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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一、基本概念问题解答

101、我国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答: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102、什么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答: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筹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参保人的整体待遇水平。

我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103、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自主、政府监管,通过筹集企业资金,设立个人账户办法,对员工支付第二养老待遇的社会制度。

它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04、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05、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模式?

答: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根据属地原则,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0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

缴费比例?

缴费方式?

答: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参照《条例》执行。

深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条例》执行。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为单位按员工工资总额10%缴纳,员工为8%;户籍参保人还应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1%。

缴费方式由企业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养老保险费为税前扣缴。

10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有什么作用?

答: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在未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期间,职工本人在实际工作(连续工龄)期间由于政策规定的原因,未进行保险缴费的年限,被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即职工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以后,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缴费的实际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其作用是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08、什么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答: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该指标反映参保人员在整个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09、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答:

超龄养老保险费是指超过政府规定的年龄界限调入我市的人员,应根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其内地缴费年限与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不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内地的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将会受到影响。

二、养老保险参保业务问题解答

110、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

不可以。

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

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这些规定表明:

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

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

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111、企业及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纳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112、企业给员工参保后,应向员工履行哪些义务?

答:

(1)按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

(2)为员工申报制作、补办《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发给员工,如员工参保信息有误或更改,应及时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请更正;

(3)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

(4)员工离职时,应为员工开具辞工(离职)证明,并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113、员工在内地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了,在深圳还需要缴费吗?

答:

员工只能选择一地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如在内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保机构的参保证明,在深可不参加养老保险,该类员工在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114、领取失业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可否个人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答:

不能。

正在社保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或在民政部门领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由社保机构及民政部门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15、外来工借用他人户籍资料办理身份证并参保至今,能否申请将现有身份资料变更为真实个人身份资料?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虚假身份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确认:

(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参保关系,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2)本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3)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途径确认身份的,为保障参保人社保金不被他人冒领,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办理社保金的退还和参保资料变更手续。

116、工厂办理劳务工就业登记手续后,是否可以给员工只购买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不购买养老保险?

答:

不可以。

养老保险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厂和劳务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为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工厂和员工的法定义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7、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

答:

(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2)在外地已退休、办理内部退养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

118、员工在内地和深圳两个城市同时参加了养老保险,重复缴纳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

按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119、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是否可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答:

2005年10月,劳动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该文第二条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我市的规定,《规定》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

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120、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时,可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

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按非深圳户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缴费业务问题解答

121、请问外地户口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122、请问非深圳户口的个体户参保是否一定要用对公账户缴费呢?

可否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私人账户缴费呢?

答:

根据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个体户是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保,需通过对公账户扣款。

如您申请用经营者的账户缴费,建议你持相关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参保窗口申请非对公账户扣款业务。

123、公司以最低工资为员工缴纳保险,而非实际工资,如何处理?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建议你持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凭证到所在的参保机构信访稽核窗口投诉。

124、参保企业及个人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当月因社保扣款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当月社保费未扣到该如何办理相关补扣手续?

答:

可以到征收窗口申请补扣,或者存够足额的金额,与下月的一并托收。

欠费超过三个月的,将停止做账缴费,需要办理缴费的,需重新到征收窗口申请。

125、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是以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的,为什么在一年当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基数?

答:

社会保险的征收和待遇偿付以每年7月1日为起始月份进行调整。

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26、年终奖是否纳入缴费基数?

答:

年终奖只能纳入当月的缴费基数,不能平均分摊到全年各月,以提高全年各月的缴费基数。

127、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应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具体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委托银行扣款。

有特殊情况,经社保征收部门认可后,以现金或支票缴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可即时扣款)到银行缴纳。

社保机构将于每月21—31日通过银行托收本月社保费。

128、在深圳交社保,其中有最长6个月和最短3个月两次停缴,计算总缴费年限时如何计算?

答:

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年限的计算是指在深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时间。

129、请问现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同一公司,他人工资低于本人工资,缴费却多于本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请核实你的缴费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未按你的实际工资缴费,你可带劳动合同、社保卡、工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你用人单位参保辖区社保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四、养老保险待遇业务问题解答

130、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31、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符合怎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答:

本市户籍员工可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它补贴。

过渡性补贴:

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标准是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0元计算。

132、非本市户籍,享受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33、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置?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134、买满15年社保后,深户和非深户人员退休后领取社保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水平及其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即可申请办理退休,根据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只有深户退休人员才能享受,而非深户退休人员无法享受。

135、请问非深户籍居民在深缴费满15年,退休后养老金领取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

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工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调节金:

为300元;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另外:

①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

②本市户籍员工还可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它补贴。

深户籍员工退休后仍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非户籍员工退休后只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36、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企业员工在什么年龄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答:

在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企业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

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

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的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

50周岁。

137、员工缴交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了,等达到退休年龄就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吗?

答:

不对。

缴费年限满15年或10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要求,只要和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参保条件,就应依法继续参保。

138、企业员工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条件?

答: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39、员工办理退休时,居民身份证与员工档案年龄不一致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答: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40、本人户口已迁入深圳,但没有调令,办理退休时工龄如何计算?

答:

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

141、调入时没有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前能补交吗?

答:

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

142、现在个人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为什么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答:

2006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根据新修订的《特区养老条例》的规定,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五年为新老养老保险政策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43、办理退休后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待遇?

答:

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144、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有哪些?

答: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包括:

依靠参保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参保人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参保人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参保人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参保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参保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参保人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45、参保人非因工死亡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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