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02年刑法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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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02年刑法真题

在职法律硕士:

02年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

“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是免除处罚。

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的问题,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

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犯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

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

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的含义。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类。

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

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

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

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

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ACD选项都是错误的,甲的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

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

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同。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当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刑法》第50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

《刑法》第102条规定: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刑法对背叛国家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题目“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构成的是背叛国家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背叛国家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范围,考生对本罪可不掌握。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刑法》第120条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是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只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尚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最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刑法中,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刑法第294条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

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这两条规定也是常考的内容,对此,考生应予以充分注意。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

《刑法》第140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4.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

A.偷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

《刑法》第204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与偷税罪界限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但书,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仍然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从本题的题目“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看,本题并未提到行为人先缴纳税款,所以,本题中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骗取出口退税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范围,考生对本罪及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可不掌握。

15.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A.导致该婴幼儿死亡  B.出于出卖的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完成了该行为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才能以绑架罪论处。

《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这是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所以,在本题中,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偷盗婴幼儿行为分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特别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此,考生应予以注意。

16.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刑法》第19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在现在的考试大纲中,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排除出考试的范围,但是,由于盗窃罪仍然在考试范围之中,而且盗窃罪又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所以,考生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仍须掌握。

17.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A.非法组织卖血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组织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   D.医疗事故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

《刑法》第333条规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非法组织卖血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现在的考试大纲中,非法组织卖血罪已经被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故考生对本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不必掌握。

1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刑法》第31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是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上,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考生忽略的问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即单位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考生须予以注意。

19.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行贿罪的法定目的。

《刑法》第389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这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行贿罪的法定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谋取正当目的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

A.徇私枉法罪   B.玩忽职守罪   C.枉法裁判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21.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所以,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部的刑法基本原则,故选项B是错误的。

2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结果发生的义务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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