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二零零八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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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二零零八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二○○八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应税收入

(一)企业的汇兑损益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有关规定,企业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即受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入收入?

答:

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

二税前扣除

(一)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但2008年1月1号以前按照原税法规定分五年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2008年度不得一次性转销,仍需按照原规定摊销。

(二)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2008年起能否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解答: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用于2008年1月1号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

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答: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

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有结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列支,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

答:

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七)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劳动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纳税人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在原单位退养人员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

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社会保险缴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具体标准?

答: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2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九)A企业从B企业挖来一个员工,因该员工在B企业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违约金,且由A企业负担该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可在A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支付并列支的应有员工个人负担的违约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企业账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解答:

如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十一)国发《2008》21号文规定:

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

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

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税前扣除的凭据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据。

(十二)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三)一内资企业2005年2006年亏损,2007年获利但没弥补亏损正常纳税,现2008年获利,请问是否可以用2008年获利弥补2005、2006年的亏损?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

2007年度应弥补2005、2006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部分后,2005年、2006年仍有应弥补亏损余额的,可以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十四)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

企业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十六)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

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七)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业务凭据有合规定?

答: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山东省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转交相关业主,开具时应分别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业主凭通用发票据实税前扣除。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无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十八)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账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入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

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二十)企业上年度对已按暂估价值结转成本的存货,由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及时取得发票,已作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现已取得发票,请问能否在今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十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政策,因无具体操作细则,暂不执行。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执行财税[2007]92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不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

解答: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我公司符合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件,2008年正处于减免征收期,同时符合新税法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否可以放弃过渡性优惠,选择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

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征收管理

(一)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解答: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涉及跨区利益,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收入、成本,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8]30号),因此该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

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法[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际查账征收并且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直接按照20%优惠缴纳税款但条件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

以上解答仅是我们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出的理解,具体依税务机关做出的相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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