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山东省青岛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解析(法律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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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今年是抗美援朝70周年,结合宪法学及民法学相关知识,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理解。

(12分)

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孙某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

虽然孙某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某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某凉茶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某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主观上,某凉茶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某凉茶公司应当对孙某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孙某和某凉茶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问题2:

法院判决某凉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o(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第二题:

材料: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

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

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退退未到。

后红山村村民李某1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

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红山村曾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红山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

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吴某系红山村村民,于1957年出生。

吴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31346.31元。

村委会有没有过错?

(5分)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故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问题2:

村委会需不需要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10分)

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

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

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

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

吴某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

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

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题: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o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

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

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

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

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共计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

吴某、赵某1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

吴某、赵某1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

赵某1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

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

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

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

其间,苏某、于某1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

当晚,于某1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

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

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

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

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

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

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

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

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

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

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

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

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

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

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欢的捅刺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

案发当时杜某2等人对于欢、苏某持续实施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欢推操、拍打等行为;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某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2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

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

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

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虽然杜某2等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一,杜某2等人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虽然侵犯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于欢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质;

其二,杜某2等人按肩膀、推拉等强制或者殴打行为,虽然让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侵害,但这种不法侵害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于欢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三,苏某、于某1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某借贷,自愿接受吴某所提10%的月息。

既不存在苏某、于某1被强迫向吴某高息借贷的事实,又不存在吴某强迫苏某、于某1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明显不符。

可见杜某

2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于欢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3:

就一二审法院的量刑幅度,你如何理解?

首先,关于定罪。

本案中,于欢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对不法侵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捅刺。

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

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欢应当减轻处罚。

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

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1指使杜某2等人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多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杜某2等人对于欢、苏某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操、拍打、卡颈部等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

尤其是杜某2裸露下体侮辱苏某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

案发当日,杜某2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

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2等人时难免带有报复杜某2辱母的情绪,故杜某2裸露下体侮辱苏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某2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民警尚在现场调查,警车仍在现场闪烁警灯的情形下,为离开接待室摆脱围堵而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部捅刺,损害后果严重,且除杜某2以外,其他三人并未实施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

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鉴于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第四题:

2019年9月230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伟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

孙伟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

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

因此,郭某与孙伟发生言语争执。

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19时46分,孙伟拨打110报警电话。

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

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

孙伟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某倒在地上,试图起身;

孙伟在操作手机,报告位置。

19时48分,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

随后,孙伟将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后返回现场。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

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郭某之妻刘明莲及其女郭丽丽、郭双双提起诉讼,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

孙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孙某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孙某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且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

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已履行了一个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

因此,孙伟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无法预见,并不存在过错。

孙某的行为与韩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郭某自身患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

郭某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令人惋惜,其近亲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

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

因此,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孙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骑自行车将年幼的罗某撞倒后,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反而执意要离开。

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

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

孙某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

孙某阻拦郭某时间为8分钟左右,双方仅发生言语争执,并未发生肢体冲突,且孙某的言语并未过激,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因此,孙某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第五题:

大作文(30分)

材料1: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年轻干部要提高抓落实能力。

干事业不能做样子,必须脚踏实地,抓工作落实要以上率下、真抓实干。

还有一句让实干者有舞台,让开拓者受表扬。

材料2:

10月21日,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座谈会在省委党校举行。

刘家义强调,要深学笃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原原本本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把忠诚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材料3:

2020年10月240,中共青岛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

会议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落实效率,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用“打铁”的实效检验“自身硬”,创造性开展工作,引领高质量发展。

问题:

结合实际,以如何提高工作落实效率为主题写一

篇议论文,不少于1200字。

提高效率抓落实突出四个意识推动青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真抓才能攻坚克难,实干才能梦想成真”。

面对“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承载的新使命新任务,面对900多万青岛市民的新期待新向往,只有突出不打折扣、敢于争先、久久为功、精准精细的意识,才能攻克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才能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建设创业城市,青岛发展的美好愿景才能照进现实。

突出一个“严,,字,树立不打折扣的意识是基础。

“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

落实工作的严,主要在于严厉的工作作风、严格对标对表上级政策部署。

方向对了,努力才有价值。

当前,无论是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还是稳定经济的“六稳"

、“六保”,青岛市立足实际,扎实推进15个攻势,制定了强有力方针政策,这些都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严格落实、落地。

只有折不扣贯彻决策任务,服从指挥调度和安排部署,把握核心思想,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准确,通俗生动。

突出一个“快”字,树立敢于争先的意识是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政策再好,不落实不执行都是一纸空文,真落实假落实、快落实慢落实最终成果天差地别。

建设创业城市,既是顺应时代所需,也是压力倒逼所需,更是城市发展所需,面对学习和追赶深圳的目标,面对走在全省前列的压力,青岛不得不快,也不敢不快。

要直面城市发展的激烈竞争,以时不我待的危机感、紧迫感,重拾信心、鼓荡激情,二次创业、再次出发,用实干苦干践行“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使命。

突出一个“常"

字,树立久久为功的意识是核心。

工作落实常常存在“表态好、行动少,,“开始紧、后面松,,等问题,不仅影响落实的质量,更影响落实的效率。

反观毛乌素沙漠的治理,就是靠着18任县委书记和县委、县政府一班人,一任接着一任、一届接着一届,率领全县干部群众坚持不懈,用心血和汗水,绿化了沙丘和荒山。

于青岛而言,高质量发展目标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急功近利、不好高鸯远。

工作落实要注重时效,更要注重结合实际,立足职能职责,坚决抵制思想松懈情绪和麻痹侥幸心理,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推动各项任务高效率落实落地。

突出一个“准”字,树立精准精细的意识是根本。

“抓落实是一门学问,需要掌握科学工作方法。

当前,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压力增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繁重等矛盾和问题,正在日益显现出来。

如果眼中只有成绩和经验,看不到问题和困难;

如果回避矛盾,遇到困难绕道走,见到难题就躲避;

如果报喜不报忧,有了矛盾推责任,出了问题捂着拖着,那么抓落实就有落空的危险。

青岛正在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层出不穷的冲突和挑战,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放眼全局、着眼细节,善于在复杂形势中把握主要矛盾,善于透过现象探得本质,工作中善于聚焦重点、瞄准难点、攻克难点,抓落实既“准”又“细"

落实的问题,从来就不是个小问题。

我们要更加注重工作实效,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创新路数、改变打法,翻开青岛开放创新改革的新篇章,迈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豪迈的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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