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 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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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新
中国法制史复习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夏有乱政,而做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奴隶制五刑小-选/名
大辟、宫、髌、劓(yi)、墨
【西周:
墨、劓、髌、宫、大辟】——表现其“轻刑主义”
a.大辟:
即死刑。
(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b.宫刑:
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法,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c.膑刑:
又称刖刑,剕刑。
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d.劓刑:
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e.墨刑:
又称黥刑。
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3.司寇
商,中央司法官,掌握全国重大案件审理,接受下层司法机关案件的复核和再审,但商不干涉畿外司法的审理
4.司法审判特点
夏商:
“神判”和“天罚”
“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小-选/判
“天罚”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天罚”可能论
与夏商“神判天罚”的立法思想做对比,谈其演变
夏商时期,天或上帝主宰一切,“天罚”是奴隶主贵族立法司法的精神支柱
周朝建立,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是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因此周王的权利被说成是“受命于天”,“以德配天”。
周王权力已经与神权进一步结合。
废除帝祖合一之说,将祖和德紧紧连结在一起。
在敬天、畏天的同时,周人疑天的观念渐渐产生。
对人的本位价值的注重,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观念,创立中国古代法独有的主导原则。
2.周有乱世,而作九刑
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吕刑》
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赎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奴隶制法的重要发展,这和私有财产制的不断发展是分不开的。
但是在西周,享有赎刑特权的只能是少数奴隶主贵族。
4.礼
初始含义(本质):
祭祀
核心原则:
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5.刑罚的原则小
(sheng)
眚非眚维终非终
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惯犯偶犯
6.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礼与刑的关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体现西周礼的本质特征,也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
礼不下庶人:
庶人身份低贱,且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故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礼和特权,如祭庙、车乘、宴会等,庶人不得享有。
刑不上大夫: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宽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惩治奴隶和平民的。
8.民事法律*
契约制度“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法定婚龄(男三十女二十)
“六礼”(六礼只是成妻之礼,还需经过成妇之礼即庙见之礼,才得以正式成立婚姻关系)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纳吉,男方在祖庙祭祀,通过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并决定婚姻。
纳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礼,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双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3)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良贱不得为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可能论
分为自然解除和法定解除
“七出”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借口,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予以遗弃。
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对休妻作一定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在男方
妻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
妻子为公婆服过丧,尽过孝道的
娶妻时贫贱,而婚后富贵的
和离:
协议离婚,自由离婚
义绝:
男女之间有奸淫行为和杀害行为,官府强制离婚
论中国古代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
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
父母不仅掌握子女的主婚权,即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而且有惩罚子女的权利,子女即使受到虐待,也不能控告父母。
夫权:
夫妻关系中,女子处于从属地位,“三从”之德,使女子一生完全受制于男性。
夫妻双方完全处于支配与被支配地位。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秦汉: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9.诉讼审判制度
狱:
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
讼:
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钧金”:
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中的“束矢”:
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0.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情、呼吸、听力、视觉,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判断口供真伪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
郑国子产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
铸刑鼎
【另一个要背的年份:
公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一次明确领事裁判权】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大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古代中国,法的公布实质上是政权力量的一种显示。
在争霸局面中,公布刑书成了一种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罪刑法定原则在春秋时期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对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阶级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春秋之际,礼崩乐坏,因势变法,开辟一种新的统治模式,将其称为“法治”,对战国法家政治产生起了推动作用。
(4)中国法学开始发展
2.法家在刑罚上的主张
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3.《法经》
六篇+内容
第一部分: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正律
第二部分:
《杂法》→杂律
第三部分:
《具法》(刑法总则)→减律
《盗法》: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
《贼法》:
惩罚杀人、伤人等伤害他人人身的犯罪
《囚法》:
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
《捕法》:
关于追捕贼盗以及其他犯罪者
《杂法》:
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
《具法》:
为适用盗、贼、囚、捕、杂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法典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盗、贼威胁封建统治秩序,成为后世封建法典的指导原则
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打击贵族旧势力,宣布杀人犯法,对旧贵族特权的制裁,反映这部法的时代特征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原则
轻罪重罚,战国法家主张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沿袭法定刑主义原则,并有所发展。
先开列罪名,再明示该罪应处何种刑罚的法条体例
总括以上,《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4.商鞅定秦律
改法为律
以律命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廷行事》:
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封诊式》:
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
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2.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男子1.5米以上,女子1.4米以上)
(2)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之,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诬告反坐:
起源,诬告等罪反坐
3.死刑
定杀:
即将患麻风病的犯人抛入水中处死
具五刑:
(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
然后笞杀,
最后将首级看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
4.诉讼制度
公室告:
告发除家庭意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非公室告:
适用于家罪——法院不予受理
5.审判制度小
读鞫与乞鞫:
秦汉式的审判程序之一
读鞫:
宣读判决书。
乞鞫:
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
【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
失刑:
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不直:
低估赃值,重罪轻判,若处于故意,就以“不直”论处
纵囚:
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汉朝立法思想的转变
第一阶段:
汉初前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
政治上,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法制上,约法省刑,轻徭薄赋
第二阶段:
汉武帝后,强化中央集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律:
主要的立法形式
令:
皇帝的诏令
科:
律之外规定犯罪刑罚的单位规定
比:
比附,决事比,司法类推行为,或案例汇编【与秦朝《廷行事》类似】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九章律》汉朝的核心,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共9篇: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律”排在第六
3.刑法原则
上请制度:
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亲得相首匿*****什么都能考
时间: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
含义:
汉代刑事政策之一,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
制裁或减轻处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与唐朝“同居相为隐”对比:
汉代范围小,直系亲属或配偶;唐代范围大,扩大到旁系亲属】
【所有特权原则都适用于“十恶”的例外。
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案例分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
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
不当坐。
”
答题:
包含什么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什么方式断案?
-春秋决狱
(深层)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
原则、内容、背景)
后世发展?
------唐“同居相为隐”(对比)
4.废除肉刑
汉景帝《箠令》:
对用笞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内容:
汉文帝时,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
以笞三百代替劓刑;
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
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
三百减为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表】
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5.审判制度
读鞫和乞鞫(见秦朝)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
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起因:
始于西汉中期。
汉武帝时期,经济发展,国力强大,但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因此,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近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主要法律观点:
(1)原心定罪:
在定罪量刑时,考虑犯罪者的动机、目的以及心理状态
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影响:
推动律学,确立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部重要法律
《曹魏律》(《新律》)
《晋律》
《北齐律》
《曹魏律》又称《新律》三国时期
(1)在体例上,以《刑名》律代替《具律》,并置于律首
(2)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9篇增加为18篇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八议”始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晋律又称《泰始律》两晋时期
(1)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2)在篇数上,共有20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4)律令明确分开,律:
比较稳定的法条,令:
临时性的条款
(5)封建法制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张杜律》的颁布(晋武帝)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
(1)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使封建刑典总则完善,一直沿用清末
(2)在篇数上,篇目简为12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隋朝:
改为“十恶”】
(4)开了唐代律、令、格的先河
2.八议曹魏入律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亲、故、贤、能、勤、宾、功、贵
“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3.官当官当制度的实施:
开始于南朝《陈律》
封建官吏用管制爵位抵罪的制度,并区分公罪、私罪
是为了维护整个地主官僚阶级利益的法定特权,为隋唐法律沿用
4.重罪十条【隋朝:
改为“十恶”】
《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5.刑罚制度
肉刑的废除,族刑范围的缩小,流刑的确定
《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
笞、杖、徒、流、死
6.司法机关
律博士的设置: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改廷尉为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7.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
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开皇律》
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1)体例上:
隋律共12篇,500条。
(2)内容上:
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
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2.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大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用法律维护等级)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
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唐初的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都有自己的作用。
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国家不可弃礼而用法,
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统治者
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礼法作用不同,但都很重要。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以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为指导,唐律比隋律更为简约
唐初统治者认为,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就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他们认为法律内容还须简约,“法应简约,使人易知”;
他们还认为,法律内容还须稳定,一旦制定,不可数变。
如果法律内容多变而无常定,就会产生两方面危害,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这样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滋生,另一方面还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官吏借此行奸。
(3)慎重行刑的思想
以慎重行刑的思想为指导,唐律确立“出入人罪”和“三复奏”等规定
体现唐初统治者很重视司法。
他们认为,司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刑。
他们还认为,对一
些重刑者,应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3.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
律: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
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
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
小-判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4.唐律的制定
《贞观律》
特点:
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划繁为简。
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永徽律》及其《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科举考试:
对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作统一的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司法认定:
对定罪量刑作统一的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5.唐律的结构
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篇《名例律》
第二部分:
第二篇《卫禁律》至第十二篇《断狱律》
6.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
第一方面,礼是法的依据。
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
第二方面,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法处处以维护礼为己任,打击各种违礼行为。
(皇权、父权、夫权)
(2)首创“疏议”
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并集中体现在保护礼)
其次,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
再次,解释律文(字词句的解释,避免歧义)
复次,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对易混罪名作解释)
最后,简说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使用刑罚的必要性、每一刑罚的沿革史、刑罚的实施)等
(3)内容简约
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7.唐律的影响
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
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朝鲜、越南、日本等)
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内容上也大多与唐律相同或类似
8.唐律刑罚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
笞、杖、徒、流、死
(这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
(1)笞:
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
(2)杖:
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腿部
(3)徒: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
(4)流:
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
(5)死:
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
9.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谋叛: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地方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等
不道:
杀死一家并死罪三人、把人支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
大不敬:
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
不睦:
亲族之间互相侵害
不义:
侵犯长官和夫权等
内乱:
亲族之间犯奸
10.八议贵族官吏的特权(见上)
11.同居相为隐原则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称为“同居相为隐”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
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
12.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3.唐朝司法机构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
中央会审:
三司推事
(1)大理寺:
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主掌审判
(2)刑部:
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复核
(3)御史台:
唐代中央监察机关——主张监察
14.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
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以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被称为死刑复奏(“三复奏”)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1.《宋刑统》
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篇下设门:
将十二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2.关于法医学的研究——《洗冤录集》
3.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的出现(从轻)
刺配:
宋真宗时期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
凌迟:
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4.宋朝的司法制度
审刑院的设立又称“宫中审刑院”
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5.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善小-名
(1)鞫谳分司制: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审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2)翻异别推制: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3)务限制度: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
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4)理雪制度:
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第九章元朝法律制度
1.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入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2.司法机关的变化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犯罪的案件
宣政院是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第一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
首先,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
其次,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
再次,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刑乱国用重典只是明朝统治者“一乱一治”思想指导下的权宜之策,并非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大诰》****有很多题型
(1)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
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四编
施行效力:
户户有之
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2)与同时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诰》有如下特点
第一,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第二,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第三,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第四,“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虽有“重典治乱”的表象的一面,但实质层面上,其更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明朝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