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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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焦作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以“十个百分之百”为核心的一批规章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规模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处典型案件,提出治理对策,完善规章制度。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41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确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百分之百科学民主决策。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环保评估审查。

研究起草《焦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实施办法》,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河南省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研究制订《焦作市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实施意见》,制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实施细则》,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项目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

4、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拟实施的重大项目和审查论证后的其他项目,应当在审查同意后3日之内在政府指定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5、健全项目资金筹措论证机制。

确定申报项目,必须论证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对于自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有关要求,审查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以及其他资金筹措能力;对于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和财政配套项目,要首先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承诺。

责任单位:

发改委、环保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国土局、财政局、林业局、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

按照百分之百公开招标的原则,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认真执行招标方案事前核准规定。

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以前必须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否则,市招标、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招投标、采购手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

2、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招投标市场。

逐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监管模式,逐步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同城合一”。

3、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我市申请中央投资并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委托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4、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积极推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件;加快制定行业标准文件,逐步探索、完善计算机辅助和异地远程评标等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不断修改完善评标办法。

加强对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专家评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拾遗补漏完善规则,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

5、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严格按照经发改部门审核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活动。

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环节,严格投标人资格预审监督,防止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重点加强标前招标文件备案和标后招标情况备案的管理,关注影响招标结果的关键环节,着重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资格审定、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建立规范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模式,严格备案文件的审查,及时纠正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重点项目的备案管理,对于不依法进行备案的招标单位要一律计入不良记录。

6、进一步强化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

要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行为,严肃处理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方法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

7、建立招投标委办局际联席会议机制。

由市发改委牵头,定期召集市建委、财政局、监察局、招标办、采购办等有关单位,开会研究和部署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责任单位:

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企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国资办、林业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南水北调办、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公开交易市场和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矿业权管理。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

加强对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

4、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

国土局、规划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发改委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

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市场条块分割、多头监督管理、规避市场监管、规避质量监管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项目中标后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交(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私招滥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中不健全、不落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切实做到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百分之百监理监察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百分之百不拖延工期、按时竣工,百分之百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主要措施:

1、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报建、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核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严禁“三边工程”。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清理和废除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性规定,法律未赋予工程建设监管职责的,一律不准实施相关监管职能。

坚决不允许存在监管“特区”和“特殊工程”,各类开发区项目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禁自行设计、自行招标、自行管理、自行监督,坚决杜绝多头管理、越权管理、逃避管理、阻扰管理现象。

2、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无图施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借用、转让资质等行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需经批准机关认可。

3、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深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要积极协调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加强组织管理,配备强有力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施工作业人员,协调分包单位,采取施工技术措施,强力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活动,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层次。

坚决杜绝打“重点工程”、“优化发展环境”旗号,以“抢速度、赶进度、出形象、抓发展”为由,不遵守工程建设规律,不执行强制性标准,不重视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不服从质量监管的行为。

4、严格工程监理管理,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监理企业应合理设置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制定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应常驻施工现场。

5、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工程执法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参建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拖欠费用或工程款,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后履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情况、管理人员到位等情况,严格合同备案审查和履约检查,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代理等参建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业务等行为。

6、严格参建各方职责,强化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工作协调和管理,积极主动接受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要求。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管理。

要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突出行为监督,采用日常检查、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程,要坚决停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和公开曝光。

7、加强环境保护,全面开展绿色施工。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在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实施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工程建设要加强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大力推进“禁实”和发展新型墙材,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和创建节约型施工现场活动,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8、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市场,进一步扶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工程不得二次分包,禁止将劳务作业承包给个人。

劳务费用支付必须通过劳务企业,严禁将费用支付给个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月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管。

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

建委、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劳动局

9、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

安监局、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的招标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把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做到百分之百公开招标,百分之百预决算评审到位,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把好招标采购关。

一是利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科学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把好采购资金源头控制关;二是实行建设招标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双重监管,规范工程招投标程序,增加工程招投标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三是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推行电子化工作进程,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堵塞漏洞;四是通过会计站监督和国库集中支付双渠道把住资金支出关,杜绝违法采购行为发生。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把好资金拨付关,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实现的工程项目建设和采购行为,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用款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要依据预算文件、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进行拨付。

建设项目概算或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对调整的项目,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

对流程进行梳理简化,解决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或超量预拨资金问题。

3、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跟踪评审、审计,做到百分之百预决算评审到位。

一是积极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把好项目投资概(预)算的审查关。

二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现场跟踪评审监督。

三是评审人员对项目出具的评审验证报告均需一、二、三审审定。

审定结论与评审验证报告误差如大于5%,要按照有关制度追究跟踪评审人员的责任。

四是项目上遇到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随时汇报,不准随便表态。

跟踪评审人员现场解决不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统一协调解决。

五是竣工结(决)算评审在审核各方提供的相关工程资料时,严把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责任单位:

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审计局、商务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相关部门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实现与工商、住房建设、交通、水利、金融、税务、商务、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实现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通报建筑领域方面新的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营造建筑领域新闻宣传良好氛围,扎实推进建筑领域新闻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

信息办、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宣传部、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规范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加快信用发布平台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各方参建主体的信用素质。

加大信用建设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将信用建设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考核、市场执法、安全质量监督、评优评奖、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相结合,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素质和经营能力等情况为评价指标,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责任单位:

建委、发改委、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调整容积率、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

公布专项治理举报途径,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突出主题,广泛宣传,明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查办案件重点方向。

多方筛查,通力协作,拓宽案源渠道。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力求通过对常规筛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深挖深查,发现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的大案要案。

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2、突出重点,查办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突出办案重点,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以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问题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办案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通过剖析大案要案,筛选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总结经验教训。

依托典型的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将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面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

、市纪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局

四、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焦作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豫治工发〔200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要求,研究提出牵头负责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安排部署工作。

在认真调研、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自查,重点督查

1、深入开展自查。

自查采取统一部署、行业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

自查重点:

(1)在建设项目决策方面,要重点排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配套资金不到位、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面,要着重解决干预招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3)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方面,要重点排查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重点排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财政资金是否足额拨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资金问题,项目建设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批准工期进行;

(4)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要重点排查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5)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重点排查标后监管薄弱、偷工减料、虚报工程进度、完成投资数不实、施工监理不严格和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6)在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要重点排查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自查方法:

以系统和行业为主,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各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负责自查。

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教育局、卫生局、林业局、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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