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二、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和案件。
对超越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及时上报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由举报组织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三、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
本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重要监督管理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等,由站长审核签字后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协助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村级安全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督促企业开展职工三级安全培训工作。
安监站工作职责
一、XX镇安监站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区安监局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证照取得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作业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情况;
依法纠正和协助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等。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查收集初步材料和证据后,及时报市安监局。
六、加强对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或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
八、组织、指导当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九、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整治。
接受群众的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并认真调查处理。
十、定期分析和预测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碰到的问题。
十一、承担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辖区安全生产情况、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安全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情况,对危化、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一般无特殊情况,按照《XX镇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日常检查工作。
三、每季进行一次行业专项检查。
会同相关部门,对我镇的消防、矿山、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等不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
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按照《XX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X安监管法规〔2010〕28号)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登记,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资料。
对查出的隐患,制订相应整改措施,提出可行意见,从严要求、从严落实。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形势,并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七、认真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制度
一、隐患分级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XX镇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镇、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隐患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每周确定一个重点实施排查。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
门应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隐患排查“零申报”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和互查。
镇安监站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四、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申报。
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也要进行“零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镇安监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设立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XXXX-
XXXXXXXX。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镇政府、区、市相关部门报告。
五、隐患整改
发现隐患后,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单位应明确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整改:
对一般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
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
控管理。
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次数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区相关部门。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五、隐患销号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自查发现一般隐患,自行整改完成后,应有登记记录。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事故隐患,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继续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镇安监站每月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按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三、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监站和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上报。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九、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评估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十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五、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十六、每半月至少对所监控的危险源排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记录排查台帐,每月上报市安监局。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每周至少对本单位危险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台帐,每半月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十八、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指导、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按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并按照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
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
检查一般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出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同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事故报告范围: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因劳动作业、火灾、职业性中毒及安全事故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造成后果、事态趋势及应急措施,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着事态进展再分次续报,不能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不报。
三、事故报告时间:
凡发生在辖区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各企业、各村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镇安全生产监管站报告。
四、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各类事故时,上班时间请拨打电话:
XXXX-XXXXXXXX;
非上班时间(包括休息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请拨打镇值班电话:
XXXX-XXXXXXXX。
五、事故报告责任追究:
凡报告对象对上报各类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不报的,对报告单位进
行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七、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八、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九、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或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
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
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
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通常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训练、典型事故教育。
二、安全教育可采取培训班、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图片展、电视片、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
三、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经常性安全教育,指导“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职(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轮岗、换岗或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后的安全教育。
四、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建筑、爆破及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定期接受再教育。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保障制度
为搞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费用能够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1、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2、全面实施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
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3、全面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依法加大对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更新的投入。
5、对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的投入。
二、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要建立安全发展资金。
按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建立,每年按照当地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
安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大隐患的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联合执法、事故调查以及奖励等方面。
2、要将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XX
省财政厅和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用经费保障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安监部门工作经费的保障。
3、要在工伤保险费用中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要从当地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
70%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工伤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三、投入保障责任:
1、企业未依法依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各相关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的投入,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投入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投入不到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为切实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