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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复习提示及命题预测

针对宪法,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各地命题对此都会涉及。

为方便考生复习,在此先集中介绍其内容:

(l)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时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知识点详述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

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

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性质主要是由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据此,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它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②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③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④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基础;⑤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⑥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

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宪法《序言》规定: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

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

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宪法《序言》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

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

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以至担任领导职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l)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组织L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这表明,我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即民族区域自治以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为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③以民族自治为内容,即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主要有:

根据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六、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内容:

(1)选举原则,即指导选举的基本思想。

主要是指选民是普遍的还是部分的;选举权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是自由的还是受胁迫的;是直选,还是间接选举等等。

(2)选举资格,即什么人可以参加选举,是享有选举权的选民。

(3)划分选区,是按地区、行业还是人口年龄为基础划分。

(4)候选人的资格、产生办法,即谁有被选举权,用什么方式产生候选人。

(5)选举机构,即建立什么组织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

(6)当选计票办法,即计票的方法主要有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区域代表制等几种。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票的意义上的平等。

要注意,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4)无记名投票原则。

3.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l)划分选区。

选区以一定的人口为基础,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以便选民分区进行选举活动。

每一选区产生1一3名代表。

(2)登记选民。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并于选举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按名单发放选民证。

(3)推荐初步候选人。

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把全部推荐出来的候选人汇总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名单。

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汇总初步候选人。

(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

直接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则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投票选举。

凡在直接选举的地方,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民进行秘密投票。

选区的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间接选举的单位,由代表在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下进行秘密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罢免制度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的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主体。

有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选举法规定:

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县、乡级人民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同意;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七、基层民主制度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一7人组成。

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根据需要,村民委员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

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过半数参加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开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定。

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是: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八、“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政权。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地位相同,处于相同的结构层次。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主要内容是:

①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不受任何干涉,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②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中央保留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仄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九、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通过的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把该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

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权在宪法上的体现,就是我国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

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

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

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

(1)执法平等。

国家对于一切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是平等的。

(2)守法平等。

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

(3)反对特权。

不允许在法律适用上享有特权,即不允许任何人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也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殊待遇。

(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如男女平等,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又如民族平等,宪法和法律多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以达到民族平等和民族之间的和睦与团结。

从形式上看,特殊保护并不平等。

但那正是平等的要求,是无产阶级平等观的表现。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18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

(4)选举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l)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从广义看,新闻、出版著作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从狭义看,出版自由不包括在内。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3)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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