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急救医疗救护和企业救护工作开展较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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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急救医疗救护和企业救护工作开展较早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急救医疗救护和企业救护工作开展较早,设备技术较先进,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急救医疗系统

1.日本的急救医疗服务

(1)日本急救医疗系统的组成

日本的急救医疗服务是在修订《消防法》后才逐步明确对急救工作的主管机构和责任分工的。

根据日本《消防法》规定,急救伤员的运送由消防机构负责,消防部门设有急救队,每辆救护车配备3名急救队员,在全国有计划地全面实施急救医疗计划;厚生省设立急救医疗恳谈会,并提出《急救医疗对策》;提出《急救医疗对策事业》;日本学术协会提出建立急救医学教育制度的建议;文部省发出关于加强大学附属医院急救医疗的通知;政府对急救医疗的拨款大幅度增加,使日本的急救医疗系统得到明显改善。

日本的急救医疗系统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定点急救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急救站、假日与夜间急诊站、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等。

日本厚生省对全国急救医疗体制进行全面整顿,把急救医疗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急救医疗主要收治病情相对较轻的急诊伤员,只需门诊治疗后即可回家,实行24小时服务制;二级急救医疗收治需短期住院的急诊伤员,要求配备麻醉科、脑神经外科和心血管科等,可随时接纳一级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急诊病人,需经政府正式批准的急诊定点医院;三级急救医疗机构可随时接收二级或一级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严重急诊病人,是当地的急救中心,要求设有脑血管病中心、心脏病中心等特殊医疗服务。

日本急救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急救医疗情报系统,该系统通过电子计算机将本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消防系统联系起来,其作用是掌握医疗机构情况(医生、床位、手术条件等),当接到呼救信息后,可迅速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情况,选挥最恰当的医疗机构通知家属或急救中心派救护车运送。

(2)日本急救医疗的服务内容

消防系统的急救服务是日本唯一的全日制服务单位,基本上全国任何地方出瑚急救病人都可得到救护车运送服务,全年出车平均200万次以上,但仅占急救病人数的10%~20%,其他均由私人汽车、警车等运送。

一级急救医疗服务比较薄弱,家庭医生中仅有一半在节假日和白天开诊,通宵开诊者仅有18%。

二级急救医疗采取分片范围内(町村区域)几所医院轮流值班制或共同利用制方式,但仍常发生难以接受一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病人。

三级急救医疗已达到每百万人口一所急救中心,中心内配备30张以上床位的ICU,24小时提供服务。

(3)日本的急救医学教育

日本的急救医学教育是与急救医疗内容相适应的,将急救医疗分为一、二、三级,将急救医学教育分为A、B、C三组内容,以A组为中心(生命维持复苏法),再根据专业情况增加B组(心脑血管疾病和外伤处理),或增加C组(儿科、妇产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精神科、矫形外科等)。

2.美国的急救医疗服务

(1)美国的急救医疗法律

美国的急救医疗服务起步较晚,到20世纪70年代才发展起来。

起关键作用的是两个法律,一是1966年9月宣布生效的《公法89—564,公路安全条例》,在该条例第11款涉及急救医疗服务问题,明确规定要制定改善救护车服务的计划,拟定院前急救服务人员标准和服务计划,要求各州发展本地区的急救医疗系统。

二是1973年11月实施的《公法93—154,急救医疗系统条例》,该法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全面的急救医疗服务系统,提高医疗质量,提供基本的生命维持和高级生命维持救护,以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该法规定在制定地区急救医疗服务计划时州政府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并提出以下要求:

①要求提供急救专业人员;②培训专业急救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③建设急救中心通讯系统,全国统一911急救呼叫电话;④救护车设备和人员要符合规定;⑤提高医院急诊能力;⑥加强ICU建设;⑦消防、公安等公共安全机构要密切配合;⑧群众参与决策;⑨不论病人是否有支付能力,保证急诊病人随时得到必需的急救医疗服务;⑩做好急诊病人分流;⑾做好急诊病案保管和相互调用;⑿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向卫生教育福利部汇报工作情况(该部为执法部门,由急救服务司主管):

⒀群众宣传教育;⒁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急救医疗服务方案和计划;⒂与邻近地区签订协议以便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

(2)美国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美国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主要特点是:

①实行划区负责和区间合作协调的原则,全国划分成303个急救医疗服务区,每个地区都有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接受急救服务公司的拨款;②每个地区成立急救医疗服务委员会,对本地区的急救工作计划提出建议;⑧对主要急诊病种(如严重创伤、烧伤、脊髓损伤、心脏病、中毒、围产期急症、精神病急症等)制定急诊工作评价标准;④院前急救服务中心,志愿组织服务占一半左右,其次是私立急救机构和消防单位;⑤地区的医院联合组成急救医疗服务网,如纽约市把全市60个医院组成一个911急救医院;⑥救护车数量和装备较好,效率较高,在城市对呼叫的应答时间平均为10min以内,在乡村地区为15~30min左右;⑦急救人员明确区分急救医师、急救技术人员、急诊护士;⑧急救医学被美国医学会(AMA)确认为美国第23个医学专业。

(3)美国的急救医学教育

美国最早开办住院医师急救医学培训班的是辛辛那提大学(1970年),同年,洛杉矶南加州大学医学院成立美国第一个急救医学系,1976年成立美国急救医学会,实行急救医师资格证书制。

20世纪70年代起,加强急诊医学继续教育,对急诊医师规定了年培训计划,并成为美国医学专业人员公认的一员。

对急救医师明确以下要求:

①对急症和外伤病人能立即进行识别、评价、救治和处理;②对急救医疗各项工作能够进行管理、研究和教育;③根据病人要求能够给予住院期间或出院后继续得到护理的途径;④提供各种院前紧急救治服务。

美国对学生毕业前的急救医学教育十分重视,其内容除在其他课程已教授的休克、外伤、烧伤、感染、呼吸困难、中枢疾病、代谢疾病等急症的紧急处理外,还有急诊医学的专业内容26项36学时,并规定有4周急救医学的临床实习和病例讨论会。

除急诊医师外,还培训一批急救技术人员,负责院前急救和运送工作。

这些人员按技术水平分三类:

随车急救技士(EMT—I),1970年起明确实行考试领照手续,培训时间80~100h(包括见习实习),随车出诊掌握心肺复苏、止血、稳定病情维持基本生命的技术,占全部急救医疗技术人员的88.7%;中级急救技士(EMT—A),要学会静脉内注射,使用比较先进的技术建立病人气道,1980年起实行注册领证,占4.7%;急救医助(EMT—P),这是比急救技士更高层次的急救人员,培训时间600~1000h,占6.6%。

这支专职急救人员加上志愿急救人员,在美国形成一支人数达数十万之多的急救队伍。

美国急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医院急诊科护士要到现场提供急救服务,尤其在农村。

于是在1970年美国专门成立急诊护士协会,建立急诊护理专业,建立考试制度,这在美国是一个很有权威性的急救组织。

3.英国的急救医疗服务

英国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唯一实行国家卫生服务(NationalHealthService,NHS)制度,向所有国民提供免费医疗卫生服务的国家,包括外国居民和旅游者都可享受免费的急诊和急救服务。

1974年起在全国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的办法,在全国相应成立53个急救站,受所在郡的卫生部门管辖(伦敦除外),英国急救站不仅负责为急救病人和意外事故伤员服务,也同时为非急诊病人服务,在服务对象中十分危急的病人约占5%。

国家对救护车的人员、设备配备有明确要求,规定在城市里要在接到急救呼叫后3min内出车,7min内到达出事地点。

英国全国统一实行999急救电话号码,在要求向急救站运送时首先要得到医生、护士的同意,在运送过程中,意外事故伤病员优先于一般患病病人,产妇优先于一般不很危急的病人。

当某地发生重大事故时,调度负责组织一批救护车出发后接着还发出一辆紧急监督车,负责现场组织指挥与同消防交警部门联系救援,急救指挥部门可指定两所医院参加现场抢救,并同时确定以一所医院为主接收伤病员。

特大事故可调动更多医院,一切都由监督车负责协调。

英国急救医疗服务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家庭医生和全科医生在急救服务中的作用,他们必须保证处于急救服务的第一线。

为了保证急救指挥合理统一,大多数是每郡只设立一个急救中心调度站,负责与急救站联系,地铁也专门成立急救站。

为了把急救服务更好地遍及农村,一些边缘地区成立若干个急救小组或设在医院内的流动复苏小组,以提供高质量的复苏服务。

4.德国的急救医疗服务

德国宪法规定急救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支付,全国急救医疗组织者是红十字会和汽车俱乐部(ADAC),救护车90%属红十字会所有,医院不承担运送病人任务,只负责收治。

德国的救护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的,医师和医助都在医院内,平时正常上班,当急救中心通知任务后,随车到达现场,救护车平时停放在医院附近待命,服务半径为8km;另一种是临时的,即医师和医助、救护车都不在同一地,需要时临时通知,可自行开车或搭乘消防车前往出事地点。

德国急救医疗服务的最大特点是高效率。

全国统一实行110急救电话号码,在接到呼救后,救护车平均在7min内到达出事地点。

而且广泛应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救护,其服务半径为40~80km,只用10min就可以到达任何地点,每架直升机可运载两名伤病员,许多医院都有直升机停机坪。

(二)企业救护

在国外的大型企业,往往配备有自己的救护组织以及较先进的技术装备。

下面仍以矿山救援为例进行分析。

法国、德国、南非和美国矿山公司拥有自己的矿山救护队。

德国的采矿公司通常接受大量的政府支持(2001年为40亿美元),此系统是国家对救护队员的培训,没有强制性的统一标准,对使用的呼吸器种类也没有要求。

德国硬煤公司的资金系统对鲁尔地区有效,但鲁尔和萨尔地区职能独立。

萨尔地区不仅由德国硬煤公司涵盖,而且依靠专业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美国和南非都有国家组织参与,在美国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在南非是矿山救护服务公司,这些组织确保国家标准的使用。

此外,在这些国家中,现场设立了救护站,不同的是救护队承担其他矿或公司的救护职责。

美国救护队比较自治,一旦课程被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批准,即可进行培训,提供事故救援。

南非救护队提供一线事故救援,但所有培训工作由中心矿山救护组织进行。

因此,该系统的中心机构实际是一个培训机构,其主要优点是便于对现场作出反应。

1.美国的矿山救护工作

美国《联邦1977年安全与健康法》第115(e)节要求,每座井工矿的矿主确保具备进行紧急情况救援的矿山救护能力。

该法涵盖所有矿山,包括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

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是矿山救护的实施和管理机构。

联邦法规同时包括有关小矿和偏远矿矿主和有关拥有特护采矿条件矿的矿主的条款。

考虑到小矿和偏远矿,加上井下行走2h以内的矿,其救护总人数应少于36人。

在此法规下,要求每位矿主设立至少2支矿山救护队,矿工在井下工作时处于准备状态。

确定第一、二梯队,每个队包括5名救护队队员及替补队员。

救护队从矿上到井下目的地的行走时间不能超过2h。

美国矿山救护方面,矿主同时可利用其他采矿公司的救护队,包括呼吸器在内的救护设备,可放在救护站、矿中或矿山救护设施中,每个地点应备有12台至少有2h能力的呼吸器。

有关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要符合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文件规定。

最初培训为20h,以后每年再培训至少40h,要求每6个月进行1次井下培训。

对于提供矿山救护服务的私营公司来说,其资金通常是州拨款和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煤矿支付费用的总和。

对于合作制救护队来说,矿山根据该矿雇员人数(不是生产的煤炭数量)进行支付。

2.南非的矿山救护工作

南非采矿业处于兴旺时期,是世界煤炭市场的重要供应国。

过去20年中,该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煤炭年产量达到近25亿吨。

南非颁布矿山安全与健康法(1996年第29号法规),标志着该国从指令式转向确定目标的法规框架。

尽管在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包括了新的法律条款(第16章救护和急救)。

虽然这些法规还没有公布,但提供矿山救护服务的现有法律是南非矿产法中的规定。

该法要求,拥有矿山并且井下总人数超过100人的公司,应提供至少一支救护队;人数超过700人的矿山,需要两支矿山救护队。

上述矿称为A级矿。

小矿由于井下定员少,不能设立救护队,被定为B级矿。

这种矿作为南非救护服务安排的一部分,由A级矿实施救护,并提供所有的救护队队员、设备和救护设施。

因此,该法规与其他国家的法规有很大不同,该法规规定,矿山本身直接负责在矿中设立矿山救护队。

3.澳大利亚的矿山救护工作

在1926年前的30年中,新南威尔士州发生了多起煤矿事故。

1925年颁布了矿山救护法,在此法律下,澳大利亚首次于1926年成立了矿山救护服务组织。

(1)矿山救护队建设

在新南威尔士州,每座煤矿的高级管理人应确保拥有合格公司证明的救护队人数。

矿山救护队员人数应至少在5名以上,或占煤矿工人的5%,这些救护队员有能力使用自备呼吸器及执行紧急情况救护程序。

救护队队员是该矿监察员书面同意的、帮助该矿实施救护的其他人员。

矿山救护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南威尔士州4个主要产煤区设立了矿山救护站,实施救护工作。

目前,该州的救护队队员为290名。

在井工矿出现事故时,救护站提供救护。

救护队的职责是:

在矿山救护公司的控制和指导下,对该州井工煤矿和其他矿出现的紧急情况,作出应对,提供矿山救护服务。

作为救护队成员,即视为受雇于矿山救护公司,但该队员不能申领该公司为其队员福利设立的退休金,救护队员只有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时,获得公司的工资支付。

矿山救护公司有权批准新南威尔士州井工煤矿矿工成为矿山救护公司的雇员。

煤矿向矿山救护公司提供名单,经本人同意,公司决定取舍,公司也可指定其他人。

矿山救护公司确保救护队员在下述方面得到足够的培训:

呼吸器和其他矿山安全设备、有关救护矿中受困人员的工作、矿山安全程序、有关密封井工煤矿等技术、矿山救护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雇佣救护队队员的矿主,不得阻止矿工接受正式培训和参加矿山救护。

(2)矿山救护指挥系统

澳大利亚各州拥有自己的矿山救护系统。

在2001年煤炭工业法下,澳大利亚联邦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新南威尔士州矿业委员会,以及建筑、林业、矿业与能源联合会,经过数年协商,将联合煤炭局和矿山救护局的工作合二为一,于2002年1月1日成立了煤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CSPL),该公司为私营公司。

该公司承担了前联合煤炭局和矿山救护局的权利、职能和责任。

其职能中的两项是对矿山发生应急情况作出回应和进行矿山救护培训。

该公司拥有两个全资子公司,即煤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矿山救护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救护公司的职能是提供救护服务,对新南威尔士州井T煤矿出现的紧急情况,作出迅速有效的应对。

该公司在该州设立了4个救护站,地点是纽卡斯尔、伍伦贡、利斯戈和辛格尔顿煤田。

这些救护站的主要作用是对井下事故作出回应,其次是培训这些地区的救护人员。

昆士兰州在1999年煤矿安全与健康法下,成立了私人的昆士兰矿山救护服务公司,负责实施和监督该州的矿山救护工作。

(3)矿山救护装备

每座煤矿都设立消防站,消防站配备消防设备(如符合规格的消防水龙头等)以及自救器等,以备紧急时使用。

救护队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等设备以外,还配备先进的气体色谱仪、气体分析设备、取样设备以及两辆移动实验室。

该气体色谱仪在煤矿出现紧急情况时,可提供可靠、完整和精确的气体分析,确定气体成分。

采用超快速气体分析仪,可在1~2min内完成对气体的分析。

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研究出人员安全位置监测系统(LAMPS),该系统包括控制与监测以及网络信标等功能,可提供无线能力,报告井下人员的位置和健康情况,即使在发生爆炸和其他井下事故后也能做到。

该技术装备目前安装在可容纳12人的远距离紧急救护车上,在发生爆炸后,该车在不需要救护队冒险的情况下,就能救出受伤或受困人员。

另外,还备有直升机救援。

4.乌克兰的矿山救护工作

乌克兰国家矿山救护服务是在该国火灾与能源部管理下的紧急服务组织之一。

该机构是个军事化的政府组织,该组织的服务涵盖了顿巴斯煤矿(包括卢甘斯克、顿涅斯克和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

该组织在《乌克兰紧急和救护服务工作法》下进行工作,该法对采矿公司实施的矿山救护活动作出调节。

乌克兰国家救护服务在确定矿山救护队及分队的结构、数量和地点时,拥有一些自主权。

除了乌克兰国家矿山救护服务组建的中心救护站外,该法同时规定每座矿应设立自己小型的救护站,通常有2~3名雇员,其负责人为中心救护站成员,该救护站向该矿提供服务。

救护队队员是兼职的。

同时组建了地方矿救护队,其成员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井工矿矿工。

这些地方矿救护队应包括井下所有工程技术人员,每班至少有1~2人在工作岗位。

通常,该救护队人数占井下矿工人数的大约10%。

地方矿救护站设在所有长壁工作面、距地面500m以下的掘进工作面和每个主输送机巷道中,以便地方矿救护队队员在发生事故后30min之内,就可到达事故现场。

目前,乌克兰国家矿山救护服务机构包括10个矿山救护部门和一个培训部门(其职能是对矿山救护组织的雇员进行培训)。

每个部门包括3~6个救护站或分部,每个救护站设在距矿山10~16km的范围内。

2002年,总计有38个救护站,每个救护站包括5~10个分站,总计为273个分站,一个分站有5个以上的救护队员,总人数为3200人。

所有井工矿、露天矿和选煤厂与当地的救护站都有直接的电话联系。

每个矿山救护队拥有呼吸器、氧气罩、专门运输工具、警报器、通讯系统和矿山气体成分分析装置。

在日班时,通常对雇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分站的管理人员通常每天从早晨8点工作到下午5点,周六、日休息,经理每两周值24h班。

5.俄罗斯的救护工作

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是一支专为采煤、煤炭加工和油页岩企业服务的专业化部队,1965年归前苏联煤炭工业部管辖。

1991年成立了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中央司令部,负责各矿山救护队的所有业务工作。

目前,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隶属于俄罗斯燃料动力部。

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现共有9支矿山救护独立大队和36支矿山救护中队,总数为3234人,主要分布在库兹巴斯、图尔斯克和罗斯托夫州、乌拉尔、远东、萨哈林岛和科米共和国等地。

俄罗斯的矿山救护是以职业化矿山救护分队和志愿矿山救护队配合作战,后者均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和矿工组成。

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每年要为煤矿处理100~120起事故,1996~2000年共处理事故647起。

为了帮助区域性军事化矿山救护独立大队消除煤矿重、特大事故,俄罗斯以新莫斯科军事化矿山救护独立大队为基础,组建了一支装备精良、机动性强的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快速反应大队。

该快速反应大队位于俄罗斯欧洲部分的中心,紧靠莫斯科州的主要机场。

大队人员和技术装备集中和抵达“茹可夫”机场的时间为6~8h,将70名带装备的矿山救护队员运送到俄罗斯最边远的地区,如萨哈林岛、远东、库兹巴斯等地进行救护工作只需1天。

该救护大队目前总人数为232人,其中救护人员为199人。

在该救护大队设有培训中心,专门用于培训各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和煤炭企业的工作人员,教给他们矿山救护知识、对受害者进行临时急救的知识、矿山救护装备的使用方法等。

2000年,俄罗斯在《国家对煤炭开采和利用的管理及采煤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特点》的联邦法中明确规定,采煤企业(任何所有制形式)应组建矿山救护队或与现有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合同。

负责国家矿山监察的联邦执行机构,根据事故和危险指标确定采煤企业矿山救护队的组建标准、机构设置和配备情况。

目前,俄罗斯各采煤企业均按规定与服务于该企业的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共同制定了处理各种事故的计划,并签署了相关服务合同。

2003年10月,俄罗斯罗斯托夫州西部一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大部分被水迅速淹没,71名矿工被困井下。

在随后近10天的救援行动中,由于被困人员的顽强自救和救护队的专业高效,最终仅有两人死亡,其余人员全部获救。

灾难发生后,罗斯托夫州立即成立了以州长为首的救援指挥中心,400多名矿山救护人员火速赶到现场。

救援工作首先解决了矿井的供氧问题,随后,专家准确判断出矿工的所在区域,救援人员通过原有的一口竖井,在其中问位置横向掘出了一条希望通道,并最终连通到矿工被困的通道,在现场的医务人员立即对身体虚弱的矿工进行紧急救护。

事后,俄罗斯媒体一致认为这次救援行动十分出色,有关人员还得到了俄罗斯总统普京的嘉奖。

2002年,煤炭工业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共进行预防性检查22339次,事故演习94次,提出消除违章建议112603个。

2000~2003年,俄罗斯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

其主要原因除国家加强煤矿安全立法和监察以及加大安全投人和培训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矿工安全意识的加强和事故发生后救援措施的积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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