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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及其功能向度

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及其功能向度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旨在于塑造被教育者良好思想政治素质的活动,其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为人们广泛认可。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之“实然”和“应然”的研究,学界的成果也颇为丰硕。

但是,如何从宏观上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从而据此进一步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价值的实现,学界则少有具体深入的探讨,这就使得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功能的研究只能停留在一般性论述上。

正缘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结构或者说具体形态的分析,探讨不同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之路,从而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实现达至理想的状态。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5年第10期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

价值与规范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社会成员行为之应然的明确规定,在人们传统的认知中,就是引领被教育者依循社会所设定的行为规范,并进而养成社会所期待的思想政治素质。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人们通常将思想政治教育视同为规则教育。

其实,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固然必须昭明和引领人们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就此意义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确乎表现为规则教育。

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一规则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其并非是机械的关于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宣示,而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体。

也即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所昭明的旨在于规范人之外在行为的规则,实际上在表达、传递、推行着一定的价值原则和要求,蕴含着一种内在的价值追求,其宗旨是人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的完善。

正因为如此,思想政治教育所昭明的行为规范才具有内在的精神和灵魂,从而才具有深刻的价值意蕴。

  进一步而论,不仅思想政治教育所昭明的行为规范蕴含着内在的价值,而且价值体系本身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广大人民群众所进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教育,对我国的政党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宣示等等,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教育。

这种价值教育体现了一种价值偏好。

当然,这种偏好缘于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自觉顺应,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准确把握,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由衷尊重。

也即是说,作为一种价值观教育,它是教育者在客观背景下所作的主观选择,这种选择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另外一个重要板块。

  正是上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性和工具性相统一的特点,以及价值体系本身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点,表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是可以并且应该分为内在价值形态和外在规范形态两个方面的。

任何思想政治教育,都内在地蕴含着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和生命,它表现为特定的价值体系。

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这一精神又必须内蕴于一定的载体,这一载体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体系。

就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的价值与规范的关系而言,两者都以对方为自身的存在前提:

价值以规范为载体,规范是价值的外化、物质化和对象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因规范而有所附丽和得以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因价值而获得人们的情感认同。

这种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分为价值和规范两个方面,也具有历史学和实践的依据。

就历史学依据而言,在先秦孔子的价值视野中,理想的社会乃是“仁”“礼”统一的社会。

这里的“仁”是“礼”的内在精神,“礼”则是“仁”的外在形态;“仁”是“礼”的心理基础,“礼”是“仁”的外化和行为节度。

[1](43-44)当一个社会的人们都内在地拥有“仁”的精神,并自觉地遵循“礼”的具体要求时,这一社会就有可能成为理想的社会。

孔子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家们可能志趣不同,观点有别,但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道德的认知和实践方面,都不外乎是围绕着推动内在价值和外在规范不断趋于应然状态这一目标进行的。

  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分野,可以被认为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价值形态和规范形态不同关注的极好注脚。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理想社会的达成,既离不开人们对某种价值体系的追求,也离不开人们对一定行为规范的信守。

在黑格尔那里,不管其伦理道德理论如何晦涩艰深,无论是从动态的绝对精神的运动过程,还是从静态的伦理道德的内在结构来看,其都不外乎是包含着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的。

总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认定:

一部人类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史,就是探索人类社会应该具有何种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的历史;一部人类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史,就是人们将社会的主导价值内化于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将这种规范转换为社会思想政治秩序的历史。

  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态分为价值和规范两个方面的现实依据,则可以从我党对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历程中得到印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非常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发出过多次号召,树立了一系列典型,采用了多种形式和手段,但就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而言,无非体现在两个方面:

确立人们的精神家园,自觉践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

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思想政治教育明显地体现为价值教育和规范教育。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于2001年10月所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重点就在于行为规范的建设。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重点则在于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建设。

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党对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这一系列举动,都是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价值和规范建设这两个目标的具体落实,也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形态和规范形态的相互支撑、相互策应的关系: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就体现在信守公民道德的具体行为中;而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实践。

二、价值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

对社会主导价值的合义性论证和社会生活的引领  既然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在形态上可以分为价值和规范两个方面,而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社会生活又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功能,那么从逻辑上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社会生活的功能就相应地体现为两重向度。

而作为具有形上本性的价值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其功能就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导价值的合义性论证和社会生活的引领两个方面。

  首先,对社会主导价值的合义性论证。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信仰和追求,这种信仰和追求富含价值的意味,也构成了社会的价值体系。

而在这种价值体系中,必然会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或者说主导价值。

无论在任何社会,都存有一种主导的价值,正是这一主导价值构成了和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核心。

然而,这种主导的价值并不能自然地成为人们内在的价值取向,它需要经历一个由外化走向内化的过程,这就自然地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其重要的使命之一就是向人们昭示这种主导价值。

要具有说服力地告诉人们,为什么在社会的众多价值中,我们要选择某种价值作为主导价值,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予以明确回答的问题,关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依据。

我们认为,这种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从科学性的角度论证主导价值是如何符合“真”,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目标实现的认识论基础;二是要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论证主导价值是如何符合“善”,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目标实现的情感基础。

就后者而言,这种对主导价值进行合义性论证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使人们产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认同感,而这又是思想政治教育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

一种客体,只有得到人们价值上的认同,才可能成为其自觉的行为追求。

反之,如果得不到人们的价值认同,甚至和人们的价值取向矛盾冲突,人们的行为反应就只能是对客体的疏离、拒斥甚至对抗。

而这种客体要得到人们的价值认同,又必须以客体本身的实存价值为前提条件。

相应地,我们所昭示的主导价值也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这是其获得人民群众信奉的前提条件。

而要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对主导价值予以认同,其本身的合道德性是重要的内因,但这种合道德性同样离不开广大教育者的宣示,即离不开对主导价值的合义性论证。

  这种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价值的合义性论证,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辩护,是对主导价值的一种道德合理性证明和宣示,以求得社会对主导价值道德层面的认可。

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远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和思想家们就提出了“修德配命”这一为统治者政治权力提供道德合理性依据的重要命题。

在当下,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价值的辩护具体地表现在,要从道德的层面向人民昭告主导价值的内在合理性。

从宏观方面而言,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道德合理性的说明:

中国为什么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为什么要实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所推出的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的道德合理性何在?

这一切,必须从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个人价值和潜能的充分实现等方面加以说明。

当我们能以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面对被教育者时,思想政治教育就可能广泛地把握教育者,从而也就获得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德性基础。

其次,对社会生活的引领。

对社会生活进行引领的必要性或者说依据在于,通过这种引领,不仅能使人的行为从自发走向到自觉,而且能进一步在自觉的行为选择中趋于科学意义的真和道德意义的善。

因为,具体而论,人的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出于本能的自发行为和经过理性的价值辨析的自觉行为。

在这里,就思想政治教育的作为范围而言,人们自发意义上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害关系的行为,另一类是涉及他人和社会利害关系的行为。

对于前者,思想政治教育不应予以介入,否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越位”;但对于后者,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予以介入,否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缺位”。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即便是对人们具有自发意味的行为,思想政治教育也有一个予以价值引领的任务。

  不仅如此,基于人们的行为大量的乃是超越本能意义的自觉选择这一事实,这就更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引领。

因为,即便是经过理性的价值辨析的自觉行为,也依然会有一个是否正确,是否与社会的主导价值相吻合或者说相适应的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被教育者认知水平的差异,抑或是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下,其价值信仰和行为选择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予以有效的引领。

变人们与社会主导价值相向而行为同向而行,将人们较低层次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向较高层次,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的必需之举。

  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引领人们的行为,这是必须进一步予以思考的问题。

就当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而言,主要应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使社会主导价值内化为被教育者的信念或者说信仰,同时,又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其外化为自觉的行为追求。

要实现这种两重转化,首先应展示主导价值本身的依据和合理性,为被教育者信奉的主导价值提供认识论基础。

同时,要善于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实现这种引领。

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中,以通知、决议、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发布的各种文件,所树立的各种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所开展的各种活动,等等,可以说是多姿多彩,但其无不具有一个共性,即体现了一种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一种价值意义上的引领。

三、规范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

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

  对应于上述价值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所体现的功能向度的两个方面,作为具有形下本性的规范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其功能向度主要在于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

  所谓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主要表现为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视域明确规定被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应该追求和必须规避的规则系统。

这种规则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主动和积极意义上的应为,其宗旨在于引领公民自觉追求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义务;二是消极意义上的禁为,其宗旨在于保证公民不逾越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行为底线。

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社会而言,此两者都不可或缺。

对个人而言,应该有一种积极的昂扬向上的进取精神和行为追求,同时又必须对社会规范存有敬畏之心;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既需要通过机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动力支持系统,又需要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要求使人们的行为有所规限。

思想政治教育只有通过对这种社会规则系统的确认和强化,方能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不逾社会之矩,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

  这种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的必要性还在于,就动态的视角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所内蕴的价值仅仅是一种应然。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设定这种应然固然重要,这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必要前提。

但这种应然要转换为新的实然,必须通过被教育者的自觉遵从这一中介环节,这就逻辑地决定了为社会成员设定具体行为路径的必要性。

对此,两千多年前孟子曾言,“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的这一言说意味着,即使是明文规定的法律,其实现也离不开一定的保障机制。

这启示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所设定的行为规范,同样需要具体的保障机制。

尤其是那些宏观性全局性的要求,必须实现从抽象到具体、宏观到微观的转换,将见诸文字的明文宣示转化为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如果这一转化难以实现,宏观性全局性的号召和规定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思想政治教育就只能停留在远离现实的理想状态。

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进程中,必须努力追求这种由应然向新的实然的转化,而实现这一转化的前提条件就是为被教育者设定具体的行为路径。

这种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的总体思路,或者说在方法论和具体策略上,就是确保人们在不突破社会所规定的行为底线的前提下,设定由不同阶段和环节所构成的目标体系,并为人们的目标追求提供持续不竭的动力。

首先,人们的行为底线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

这一底线不能突破,否则社会就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社会的主导价值就很可能会遭到颠覆性的破坏。

这自然地就有一个确立和强化社会的纠偏、校正机制的任务问题。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理想目标的达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人们行为追求的各个阶段、环节“接力”的结果。

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时代要求、被教育者状况、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将总目标加以科学的分解。

这些阶段、环节应该是既有不同要求,又环环相扣,指向一致的。

再次,要强化社会的激励机制,为人们符合思想政治教育要求的行为提供持续不竭的动力,推动其不断地切近思想政治教育所设定的远大目标。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这种对人们行为的纠偏和激励缺一不可。

如果我们将引领人们追求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活动比作航船的航海之旅的话,那么其既需要行之有效的纠偏、校正系统以保证航船规避航行中的激流、暗礁和险滩,又要以强有力的动力系统确保航船能持续不断地前进。

就这一意义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明确地规限和不断地激励人们行为的过程;被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的完善过程,就是一个自觉纠偏与不断地自我激励和接受社会激励的过程。

  这种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路径的方法论还体现在对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要求上。

从实然的意义而言,对应于社会的主导价值,社会成员总是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即自觉认同和积极践行社会主导价值的只可能是一部分先进分子,同样的,竭力否定和对抗主导价值的也只是小部分人。

而大部分人,则是属于通过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可以认同和践行主导价值的群体,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中间地带”。

对此,中国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可能会有一些现实的启示。

董仲舒认为,人性可以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

他进一步认为,“圣人之性”只存于少数人身上,是天生的善;“斗筲之性”也只存于少数人身上,是天生的恶;只有“中民之性”存于大多数人身上,通过有效的教化和道德修养就可以向上提升而趋向善,反之就可能向下坠落而导致恶。

我们认为,董仲舒的这一言说对思想政治教育颇具启迪意义。

这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有一个如何将绝大多数人这一“中间地带”予以有效引领,激励其不断地向上追求,防止其滑向行为底线之下这一现实课题。

同时,还必须对处于两端的群体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地向社会昭示作为先进分子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必须要有这样的先进群体作为社会前进的信标,作为人们可以效仿的榜样。

事实上,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年代所树立的各种典型、英雄模范人物,近年来所进行的道德模范、最美乡村医生、最美乡村教师、最美基层干部等系列评选活动,都是基于这一考虑的生动实践,对全社会起到了一种非常好的引领作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对于那些未能达到社会规范基本要求的人群,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强化其行为底线意识,要求他们认知和尊重法律及社会公德这一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同时,作为遵守行为底线的认识论基础,还必须培育其羞耻之心。

因为,这一羞耻之心和其对行为底线的信守相互策应:

一个不逾越行为底线的人,他肯定内在地存有羞耻之心;相应地,一个存有羞耻之心的人,他就不可能逾越社会的行为底线。

相信上述对不同思想政治素质人群的不同应对,将因其明确的针对性而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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