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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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05.5.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2名。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占主导或者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由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召集和组织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学习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对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核查是否已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以及对投标人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有关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负责起草或填写评标报告。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组织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进行评审性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清标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条件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办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至少保证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其中评标办法应当保证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评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标法。

第九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招标人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从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声明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等。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下列内容作为评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

(三)开标记录;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实行资格预审时)。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改变其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评标程序为:

一般应当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然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进一步的详细评审、比较;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进行暗标部分评审,完成技术标评审后再对商务标部分进行评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评审一般应当采取暗标评审。

第十三条技术标评审应当遵循的一般程序为: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商务标评审应当遵循的一般程序为:

(一)审查投标价格中可能存在的细微偏差;

(二)对非实体性消耗或措施项目部分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内容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三)对实体性消耗部分工料机耗量与约定计量依据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四)对实体性消耗部分所用工料机要素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对取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六)评标委员会汇总评审中存在的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或者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八)按照评分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但应当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门第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文件经符合性评审后按废标处理的;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确定为废标的。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

(三)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或者业绩有降低的;

(四)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在技术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应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写出书面说明。

其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总体评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的评分顺序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视为合理。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成员认为存在较大差异或重大分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书面说明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评标结果的,应当将其书面说明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

经过讨论,能够认定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说明不足以支持其结论,但对最终中标结果不造成影响的,可继续完成评标工作;当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较大差异将直接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的,应当终止评标,并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招标人可在确保评标资料完整、保密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专家替换存在较大差异评标委员会成员继续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

投标人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招标人申请复审。

招标人组织复审的,应当将复审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填写打分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及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工程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有价证券等财物。

国家或本市对支付劳务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除了将投标文件用于存档目的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可以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工程(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

本人无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

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如违反以上规定或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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