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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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
引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提升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
中国是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其中农村人口7.2亿,在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法律意识都处于低水平。
如何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学术界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功能等问题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但对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和论述不多。
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我认真学习了有关这一领域的知识,关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运用现状分析、特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农民法律意识问题,揭示其市民与农民法律意识的共性和差异性,从而得出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具有礼教至上,义务为本位,人治为保障的特征。
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和现实诸方面分析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的原因,试图探索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第一章问题和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变革。
在政治上,传统的“二元制”【1】集权体制己不能适应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民主管理体制建设已被提到议事日程;在经济上,农村传统的自然经济方式和计划经济体系已经解体,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文化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文化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落后的传统文化和观念进一步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在法制方面,正经历着两千多年延续下来的以儒为主,儒法综合的传统“人治型”向现代“法治型”的历史嬗变。
随着这种变革,农村社会从过去的主要依靠人治转变为依靠法治。
这种社会转型本身需要我国农村法制的健全,更需要适合社会变化的农民法律意识的变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
因为,农民是我国人口构成的主体,没有农村民主的发展没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农民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基层民主的发展,更不可能有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发展。
如果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能做到知法、懂法、学法、守法,不仅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将极大的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国思想家卢俊曾经说过:
“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即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2】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力度,在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立法超过了前三十年的总数。
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利益的驱动,在农村社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种种弊端,使农民“视法律为畏途”,因此,农民对现行法律持一种观望态度,有时站出来规避法律。
人们能否自觉运用、遵守和维护法律,在很多程度上同他们的法制观念有直接的关系。
在一个没有法治观念的社会里,是不可能真正实行法治的。
因此,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就指出: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3】他还说: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4】我国农村是一个封建思想,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地方。
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一种重要手段。
还要发展农村经济,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等多种手段才能把己制定的法律铭刻在他们心里。
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如果不了解法律意识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演进及法律实际是怎样的,那么,对法律意识的理论研究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流于空洞的说教了。
”【5】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必须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了解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的根源,必须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分析,才能系统地,科学地揭示其深刻的社会基础,才能寻找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方法。
二要达到的目的和采用的方法
林纪东指出:
“盖研究学问,固须有似的能够的方法,尤须有适当的观点,而后有适当的方法。
”【6】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是现代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农民的法律知识、情感、态度等各种法律心理活动与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具有不可分隔的联系。
因此,我们探索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应当从农民传统法律文化开始分析,确立我们对研究农民法律意识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观点。
1、农民法律意识既是法律传统观念的价值要素的变革又是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确立。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对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农民对法律知识,情感和态度的综合。
农民法律意识是多年累积的文化现象,是农民对法律持什么样的情感态度以及法律在农民生活中应当起什么样作用的问题。
因此,我们分析农民法律意识时要准确的把握他的内在本质、结构、功能、社会基础与市民法律意识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系统地研究农民法律意识。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首先打破旧价值观念,树立新价值体系。
这是我们想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2、研究农民法律意识必须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过去和现状同时要突出地掌握农民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态度和行为才能准确把握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的根本原因。
农民法律意识有它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也有它的表现形式。
因此,我们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观察和分析应当从它产生的社会基础入手同时要分析他们对法律事件和法律法规的反映和评价,特别是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利益冲突和纠纷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与市民有什么共同点和区别,这是我们要达到的第二目的。
3、农民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群体,而是一种弱势群体。
他们的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组织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因此,我们分析掌握农民法律意识时不能仅仅考虑如何在农民身上下工夫,而且要把农民法律意识放在中国社会法律大环境中去分析,要树立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中把握和改变农民法律意识的观念。
因为我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个零散的农民个体,而是各种各样的群体;社会是不同群体组成的复杂的大系统,他们之间发生一系列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将影响到整个群体法律意识的绩效。
所以我们了解和掌握农民法律意识,一方面要了解社会其他群体法律意识对农民法律意识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了解农民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不同点,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和改变农民群体法律意识目的。
任何一种社会研究对象,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合乎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揭示研究对象的手段。
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揭示研究对象的客观规律性。
因此,选择正确的研究方法是我们能否对农民法律意识做出正确判断的关键。
基于此,我们认为,农民法律意识研究方法要采用系统论方法、法律文化学方法、统计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
系统论方法。
系统论方法是指人们在进行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方法之一。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许多要素构成。
各要素之间有机联系,相互作用。
运用系统论方法研究农民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将农民法律意识看成整个社会文化体系和法律文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它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复杂关系;再次、影响和制约农民法律意识的变革不是某一个单一的社会因素,而是一个有机的社会原因系统,同时,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个体都有自己的特点,必须系统分析形成的历史根源。
法律文化学方法。
从文化学的视角,用文化学的方法来探索社会现象,是我国学术界各领域普遍采用的学术传统方法之一。
钱穆曾经说:
“我认为今天以后,研究学问,都应该拿文化的眼光来研究。
每种学问都是文化中间的一部分。
在文化体系中,它所占的地位,亦就是它的意义和价值。
【7】因此,我们在探索农民法律意识问题时“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8】从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的角度上分析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的各种原因,是有助于改变“法律就是刑法”的传统法律文化观。
有利于我们将农民法律意识放在社会文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来加以观察和分析,有利于阐明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方向。
社会统计学方法。
“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越来越多地运用数学方法来分析社会现象,和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
”【9】运用社会统计学的方法研究农民法律意识是最佳方法之一。
我们把社会调查的结果通过社会统计学的方法,分类整理、比较、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预测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低的方法、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过去和现在的区别;市民法律意识与农民法律意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中才能准确掌握农民法律意识的特点。
第二章农民法律意识状况分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基本问题之一。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依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
尤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因此,首先要分析法律意识概念、法律意识功能、特点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索农民法律意识的趋势。
一法律意识理论分析
(一)法律意识概念分析
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
它有什么功能等问题在学术界见仁见智。
国内有关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功能和社会基础等方面,众说纷纭。
在这里简要介绍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意识的定义。
1,《法学词典》的界定
上海辞书出版社增订版《法学词典》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意识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统称。
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
”【10】
2、孙国华的观点
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认为: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宗教、美学等社会意识密切联系,但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有它自己的内容和结构。
【11】
3、张文显的主张
张文显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认为:
“意识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而人的心理活动呈现为认识,情感,意识三过程,且此过程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紧联,因此,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识,情绪和意识的总合。
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理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
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
”【12】
4、刘旺洪的观点
刘旺洪在《法律意识论》中在国内外各种法律意识概念的对比分析后指出,“法律意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外延十分广泛的社会法律现象,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题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识把握状况。
”【13】
从上述学者对法律意识所下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以上学者对法律意识所下定义的共同点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观点,坚持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
2、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问题己经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法律意识现象和种类的思考也日益深化,对法律意识内容的理解也日益丰富,如张文显讲述“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强调法律意识的特殊性;孙国华解释“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区别的主要点。
”二位学者用各自的方式强调了法律意识的特殊性;刘旺洪,强调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与社会主体相联系,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的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三位学者,不是把法律意识单纯的研究而研究,不满足于孤立地,静态地考察法律意识的一般属性,而把法律意识放在社会文化的宏观背景下,把它作为一个有机的,动态的社会法律文化现象,整体把握其丰富的底蕴和深刻的内涵,系统探讨社会和法律文化因素对法律意识的作用,探讨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法律意识内涵分析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它有以下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
人们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价值和功能,产生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对社会现象的态度,情感等等就是社会意识。
我们说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意志、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不仅被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而且也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在社会生产,生活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体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其所属的社会阶级和阶层,他所接受的法律文化和教育的社会背景不同对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和共同性。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法律都有其特殊的看法、体验和态度。
这就体现法律意识的个体性。
另一方面,人存在与一定社会环境和社会群体之中,在现实生活中人不断地以各种渠道和方式联系着不同的社会主体,相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相同社会群体中的人们面临着共同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环境,共同的群体利益要求,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社会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
所以,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同程度的法律意识都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点。
其中法律意识的个体性是多样性,共同性的基础。
第三、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表现在,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作用于社会存在,并且有历史的继承性,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存在,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消极的作用,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超越社会存在,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引导作用。
(三)法律意识种类分析
法律意识是具有多样性,多层次的一个复杂的意识系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我们通过法律意识的分类,更加具体、深入、全面的了解农民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1、从意识主体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区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三种。
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绪、情感的总和。
个人法律意识与个人的社会经历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是个人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行业、阶层、阶级、民族等不同的人类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共同意识,反映了该群体的共同社会经历、社会地位和社会生活条件。
社会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的集中反映,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结果。
它往往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
2、法律意识的发展有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次序,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即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接的、自发的反映,它直接与人们日常法律生活相联系。
因此,法律心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是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它是人们自觉认识法律现象并加以抽象概括而形成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思想体系。
(四)法律意识功能分析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思想、意识指导下进行。
作为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意识在健全社会民主,加强社会法制,实现社会稳定,推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
在认识法律意识功能上人们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法律意识的功能有以下几点:
1.法律意识是健全法律制度,实行法治,完善立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法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社会需要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为人们的法律要求和愿望,才能最终上升为法律。
因此,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与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
”【14】法律意识直接,及时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认识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了解大众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寻找选择正确的法律手段和方法,并且通过法律的废、改、立,使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规范。
及时,正确地反映社会客观需要的法律意识上升为法律是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并且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从而促进全社会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进程。
2、法律意识是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的思想基础。
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所谓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象的感情的活动,是主观之于客观的活动。
法律实践实际上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
但是,法律的运作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以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
实际上,法律实践活动是法律意识的延伸、扩展。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办案效率和办案的公正性、合法性。
因此,全面正确的使用法律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与时俱进,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法律精神实质,大公无私,不畏权势,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
因为,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来贯彻执行的。
【15】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的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
到他们执法的公正与否。
3、法律意识是公民及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的社会心理保障。
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是实现法律的最重要,最广泛的途径。
其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具体社会活动中,指导和调节他的行为。
关于法律意识的这种功能,有学者概括为“真正能够决定法的命运,可以标志法的文明程度的,不是完备的法典,法律,而是现实生活中法的活生生的运行。
而能够反映并在相当程度上支配着这种运行的是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
”【16】因此,没有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实证分析
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分析解释了法律意识的涵义,类别及功能,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分析,可以揭示出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品格特征,它以便分析和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一)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从法律意识理论角度上看:
农民法律意识的概念应该是,农民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他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那么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和特点是什么?
我们从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大的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适应,形成了“超前性虚置”状况;我国农民了解法律法规的途径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
”的错位现象。
1.法律作用的认识水准是衡量农民法律意识的尺子。
由于传统社会中法律主要是具有实施镇压和惩罚功能,而对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加重视。
我国学者段秋关概括我国传统法律意识的价值底蕴时指出:
“维护君主,缺乏民主;注重等级,保障特权重视礼教,忽视法令;提倡平均,忽视平等;重视家族,强调义务等表现。
”【17】因此在我国古代形成了“重刑轻民”的法律意识。
从而留给农民的印象是,法律就是刑法。
由于传统社会法律的专制性质和压迫性质,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法律不是其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是统治者对他们实施暴力的手段和武器。
因而农民对法律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他们对法律抱有一种冷漠的态度,对其敬而远之;甚至还有对法律的暴力怀有仇恨心理;有的从内心对法律持一种嘲弄的,不信任的态度,只要有可能,就加以反抗和违背。
2.中国农民历来相信实实在在的眼能看到,手能摸着的东西,不相信虚的,眼看不着,手摸不着的法律。
法律对他们来说是虚的,执法的官员对他们才是实的。
他们最相信自己的感觉,他们不会用理性去理解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而且也从不相信这东西的价值,他们认定的是人,而不是其它。
农民常常凭感觉对社会事物做出两极判断,要么好,要么坏;要么是,要么非。
农民的这种特点是衡量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一个较为具体和直观的指标。
“当你遇到纠纷时想到什么办法解决?
”农民一般都说“千部来解决”,不会说“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具体事情中容易依靠干部,而不是法律。
所以说,在中国农村,农民生活中法律作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中国农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礼俗社会”或“人情社会”。
因此,评价农民法律意识时,国法与人情的问题上谁大谁小是衡量农民法律意识的标准之一。
费孝通1947年出版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血缘社会与商业活动是不相容的,因为乡土社会中的商业活动奉行的是“理性”原则,而血缘社会奉行的是“人情”原则。
【18】所以,我们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看到在中国农村法律制度与农民“人情观念”的矛盾及困窘;面对秋菊一级,一级地讨“说法”;但秋菊的家人及村民都认为她太“倔”,“没完没了”,“不近人情”;经过秋菊的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
当秋菊被告知,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等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秋菊的困惑和村民的“理解”都是中国农民的人情大于国法的错位意识的具体表现。
4,农民法律意识评价体系中,农民知法的多寡和了解法律的途径,直接关系到农民法律知识水准的高低。
然而农民对法律知识一直知之甚少,即使“三、五”普法活动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法律知识结构和法律意识的水平。
我国农民主要通过墙报、板报、广播电视、报纸、普法宣传讲课等方式,获得有限的法律知识。
这些法律知识没有系统性和吸引力。
有的农民只知道跟他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不知道与他的生活和生产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尚处在一般了解的初步阶段,离全面了解和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还有较大距离。
5.农民对权大还是法大的评价是衡量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衡量我国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农村“人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王权至上,权大于法的观念占主导地位。
这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矛盾因此,正确理解法律与权力之间关系是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法律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相互依赖,彼此制约的关系。
另一方面,权力与法律具有相互对立,甚至对抗的一面。
这是因为,权力是一种人格化的和个别的特殊支配力,而法律是非人格化和普遍的支配力量。
而现代民主制度下,当然法大于权力,它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超越于法律至上的特权,不受法律的制约;它还要求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抵触的时候,必须以法律为准但是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国广大农民中还没有完全确立。
(二)农民法律意识与市民法律意识的比较分析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把我国人分成“市民”和“农民”,从此中国走向了二元结构社会。
长期以来市民和农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社会福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过着完全不同的生活。
市民和农民在不同的生产生活环境中形成和发展了各自的法律意识。
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接受信息少,加上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简单的思维,易于继承传统文化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提倡平均,忽视平等,强调人的义务,蔑视人的权利。
所以他们把生活上的种种不幸遭遇,都归结为命运,是上苍的旨意,冥冥之中神在摆布,不怨天,不忧人,一代代在旧日的轨迹中往复。
虽然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忍让求全。
不愿意表白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但是同样受几千年文化传统影响的市民由于生活环境,生产条件,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他们掌握的信息量和生活规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