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222414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docx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

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于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

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壹)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

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

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运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

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关联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

施。

项目区应于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

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

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

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于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仍,面积不得少

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

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

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

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和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且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和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仍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

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且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且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于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壹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

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于

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

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

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且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俩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均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仍”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仍进行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仍的期限壹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仍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仍进度;

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仍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仍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

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且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

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

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

向上壹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且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

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

感影像资料,和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

明确地块界址,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壹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

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仍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且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