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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程序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开发贷款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

借款主体

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条件

1.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7.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8.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9.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0.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12.其他所需材料。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中标通知书; 

4.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总承包合同; 

9.项目总投资测算及建筑资金缺口证明;

10.项目可行性报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浮动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上浮15%—30%。

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银行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概预算情况进行评估,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意见。

 

3.银行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审批贷款。

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银行颁布的有关中长期贷款授权规定执行。

 

4.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贷款程序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递交申请——受理调查——项目评估——核查审批

办理手续——资料归档——贷后管理——收贷撤保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资格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3、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4、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有贷款证,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6、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8、    借款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9、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11、    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2、    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13、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资料

开发商应向银行提交公司和贷款项目的相关资料。

1、    单位资料

(1)    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

(2)    单位章程、成立批文;

(3)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

(4)    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    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年检报告;

(6)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7)    借款申请报告;

(8)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

(9)    若属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亦须提交前5项资料并报贷款担保承诺书;若属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须提交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报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承诺证明;

(10)    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清单。

2、    项目资料

(1)    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

(5)    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

(6)    施工许可证;

(7)    房地产预算许可证;

(8)    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是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投向政策,对贷款调查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价贷款风险,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决策建议,供贷款决策人参考。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审查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否完整。

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原则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规定。

3、    审查贷款项目是否需要评估,有无评估报告,有否超权限评估,评估报告是否已批准,项目情况是否可行。

4、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贷款金额能否满足项目的需要,利率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有可告的还款来源。

5、    审查贷款期限。

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建筑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6、    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可靠性。

质押贷款:

包括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

包括房地产、营运车辆抵押贷款。

俣证贷款:

(1)俣证人必须是具有贷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无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保证人;

(2)核实保证人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如股份公司要有董事会决议;(3)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7、    复算贷款风险度、贷款资产风险度。

计算公式为:

贷款项目综合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1-Y)+项目风险等级系数×Y]

Y=项目投资总额/(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贷款资产风险度=(正常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1.0+逾期贷款金额×项目贷款见仪式×1.3+呆滞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1.8+呆账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2.5)/贷款总额

8、    审查该笔贷款发放后,企业贷款总余额有无超过该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授信额有无超过单个企业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额最高比例10%。

9、    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确定该笔贷款的最终审批人。

贷款审查岗认为调查岗提交的评估报告、调查意见不够详尽,可以提出补充评估调查的内容,退回调查岗补充评估与调查。

贷款审查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和结论由审查岗人员填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审批表》交审查主管复审。

经审查岗主管审查同意后,按授权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人签批。

(二)贷款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及项目评估权限办理。

1、    贷款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签批贷款,并决定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方式。

2、    凡是要上报上级行审批的,均要由下级行向上级行审查岗提交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调查的实审意见,并由行长签署上报。

上级行审查岗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或有权签批人签批。

上级行审查岗的审查内容基本与贷款上报行的审查岗相同。

3、    贷款经批准后,由调查部门输贷款发放手续。

审查或审批人不同意贷款的,要说明理由,有关资料退还给贷款调查部门,并由贷款调查部门通知企业。

五、贷款的发放

经符合规定的贷款审批人审核批准后,信贷员通知借款人、担保人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有关公证(见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应为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

以房屋作为抵押品的,有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逐年按不低于的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且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

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管。

若属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借款人应将抵押物(质物)权属及其有关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等交贷款人收押保管,并由贷款人出具收条给借款人。

借款人需使用被贷款人收押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办理相关的销售手续时,须出具借条,待手续办理完毕即退还贷款人。

若属住房开发项目贷款,有条件的贷款行应在发放项目贷款前,与借款人就该贷款项目销售后的一揽子抵押贷款业务签订《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贷款审查部门对贷款合同、有关协议等全部贷款手续中的各种要素、签章等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信贷员填写贷款划拨凭证,经借款人认定,并逐级审批签发后,交由会计部门,根据茬是度情况及有关约定条款,分期、分批将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专户。

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一)房屋拆迁申请

无论单位或个人因从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都要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行计划或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额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拆迁申请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确切地说明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对象,拆迁的实施步骤,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房源情况,涉及拆迁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费的预算情况,以及拆迁期限、具体时间安排等。

(二)房屋拆迁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拆迁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拆除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和用途;

(2)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

(4)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5)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6)违约责任等。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1)协议当事人是特定主体,即拆迁人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必须是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2)协议签订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3)协议签订有相对的强制性。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四)实施拆迁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拆迁,不得超越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白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一)补偿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房屋被拆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护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应当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权人。

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入。

(二)补偿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入将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用房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补偿

1.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抵押当事人就解除抵押关系或重新设定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按正常情况进行;抵押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可向抵押人进行追偿,抵押权因房屋灭失而消失。

4.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公益事业一般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非生产性事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

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因此,拆除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

对于尚没有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可考虑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的残值和剩余合法使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城市房屋拆迁的安置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入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租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裁决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拆迁人已根据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清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的阶段与程序

房地产开发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建设阶段和营销阶段。

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既有所不同,又紧密联系、相互衔接,而且是交替进行的。

一、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及其程序

投资决策分析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开发项目的选择、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立项。

这一阶段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

可以说,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决策分析。

(一)开发投资机会鉴别和项目选择

投资决策分析的第一步是对开发投资机会的鉴别和开发投资项目的选择。

其思路一般是从宏观到微观。

首先,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寻找最为有利的投资机会。

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不同的地区,其投资环境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投资机会也不一样。

其次,从中观角度,在打算投资的地区,鉴别可能投资的城市。

进一步在想要投资的城市,根据所了解的该城市有关房地产的各种信息,从微观层面,考虑选择投资开发的房地产类型和空间区位,即通常所说的“物业”和“地块”,经过一系列的投资机会鉴别和项目筛选,投资意向初步建立,再进一步与城市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前的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以及其他有可能合作的投资商和房地产专业人士接触洽谈,使项目设想具体化,:

并草签投资意向书。

然后,进入下一步工作,即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尽管与其他建设项目有所差别,但同样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也称为预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足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较为详细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对拟投资项日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供求变化、区位条件及其相邻周边环境,以及预期投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和估算,形成开发投资初步方案,据此评价投资机会选择结果的成功性如何,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详细可行什研究,确定一些重要性的问题是否进行专题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三)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后,对开发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开发项目投资决策提供技术上和经济财务上的评价依据。

故可行性研究也称为详细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分析、项目财务评价和经济社会评价。

通过可行性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影响开发项目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并对多个方案预测出其开发成本和预期收益水平,经过多方案比较,从中优选出最好的方案。

据此,开发商如果认为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可以接受,即可拍板决策。

然而,如果某些开发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并具有很大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时,即使经济效益不佳,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项目将正式立项,可以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前期工作阶段及其程序

前期工作阶段是指在投资决策和项目立项后至建设工程施工这段时间。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开发场地的工程勘测、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发资金筹措、工程建设方案制定、办理各项开工手续等。

(一)开发场地的工程勘测

开发地块确定后,需要请勘测部门对地块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勘探,摸清土质构成、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等情况,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地基处理提供依据。

(二)获取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从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出让以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获取;也可以从土地二级市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取;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如联建、联营等。

开发投资者应根据开发项目的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和方式。

(三)征地、拆迁、安置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标准和细则,由开发企业或委托专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实施办法可以是实物拆迁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拆迁形式。

(四)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蓝图,要以人为本,合理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满足使用者对各项功能的要求,尽量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落实开发资金

开发资金是关系房地产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在项目决策立项后,应进一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落实资金,安排好短期和长期信贷,并制定出开发资金分期投入和使用计划。

(六)制定建设施工方案

制定详尽的建设施工方案,对保证开发项目的施32212期和工程质量以及控制建筑成本和实现目标利润都很重要。

建设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与协调计划,建材与设备供应计划,施工图设计方案,基础设施配套的接洽与协商计划,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时间进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与承包商谈判与签约计划等。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三通一平”

施工现场的临时“三通一平”是为正式进行建筑施工做准备,包括:

与供水、供电部门联系,铺设施工中临时用水、用电管线,修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

由建筑单位进行场地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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