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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新

中国法制史复习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夏有乱政,而做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奴隶制五刑小-选/名

大辟、宫、髌、劓(yi)、墨

【西周:

墨、劓、髌、宫、大辟】——表现其“轻刑主义”

a.大辟:

即死刑。

(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b.宫刑:

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法,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c.膑刑:

又称刖刑,剕刑。

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d.劓刑:

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e.墨刑:

又称黥刑。

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3.司寇

商,中央司法官,掌握全国重大案件审理,接受下层司法机关案件的复核和再审,但商不干涉畿外司法的审理

4.司法审判特点

夏商:

“神判”和“天罚”

“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小-选/判

“天罚”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天罚”可能论

与夏商“神判天罚”的立法思想做对比,谈其演变

夏商时期,天或上帝主宰一切,“天罚”是奴隶主贵族立法司法的精神支柱

周朝建立,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是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因此周王的权利被说成是“受命于天”,“以德配天”。

周王权力已经与神权进一步结合。

废除帝祖合一之说,将祖和德紧紧连结在一起。

在敬天、畏天的同时,周人疑天的观念渐渐产生。

对人的本位价值的注重,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观念,创立中国古代法独有的主导原则。

2.周有乱世,而作九刑

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吕刑》

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赎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奴隶制法的重要发展,这和私有财产制的不断发展是分不开的。

但是在西周,享有赎刑特权的只能是少数奴隶主贵族。

4.礼

初始含义(本质):

祭祀

核心原则:

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5.刑罚的原则小

(sheng)

眚非眚维终非终

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惯犯偶犯

6.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礼与刑的关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体现西周礼的本质特征,也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

礼不下庶人:

庶人身份低贱,且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故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礼和特权,如祭庙、车乘、宴会等,庶人不得享有。

刑不上大夫: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宽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惩治奴隶和平民的。

8.民事法律*

契约制度“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法定婚龄(男三十女二十)

“六礼”(六礼只是成妻之礼,还需经过成妇之礼即庙见之礼,才得以正式成立婚姻关系)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纳吉,男方在祖庙祭祀,通过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并决定婚姻。

纳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礼,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双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3)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良贱不得为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可能论

分为自然解除和法定解除

“七出”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借口,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予以遗弃。

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对休妻作一定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在男方

妻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

妻子为公婆服过丧,尽过孝道的

娶妻时贫贱,而婚后富贵的

和离:

协议离婚,自由离婚

义绝:

男女之间有奸淫行为和杀害行为,官府强制离婚

论中国古代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

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

父母不仅掌握子女的主婚权,即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而且有惩罚子女的权利,子女即使受到虐待,也不能控告父母。

夫权:

夫妻关系中,女子处于从属地位,“三从”之德,使女子一生完全受制于男性。

夫妻双方完全处于支配与被支配地位。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秦汉: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9.诉讼审判制度

狱:

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

讼:

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钧金”:

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中的“束矢”:

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0.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情、呼吸、听力、视觉,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判断口供真伪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

郑国子产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

铸刑鼎

【另一个要背的年份:

公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一次明确领事裁判权】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古代中国,法的公布实质上是政权力量的一种显示。

在争霸局面中,公布刑书成了一种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罪刑法定原则在春秋时期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对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阶级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春秋之际,礼崩乐坏,因势变法,开辟一种新的统治模式,将其称为“法治”,对战国法家政治产生起了推动作用。

(4)中国法学开始发展

2.法家在刑罚上的主张

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3.《法经》

六篇+内容

第一部分: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正律

第二部分:

《杂法》→杂律

第三部分:

《具法》(刑法总则)→减律

《盗法》: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

《贼法》:

惩罚杀人、伤人等伤害他人人身的犯罪

《囚法》:

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

《捕法》:

关于追捕贼盗以及其他犯罪者

《杂法》:

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

《具法》:

为适用盗、贼、囚、捕、杂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法典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盗、贼威胁封建统治秩序,成为后世封建法典的指导原则

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打击贵族旧势力,宣布杀人犯法,对旧贵族特权的制裁,反映这部法的时代特征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原则

轻罪重罚,战国法家主张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沿袭法定刑主义原则,并有所发展。

先开列罪名,再明示该罪应处何种刑罚的法条体例

总括以上,《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4.商鞅定秦律

改法为律

以律命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廷行事》:

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封诊式》:

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

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2.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男子1.5米以上,女子1.4米以上)

(2)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之,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诬告反坐:

起源,诬告等罪反坐

3.死刑

定杀:

即将患麻风病的犯人抛入水中处死

具五刑:

(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

然后笞杀,

最后将首级看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

4.诉讼制度

公室告:

告发除家庭意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非公室告:

适用于家罪——法院不予受理

5.审判制度小

读鞫与乞鞫:

秦汉式的审判程序之一

读鞫:

宣读判决书。

乞鞫:

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

【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

失刑:

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不直:

低估赃值,重罪轻判,若处于故意,就以“不直”论处

纵囚:

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汉朝立法思想的转变

第一阶段:

汉初前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

政治上,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法制上,约法省刑,轻徭薄赋

第二阶段:

汉武帝后,强化中央集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律:

主要的立法形式

令:

皇帝的诏令

科:

律之外规定犯罪刑罚的单位规定

比:

比附,决事比,司法类推行为,或案例汇编【与秦朝《廷行事》类似】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九章律》汉朝的核心,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共9篇: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律”排在第六

3.刑法原则

上请制度:

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亲得相首匿*****什么都能考

时间: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

含义:

汉代刑事政策之一,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

制裁或减轻处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与唐朝“同居相为隐”对比:

汉代范围小,直系亲属或配偶;唐代范围大,扩大到旁系亲属】

【所有特权原则都适用于“十恶”的例外。

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案例分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

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

不当坐。

答题:

包含什么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什么方式断案?

-春秋决狱

(深层)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

原则、内容、背景)

后世发展?

------唐“同居相为隐”(对比)

4.废除肉刑

汉景帝《箠令》:

对用笞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内容:

汉文帝时,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

以笞三百代替劓刑;

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

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

三百减为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表】

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5.审判制度

读鞫和乞鞫(见秦朝)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

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起因:

始于西汉中期。

汉武帝时期,经济发展,国力强大,但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因此,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近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主要法律观点:

(1)原心定罪:

在定罪量刑时,考虑犯罪者的动机、目的以及心理状态

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影响:

推动律学,确立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部重要法律

《曹魏律》(《新律》)

《晋律》

《北齐律》

《曹魏律》又称《新律》三国时期

(1)在体例上,以《刑名》律代替《具律》,并置于律首

(2)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9篇增加为18篇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八议”始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晋律又称《泰始律》两晋时期

(1)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2)在篇数上,共有20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4)律令明确分开,律:

比较稳定的法条,令:

临时性的条款

(5)封建法制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张杜律》的颁布(晋武帝)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

(1)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使封建刑典总则完善,一直沿用清末

(2)在篇数上,篇目简为12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隋朝:

改为“十恶”】

(4)开了唐代律、令、格的先河

2.八议曹魏入律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亲、故、贤、能、勤、宾、功、贵

“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3.官当官当制度的实施:

开始于南朝《陈律》

封建官吏用管制爵位抵罪的制度,并区分公罪、私罪

是为了维护整个地主官僚阶级利益的法定特权,为隋唐法律沿用

4.重罪十条【隋朝:

改为“十恶”】

《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5.刑罚制度

肉刑的废除,族刑范围的缩小,流刑的确定

《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

笞、杖、徒、流、死

6.司法机关

律博士的设置: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改廷尉为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7.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

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开皇律》

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1)体例上:

隋律共12篇,500条。

(2)内容上:

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

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2.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大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用法律维护等级)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

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唐初的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都有自己的作用。

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国家不可弃礼而用法,

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统治者

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礼法作用不同,但都很重要。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以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为指导,唐律比隋律更为简约

唐初统治者认为,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就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他们认为法律内容还须简约,“法应简约,使人易知”;

他们还认为,法律内容还须稳定,一旦制定,不可数变。

如果法律内容多变而无常定,就会产生两方面危害,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这样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滋生,另一方面还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官吏借此行奸。

(3)慎重行刑的思想

以慎重行刑的思想为指导,唐律确立“出入人罪”和“三复奏”等规定

体现唐初统治者很重视司法。

他们认为,司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刑。

他们还认为,对一

些重刑者,应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3.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

律: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

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

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

小-判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4.唐律的制定

《贞观律》

特点:

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划繁为简。

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永徽律》及其《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科举考试:

对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作统一的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司法认定:

对定罪量刑作统一的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5.唐律的结构

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篇《名例律》

第二部分:

第二篇《卫禁律》至第十二篇《断狱律》

6.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

第一方面,礼是法的依据。

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

第二方面,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法处处以维护礼为己任,打击各种违礼行为。

(皇权、父权、夫权)

(2)首创“疏议”

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并集中体现在保护礼)

其次,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

再次,解释律文(字词句的解释,避免歧义)

复次,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对易混罪名作解释)

最后,简说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使用刑罚的必要性、每一刑罚的沿革史、刑罚的实施)等

(3)内容简约

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7.唐律的影响

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

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朝鲜、越南、日本等)

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内容上也大多与唐律相同或类似

8.唐律刑罚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

笞、杖、徒、流、死

(这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

(1)笞:

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

(2)杖:

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腿部

(3)徒: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

(4)流:

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

(5)死:

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

 

9.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谋叛: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地方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等

不道:

杀死一家并死罪三人、把人支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

大不敬:

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

不睦:

亲族之间互相侵害

不义:

侵犯长官和夫权等

内乱:

亲族之间犯奸

10.八议贵族官吏的特权(见上)

11.同居相为隐原则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称为“同居相为隐”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

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

12.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3.唐朝司法机构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

中央会审:

三司推事

(1)大理寺:

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主掌审判

(2)刑部:

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复核

(3)御史台:

唐代中央监察机关——主张监察

14.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

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以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被称为死刑复奏(“三复奏”)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1.《宋刑统》

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篇下设门:

将十二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2.关于法医学的研究——《洗冤录集》

3.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的出现(从轻)

刺配:

宋真宗时期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

凌迟:

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4.宋朝的司法制度

审刑院的设立又称“宫中审刑院”

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5.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善小-名

(1)鞫谳分司制: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审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2)翻异别推制: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3)务限制度: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4)理雪制度:

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第九章元朝法律制度

1.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入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2.司法机关的变化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犯罪的案件

宣政院是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第一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

首先,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

其次,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

再次,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刑乱国用重典只是明朝统治者“一乱一治”思想指导下的权宜之策,并非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大诰》****有很多题型

(1)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

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四编

施行效力:

户户有之

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2)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有如下特点

第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第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第三,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第四,“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虽有“重典治乱”的表象的一面,但实质层面上,其更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明朝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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