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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

名词解释(30分/10个)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④国内涉外经济法⑤判决⑥学说

2.国际习惯法:

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其构成要素包括国家的一致行为及法律确信。

主要规则概括为:

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3.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对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

4.跨国公司:

由分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且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5.要约:

是要约人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达。

7.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8.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9.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

10.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规定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各项以条款形式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

12.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3.单独海损:

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常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外的意外部分损失。

14.代位求偿权:

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了向第三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15.独占许可:

是被允许方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种许可方式。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被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或其子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

16.独家许可:

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的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

17.特许经营:

指开发特定商业制度的特许方允许另一人根据特许方规定的条件使用该制度,被特许方向特许方支付费用的经营制度。

18.跨境提供:

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19.境外消费:

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

20.商业存在:

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结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

21.倾销补贴: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是进口国采取的,针对来自他国的接受补贴的产品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消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

22.保障措施:

是WTO授权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旨在保护和调整本国产业,避免大量进口对本国产业和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23.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法律。

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可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但是,当进口许可程序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产生不必要的延误时,它又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24.TRIPs协议:

“TRIPS”的宗旨是: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25.国际直接投资:

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6.TRIMs协议:

①TRIMs协议的宗旨:

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扭曲和限制,从而促进世界贸易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跨国投资,已达到在确保自由竞争同时,增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目的。

②适用范围:

本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该协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③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核心内容。

不是禁止成员国实施投资措施,而是禁止其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一切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27.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

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

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28.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资本和收益的汇兑和转移、投资保险或保证及代位权、争议解决。

2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为履行职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其官员在各会员国境内享有豁免和特权。

30.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货币基金及货币基金组织机构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①宗旨。

协定第1条从六个方面阐明基金的宗旨:

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研究、协调和监督国际货币关系的世界性机构。

②职能与业务范围。

职能之一是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职能之二是利用它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

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中期贷款。

③组织体制。

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

31.特别提款权:

是基金组织为补充国际储备不足创设并发行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组织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并可在基金组织间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32.国际货款协议:

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

33.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国际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或经营该项目的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34.居民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得课税权力。

35.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是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或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

36.国际重复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根据自己的征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37.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38.国际税收协定:

指有关国家之间为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和彼此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处理税务合作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39.国际逃税:

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

40.国际避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

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41.ADR:

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42.DSU: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WTO争议解决制度的核心内容。

43.DSB:

是以DSU(谅解备忘录)为核心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继承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设立的常设性的管理争端机构,它有权设立专家组,有权以“反向协商一致原则”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保持对它作出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并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

44.仲裁: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简答(35分/5个)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

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③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①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②公平、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③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3.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①国际公约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已经存在的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国家之间缔结的旨在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公约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

②国际惯例和示范法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协调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应当遵守的统一规则。

③国内立法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法律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限于对在该国境内进行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事交易和对此项交易进行管理和管制的活动。

④国际经济对经济全球化的调整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随着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关系的不断深入,个主权国家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渗透,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在协调和统一国际经济规则中起到了独特作用。

4.要约、要约邀请区别

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后者是当事人想对方同自己订里合同意愿的事实行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直接目的。

②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则不一定要求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③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价手段。

5.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义务:

①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

②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交付单据、瑕疵担保、权利担保

③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物价款、接受货物

6.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7.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

①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公约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合同没有约定时,则按照国际惯例。

②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较明确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③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源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保险合同作为赔偿合同,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首要原则——“赔偿原则”的必然要求。

④保险利益与货物所有权及货物风险的关系

就海上货物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所有权或者风险的转移。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分离,那么只有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但如果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货物的风险发生转移,当风险与所有权分离时,货物风险转移后,应当是对货物承担风险的买方享有保险利益,而卖方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即使卖方还享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8.国际海运三大规则之间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适用范围

②责任期限

③赔偿限额

④诉讼时效

⑤货物范围

⑥保函效力

⑦免责范围

9.巴黎公约确立的三大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该联盟其他国家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

②优先权原则:

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

③独立原则:

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

10.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四大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就享受该公约保护的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中享有该国法律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

②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缔约国法律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③独立保护原则:

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收到保护。

④公约特别授予权利原则:

公约在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的同时,特别规定了依据公约本身所享有的权利。

11.倾销构成的要件

①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推定价格

②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实际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

③将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

12.服务总协定中一般义务、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①最惠国待遇②透明度③相互承认标准④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⑤一般义务的例外

具体承诺:

①市场准入。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通过前述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②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义务性质上属于具体承诺。

在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义务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

13.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设立的具体法律依据并不相同。

②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

③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而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作为非法人实体存在。

④合营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进行投资;而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⑤两者最重要的区别表现在投资回收的差异上。

1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范围:

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

除三种主要险别外,还有营业中断险,指由于发生上述各种风险事故,致使投资者投保的某项营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应由承保人给予赔偿。

②投保人:

投保人也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③投资保险的对象:

各国对承保的投资形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投资、贷款、债券投资和向分支机构投资等都可以申请投保。

④投保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

15.海外投资鼓励与管理的相关措施

①税收方面的鼓励措施

为了解决说税收上双重管辖权的问题,资本输出国一般采取两种措施:

一是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二是税收饶让或税收豁免,即只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资本输出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视同在本国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再另行征税。

②政府资助:

提供投资情报、提供资金援助、提供技术援助

③政府资助下的公营经营机构

16.第八条成员国义务

“第八条成员国”之义务。

根据《协定》第8条的规定:

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外汇兑换、支付和清算实行限制;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和复汇率制度;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兑换时,应用外汇或对方的货币换回;各成员国应当向基金组织提供规定的有关金融和经济信息。

本条义务甚至被称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

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接受此条规定的义务,取消其外汇管制后,就成为所谓“第八条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将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17.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

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的基本区别。

②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发生在一国内。

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国际、国内两者并存。

③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18.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区别

①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

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常常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②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是对税法的公然违犯和践踏;而国际意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③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

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19.防治国际逃税的主要措施

①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②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③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

情报交换;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

20.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区别

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处理决定都是由第三者独立自主作出的,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解决的争议。

②法官是国家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审理争议的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

③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④法院的受案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仲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21.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程序

①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井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

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

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②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③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

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④适用的实体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22.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①WTO争议解决程序

WTO成员就争议事项必须进行的磋商程序;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仲裁及其他程序

②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的监督程序

③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点:

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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