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合同标准版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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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合同标准版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合同文件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合同工程需由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负责执行发包人代表的部分工作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的指示视为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效力。
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姓名:
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限制:
1.2.6项目经理
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项目经理于到职履行职责。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执行项目经理的部分工作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工作视为己得到项目经理的同意,均视为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
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
姓名:
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1.2.10监理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1.2.11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其他监理工程师。
其他监理工程师是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的监理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工程监理人派出的其他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内容及权限:
1.2.12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具体身份和职权:
姓名:
职务:
职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造价工程师代表。
造价工程师代表是在造价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造价工程师部分工作的造价人员,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
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本合同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代表:
姓名:
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2.一般规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3语言文字
2.3.1使用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使用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和说明以汉语语言文字为准。
2.3.2少数民族语言
双方约定可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4标准、规范
2.4.1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及规范的时间:
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的要求及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的时间,
发包人批准认可承包人施工工艺的时间。
2.5图纸和文件
2.5.1图纸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2.5.6承包人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名称、数量及时间要求:
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需要发包人答复的,其答复时间:
2.6保密
2.6.1保密要求
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保密要求:
保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对保密费金额及支付的约定:
2.7联络
2.7.1书面通知
与本合同有关的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的应采用挂号传送。
上述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可采用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7.3联络地点变动
书面通知采取面交和邮寄方式时,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接收地点均为其在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
(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
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
造价工程师指定接收传真号码:
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约定在其施工场地管理机构办公地点外接收信函的地点:
(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邮编: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邮编:
(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
邮编:
(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
邮编: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2.2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
2.13交通运输
2.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双方约定,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
双方约定,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
2.13.2场内施工道路
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并承担费用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其维修、养护、管理以及撤除费用由承担。
2.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
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2.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其修复损坏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的费用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4.2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双方依据《专利法》,对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如下:
2.17员工
2.17.2员工设施
承包人为员工提供食宿和劳动条件的特别要求:
2.17.4工作时间
(1)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情况:
2.18工程档案
2.18.1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
2.18.3档案应当真实
承包人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3.1发包人
3.1.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分别为: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2.13.2条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要求和时间: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要求和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的要求和时间: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的要求和时间: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要求和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要求和时间: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1.3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可以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部分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为:
3.1.4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3.2承包人
3.2.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3.6.2总监理工程师
3.6.2.3总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13)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其他事项:
3.6.3造价工程师
3.6.3.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造价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
3.7专业工程分包
3.7.1承包人分包
3.7.1.2对专业工程分包的要求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以下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3.7.1.3分包经发包人认可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分包人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人:
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
3.7.2.1承包人对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
双方约定,下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虽然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
4.工期
4.1开工
4.1.2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后的天内,并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
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
4.2施工进度计划
4.2.1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签订本合同协议后的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其要求为: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4.2.2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本合同工程中承包人需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的单项工程名称及编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4.2.4进度报告
承包人编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4.3工期延误
4.3.1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
(1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的其他情况双方约定为:
4.4暂停施工
4.4.3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5)应由承包人承担暂定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双方约定为:
4.8提前竣工
4.8.3提前竣工奖
双方约定,承包人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奖,
每提前一天的奖金额度为,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
4.9误期赔偿
4.9.3误期赔偿费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
。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见本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3承包人负责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标准和(或)金额: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5.1.5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价款的结算方法: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专用条款第5.1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的见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5.2.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
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于采购前天将拟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3.3检验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
5.4样品
5.4.1承包人提供样品
本合同工程需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4——“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一览表”。
5.4.2样品的详细资料
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于(期限)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
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6.1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需使用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6.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及费用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施工
6.1.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3)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
。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时间要求。
6.1.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
。
6.5治安保卫
6.5.1建立治安机构
双方对建立治安机构及治安保卫职责的约定为:
6.5.3应对突出事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双方对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约定为:
6.5环境保护
6.7.1遵守法律保护环境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为:
。
承包人应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6.7.2未环保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第6.7.1款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的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6.7.3水土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采取的水土保护措施为:
。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7.1.2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通用条款7.1.2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双方约定为:
7.2测量放线
7.2.1测设施工控制网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7.2.5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
双方对测量放线误差范围的约定为:
。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上述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上述约定为止。
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3工程质量检查
7.3.1承包人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
7.3.2承包人质量检查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准备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
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中需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时,除在施工场地察看和查阅外,还可在察看和查阅。
7.3.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要求为:
。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7.3.6现场工艺试验
双方约定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的内容为:
。
除上述约定内容外,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工程试车
7.7.1工程试车约定
本合同工程双方约定进行试车。
试车内容:
试车费用承担:
8.工程变更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8.4.2承包人建议的奖励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效益,发包人的奖励办法为:
9.工程造价
9.1资金需求计划和安排
9.1.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承包人按照第4.2.1款的约定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修订后,承包人应计划修订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9.1.2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发包人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发包人有能力按照第9.16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提供的资金安排证据资料为:
。
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9.2工程计量
9.2.1工程量计算规则
本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9.2.2计量周期
工程量清单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可采用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本合同工程的计量周期为:
。
计量周期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时,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的划分标准为:
工程量清单中采用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9.2.10总价合同的计量
本合同工程实行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为:
总价合同项目计量周期的划分及其需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或时间节点为:
(1)总价合同项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项目各计量周期的支付分解表应包括的支持性资料为:
9.4暂估价
9.4.1招标暂估价的要求
工程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双方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为:
(2)承包人参与投标或按专用条款第3.7.2.1款约定,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双方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为:
9.4.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时,专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为:
9.6合同价款调整
9.6.1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
双方约定以下事项发生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应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为:
9.8工程变更
9.8.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当工程变更项目中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偏差超过15%时,该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9.11工程偏差事件
9.1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当工程量偏差和第8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增减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及方法: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