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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学习笔记

2012年会计法规学习笔记: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构成为三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1985.1.21经第六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

现行的于1999.10.31经第九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7.1起施行。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注册会计师法》1993.10.31经第八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会计行政法规:

是依据《会计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06.21。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

是依据《会计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如2001.1.22财政部第10号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1.22财政部第26号和第27号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会计管理办法》、2006.2.15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2.15、《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企业财务通则》2006.12.4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构成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准则共38个;应用指南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具体操作的依据,其中包括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内容。

目前我国已形成会计行政管理、会计工作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其主要职能有:

1.最基本职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制定权在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财政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退出)管理,包括是否持续符合条件和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从业资格需要通过考试取得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准入机制。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也需要通过考试取得,具体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监督检查是规范会计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会计工作自律管理

其是指相关会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本行业的有序发展。

是对会计行政管理的有益补充。

其组织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内容包括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和任职资格、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2.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由单位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其制定原则主要有:

.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法律制度;

.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⑥.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其制定内容主要有:

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再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

融资租赁

6.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7.谨慎性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其基本要求主要有:

①.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变真为假)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①.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资本、基金的增减,

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指会计核算中采取的具体方法,通常有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1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2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

③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四)会计凭证

填制和审核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取得。

其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2.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须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制的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①.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③.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⑥.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②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填制。

其主要内容必须有: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稽核人、记账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

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③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⑤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补充登记法、红字冲销法)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4.记账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

五)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启用会计账簿应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扉页上附启用表、其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相关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照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2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编号、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3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

对账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4结账:

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5会计账簿的保管: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其包括: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其包括:

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分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年度和半年度的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的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编制目标:

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编制依据:

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编制要求:

①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有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②应当根据真实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③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的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④企业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还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⑤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⑦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①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月度报告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终了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报告应在半年度终了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④企业依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七)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之一。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并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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