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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中学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班级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班主任安全工作的意识和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学生安全的防范能力,以减少班级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特细化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教育班主任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班级管理工作的首位,要经常性的开展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

1、教育时间:

要将每周的不定时与定时教育相结合;将每次活动前与活动后教育相结合。

要重点抓好期初、期中、期末时段的安全教育,要坚持做到周始—教育、周末—提醒。

规定每周二班会课为定时安全教育时间。

2、教育内容:

切合我校的实际,适时开展教室、寝室、课内、课外、校内、校外、周末、假期的各项安全教育,要将全面教育与专题教育紧密相合,切实开展好以下安全教育。

(1)开展安全教育,让学生明确在校学习、活动行为的安全。

(2)在学校、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时,要按预案的要求,全面细致地进行活动相关的安全教育。

(3)在学期不同的阶段,有重点的开展交通、消防、食品卫生、防触电、防溺水、防踩踏、防自然灾害、防暴力、防病禁毒等各项安全教育。

(4)切合时机有针对的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不良、过激行为的发生。

(5)开展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3、教育方式:

班主任可采用解说、阅读、板报宣传、活动演练、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开展。

二、安全督促在学生的学习、活动、生活过程中,班主任随班到岗严加监管,防止学生不良现象及意外事故的发生。

1、学生考勤:

班主任每天到班的首要工作是检查学生人数,查实未到学生去向,无故未到的、逃学的必须通报家长或学校。

2、每周一次班会课,班主任必须到岗,进行相关教育,不得被其他课占用.3、课间操时段,班主任必须监管。

4、集体活动、集会:

班主任必须随从班级,全程跟踪监管。

5、周二打扫:

妥善安排好教室、卫生区卫生打扫与整理,亲临现场做好组织与安全管理。

6、其它时段:

在课间、晚就寝、周末回校等时段,要随时巡视,进行安全监督。

三、安全检查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每周一次的班级安全检查工作。

1、设施检查:

充分利用下班时间,对教室课桌凳、电器、线路、门窗、空中悬挂物、卫生工具、水电设施等财物进行全面的检查,不得走过场。

2、不良器械排查:

全面清查学生是否将刀具、木铁棍、玩具枪、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各种不良物品带入教室,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处置。

3、学生行为:

随机抽查学生课间行为习惯,发现不良现象,即时制止并教育。

4、思想调查:

细心观察,个别交流,有预见性的把握学生心理动态,顺藤摸瓜,了解学生校内外的思想行为状况、变化,查出隐患。

四、安全反馈1、对于每周一次进行的安全教育内容和安全检查结果,有隐患都要及时上报.2、对教室设施上存在着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出上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修理.3、保持安全信息通畅,实施安全报告制度。

若发现学生无故不到校、失踪、自行外出外逃、伤害事故、重大违纪等事件的,班主任要在6小时之内政治处口头汇报,并在2天以内事件的具体情况上报学校。

「1」「2」4、做好班级安全工作的阶段小结和期末总结工作,明确今后工作方向。

注:

班主任因事外出,由代理或副班主任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1)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

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

 第二章责任 第四条支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项,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

支行办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对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

支行行政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行政印章专管员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除行政印章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条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刻制 第六条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级行办公室统一制发。

支行行领导的公用名章,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支行办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条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办公室印章及党团组织印章外,内设部门行政印章一律取消,分理处、储蓄所不得保留行政印章。

 第四章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支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处理行内部门之间的公务以及涉及需要全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公务事项。

即主要用于发文、各类报表、对外联系、公务、合同、协议等。

一般性的对外联系、证明事项则使用支行办公室行政印章。

 第九条只有在以支行名义处理公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支行行政印章。

严禁以支行印章代替业务专用印章。

 第十条对外办理公务需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必须经过支行行长签批。

行内公文用章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公文处理办法》和《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支行行政印章的有权审批人为行长及各分管副行长。

用印单位或个人按用印事项涉及内容专属原则,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用印。

 第十二条支行行政印章的签批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用印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详实地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数,连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分管领导签批。

分管领导离岗期间,可书面授权其他领导或用印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行审批权。

审批人要对用印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二)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负责按照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用印。

每次用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印章专管员和用印经办人),一人用印、一人监印。

用印前,印章专管员要认真检查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权审批人意见、实际用印内容是否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用印完毕,印章专管员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印章专管员对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分别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行政印章原则上必须在保管印章的办公室内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印章专管员必须在场,确保不失控。

 第十四条严禁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预先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五条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套印行政印章,因由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印章专管员)到现场监管使用。

印章使用完毕,立即归行保管。

 第十六条本行行政印章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或“密码钥匙分管”,钥匙(密码)要分管分用。

人离章收、入柜上锁,双人开锁。

岗位调整时必须及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第十七条行领导的公用名章,经本人授权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印章使用登记簿按年装订,交由本行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支行要将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稽核检查和业务检查范围,稽核、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有权审批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二○○x年x月x日 第一条为确保新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疑难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参考黄委、河南河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一)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者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安排的违反水法规的各项活动的; (三)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五)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六)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

 第四条局属各河务局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

会商委员会主要由水政主管局长、防汛主管局长、办公室人员、水政部门人员、防办人员、工管、观测运行科人员组成,水政主管局长担任主任。

 第五条本辖区发生水事违法案件后,县级河务局根据《河南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进行处理。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且自身不能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可向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召开会商会议的建议。

经水政监察部门初步讨论认为应当召开会商会议的,水政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程序。

 第六条水政监察部门申请启动会商程序的,应当向会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案件承办人、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欲达到的处理效果等。

 第七条收到会商申请报告后,会商委员会主任应当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召开会商会议。

不予召集会商会的,水政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共同负责会商会议的筹备工作。

做出会商决定的,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应积极做好筹备工作确保会商会议的及时召开。

 第九条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召集。

会商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参加会商会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商会议。

 第十条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会商会议:

上级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法律专家、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法官、社会知名律师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员。

 第十一条会商会议主要针对案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拟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平等协商、民主商讨做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案件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会商会议由会商委员会主任主持,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查处情况及问题,参加人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会商会议对会商结果有争议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会商会议结束后,水政监察部门应根据会商情况做出会商报告。

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参加人、记录人、参加人发言内容、主要争论意见、会商结论等。

 第十五条会商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作为案件查处的重要依据,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会商报告的意见查处案件。

 第十六条县级河务局召开会商会议后,对会商结果存在较大争议认为仍有召开会商会议必要的,县级河务局水政部门可向市级河务局水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启动市级河务局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县级水政主管局长、水政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应当参加市级河务局的会商会议。

市级河务局启动会商会议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做出错误会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不采纳会商会议处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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