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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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辅修)

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

一般行政是指机关、企业、团体等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其内部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①性质不同。

公共性质VS.局部的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②目的不同。

公共利益VS.团体自身利益

③手段不同。

有许多特权VS.平等、合意

2.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限制?

①行政权是一柄双刃剑(保护公民权益;侵害公民权益)

②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关系密切(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要与行政权打交道;程序不像立法、司法程序那样严格)

③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所涉范围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公共安全、卫生、税收、市政建设等方面还包括环保、公共福利等)

3.行政关系的种类:

①行政管理关系

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③行政救济关系

④内部行政关系:

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①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

2)内容上的特点

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②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③富有变动性

5.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部门规章⑦地方政府规章⑧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⑨条约或协定

6.如何区别行政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①时间要素(是否为上班时间)②职权要素(是否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③公益要素(是否为了公共利益)④主观意志要素(自己是否认为正在“执行公务”)

⑤公务标志要素(是否佩戴、出示公务标志,如身穿制服、佩戴徽章)

要综合考虑这些相关要素,不能仅以其中某一标准来衡量、判断。

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最主要看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身是做什么,若行为本身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站在公民的角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在行式上、外观上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特征,也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Ⅱ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整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一、实体公正

1、不考虑不相关因素。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不专断

二、程序公正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不能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公开原则

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④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4.行政效率原则

①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和时限②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③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5.比例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和范围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Ⅲ行政法主体概述

1.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组织和个人。

组织:

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个人:

公务员、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2.行政主体的资格及其确认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1、组织要件

行政机关(并不总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才是):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如高校、妇联、工会、律师协会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法律要件:

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Ⅳ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也称之为行政行为的要素、构成要素、构成要件等,是界定行政行为并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标准。

特点:

①服务性:

为人民服务。

②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③裁量性:

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④单方性:

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⑤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

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①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②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

③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①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行为法定步骤、法定顺序。

③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①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①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①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申请);

 ②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性质:

1、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

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②属于立法范畴:

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①主体是行政机关。

例如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②客体是行政管理事务。

③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权力机关所立行政之法不是行政立法。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冲突解决规则

1、效力

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

2、立法冲突的解决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行政命令与行政许可

(1)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令”,即作为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即不作为命令。

行政命令的抽象性和具体性

行政命令的即时性和限时性

(2)关于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性质

①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②公民权利自由的恢复?

这里的“法律一般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资质确认或登记等,便不能从事某种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特许”强调“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一般许可”强调公民权利自由的恢复。

3、行政许可的范围(往往是有一定危险性或涉及稀缺性资源的经营活动)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不采取行政许可的方法。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告知义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人或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分类:

政预防措施和行政制止措施;亦可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

2、特征:

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从属性、可诉性

3、种类

①行政监督管理中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如检查、扣押。

②防止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如约束、查封、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如征用交通工具。

④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拆除违章建筑。

行政处罚

种类

(一)人身罚

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

1、行政拘留(又称作治安拘留,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2、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针对外籍人士)

(二)财产罚

是法定行政主体依法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1、罚款2、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行政处罚。

1、警告(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2、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原则(见《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25、27条)(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第6条)

(五)职能分离原则(第46条)(六)一事不再罚原则(第24、22、28条)

程序

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组织1000元以下)

a.简易程序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决定(可1人)

条件: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b.一般程序程序:

①行政调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拘留停止)

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受灾等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及与物质利益相关联利益的行政行为。

物质利益--金钱或实物;与物质利益相关的利益--免费入学、公费医疗等。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给付抚恤金2、安置3、补助(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上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经济帮助。

如救济金、因公伤残补助费等)4、救灾扶贫5、优待(给予被帮助者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

如免费入学、交通费减免等)。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亦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予以解决。

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与行政裁决

(一)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表现形式:

确定、认证、证明(公证)、登记、鉴证、等。

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以强制方式为手段,无偿地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1、法律先定性(法定主体依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标准,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羁束行为)

2、强制性3、无偿性(区别于行政征用、公共征用)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且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裁决基于行政主体的民事纠纷裁决权;

2、该民事纠纷必须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3、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4、行政裁决的程序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5、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意义。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2、侵权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四)行政裁决的救济

不论是行政裁决,还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处理”,都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都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Ⅴ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它既体现为一种对相对人的救济手段,同时又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的重要环节。

Ⅵ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其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被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行为,并作出司法裁决的活动。

二、性质:

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是行政诉讼法。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被俗称为“民告官”;规范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被俗称为“民告官的法”。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则规定;正面列举;排出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

准确理解把握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1、国家行为:

征兵;签发护照;军事设施保护行为

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保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由此,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国家行为,要看其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国家行为的界定:

主体:

特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行为性质:

国防和外交;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

2、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区别

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强调对象的特定性与否而非对象的多少,包括对人或事);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具有反复适用性;

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抽象行为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

3、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之区别

区别标准:

行为是否涉及到行政主体或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涉及的是内部行为,不涉及的是外部行为。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所有的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救济方法:

监察;人事;上级等

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在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

1、对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条)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国赔法》第4条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国赔法》第5条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

《国赔法》第33条的“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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