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_4篇(共8页)4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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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

  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一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

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

乡镇政府在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的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二、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的同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规定,同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根本原因就是基于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确认。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中央、省、市、县、乡)政府中的最低一级。

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承担着依法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务,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家万户的任务。

因此,法律关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法定义务。

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这一规定,也必须把协助的法定义务和协助内容及范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的协助义务,更不得以自治为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的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向乡镇政府反映本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为乡镇政府到本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自治内容与范围只限于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本村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包括通常所说的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内容,并不是把国家政权组织专属的行政权力交与村民自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

因此,当乡镇政府要求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务工作时,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

村委会在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乡镇政府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完成任务。

  三、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者间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的统一

  根据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是具有不同指向性的,不属于一对范畴。

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于村民自治角度,后者则立足于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度。

所以如果我们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归纳为&;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的。

但尽管如此,两者间的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一性。

  1.统一于村民的利益。

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好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落实,使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进行。

在实践中,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的行为变为村民的意志,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村委会的协助有机统一起来。

  2.统一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不同的方面保证了各自工作的实现。

正因为有了这些规定,两者的工作才有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和要求。

  3.统一于党的领导。

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决定着这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两项工作的开展,都不能与党的大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的主张,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两项工作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二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

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

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

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

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

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

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

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

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

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

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

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政府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贯彻者、执行者,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其职能。

  &#XXXX年0;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中国的执政党,从宪法和法律上已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

  位。

而政府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各部门所组成的,所以政府对人大会议负责。

可是,党和国家是紧密相联的。

首先宪法就已经明确写明,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党是领导政府的。

其次,在多个文件和精神里面我们都可以注意到这么一句话:

&;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让国家的实权落到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手里。

&;换而言之,就是政府的多数人,以及掌大权的人,都应该是马克思主义者,这样,党和国家及其各机关都紧密相联,党就能够做到总领全局、协调各方了。

  &#XXXX年0;党领导政府,政府对党负责。

  &#XXXX年0;党是管理政府的;政府就是管理你的~!

为什么市党委书记比市长大?

就是因为管政

  党是政治观点相同的一部分人的组织或叫派别,而政府是一个国家领导经济建设的

  组织机构.政党的观点只有通过参加政府管理才能得到实现.

  党对国家三个领导方式:

  思想领导: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思想上用中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并在行动上始终不渝的贯彻这一理论成果。

  政治领导: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动上始终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组织领导:

以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都要有党的委员会来管理、推荐或者任命,国家机关和其事业单位中的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有党的委员会来管理。

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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