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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发〔2008〕3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4。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

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3。

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救灾救济司)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

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6。

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

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

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

启动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4。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

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有关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

灾情信息管理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

启动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民生等方面的指示.

4。

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启动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灾情评估报告和救灾工作情况.

8。

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及时审核发布灾情。

(2)宣传各项救灾工作.

(3)宣传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9.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响应等级确定后,及时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

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

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

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7。

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

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省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断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海洋、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和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部。

民政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省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部、财政部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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