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社科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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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社科联

附件1: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的全面繁荣,全力打造岭南文化精品名城,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

第二条 2011—2015年,从“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作为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学艺术、社科研究、新闻传媒、广播影视、演艺娱乐等文化艺术精品的创作生产。

第三条 为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获国家、省宣传文化部门立项的重点文化创作生产项目的扶持;

(二)对经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重点文化创作生产项目、文化精品项目及重大文化活动的扶持;

(三)对文化精品的奖励;

(四)对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的补贴;

(五)对文艺表演团队的扶持。

第六条同一个文化精品项目或同一个单位(个人),获得专项资金扶持、补贴、奖励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市从事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其中,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在东莞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实行定期受理。

名城办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九条各镇(街)文化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市直文化部门负责受理市属单位或个人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文化部门、市直文化部门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遴选后,按项目所属类别分别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单位,由上述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名城办审核;

(三)评审结果经名城办审核后,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15天。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名城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四)名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入选项目报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

(五)名城办根据获准情况,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

用于创作生产项目和粤剧曲艺创作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需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同相关管理部门与项目申请人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用于创作生产项目和粤剧曲艺创作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段拨付:

(一)创作生产项目前期拨付的启动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扶持经费的50%,项目完成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扶持经费的90%;

(二)粤剧曲艺创作项目前期拨付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扶持经费的30%,主要用于剧本创作、专家论证和前期宣传等;中期拨付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扶持经费的50%,主要用于排练、制作、宣传、演出等。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镇(街)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名城办。

第十四条名城办每半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名城办。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市审计部门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绩效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及时通报名城办,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牵头,依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名城办责成相关监管部门终止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项目经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原东府办会函〔2004〕66号文通过并实施的《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

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繁荣我市文化精品创作,力争推出一批反映东莞地方特色、在全省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文化艺术精品,进一步提升东莞文化软实力,按照我省建设文化强省和我市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部署,以及《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的具体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第三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工作由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根据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具体由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社科联、东莞记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扶持和奖励的类别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分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文化精品奖励、出版和发表补贴、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扶持、粤剧专项扶持等五大类别。

各类扶持和奖励的范围及标准,详见本办法第三至七章。

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精品项目,其扶持和奖励的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五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工作所需经费来源于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其经费管理和使用均严格按照《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项目、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东莞市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三部分。

(一)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艺术性、学术性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创作项目、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

文学艺术创作项目分为文学类与艺术类。

文学类,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等创作项目。

艺术类,主要指音乐、舞蹈、戏剧(不含粤剧曲艺)、影视剧、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项目。

其中,影视剧包括电影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广播剧。

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主要指文学、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专集或课题等项目;

(二)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扶持项目等。

其中,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由东莞市名城办列为特别委托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组织申报立项。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

(三)东莞市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是指以东莞名义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

国家级文化精品项目包括: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扶持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扶持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国作家协会重点扶持作品等。

省级文化精品项目包括: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重点文艺项目、广东省重点文学创作项目等。

第七条凡成功获得扶持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其成果不能享受我市对进入文化市场流通的原创文化产品的补助、对文化精品出版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申请扶持的文化精品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弘扬时代精神为主旋律的文化作品;

(二)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本土重大题材的文化作品;

(三)具有冲击省级、国家级大奖潜力,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作品;

(四)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具体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东莞户籍或最近两年在东莞连续居住(特约或委托实施的文化精品项目不受此限制),具有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

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须由项目拍摄(制作)单位提出申报,且拍摄(制作)单位是在东莞注册的法人单位;

(六)申请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

第九条创作生产项目扶持额度按如下标准执行,具体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东莞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申报项目的种类、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在操作上采取向重点优秀项目倾斜的办法,以充分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

(一)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项目

1、文学创作项目、艺术类文本创作项目、文艺创作丛书类项目和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每年最多扶持20个项目,每项扶持额度为5—20万元。

非成集成册创作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2、书画摄影类专题创作项目,每年最多扶持10个项目,扶持额度根据题材特点、创作规模、类别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个人申报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10万元,团体申报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50万元。

非专题创作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3、舞台艺术类创作生产项目(含节目编排、演出等),每年最多扶持5部,扶持额度根据艺术类别、创编规模、投入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其中戏剧每台100—500万元,大型的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表演艺术等每项50—200万元,制作MTV并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展播或展演的原创音乐作品每首10—20万元;

4、东莞市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每年最多扶持5部,具体扶持额度为:

广播剧每部5—15万元,电影故事片、电影动画片每部300—800万元,电影纪录片、电视纪录片每分钟2000元(每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每集25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80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每部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每年最多扶持5个项目,扶持额度为:

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每项12—20万元;一般项目、地方特色项目和后期扶持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东莞市配套国家和省级文化精品项目

1、凡获国家级立项的文化精品项目,按东莞市同类文化精品项目扶持金额的2倍给予配套扶持;

2、凡获省级立项的文化精品项目,按东莞市同类文化精品项目扶持金额的1.5倍给予配套扶持;

3、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条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立项的文化精品项目,不得申请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项目、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粤剧曲艺创作项目等市级文化精品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每年申报一次。

每类扶持项目中,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只能申请1个。

未及时列入扶持的项目,如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的评估审定程序予以补列。

第四章文化精品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奖励范围包括东莞文学艺术奖、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东莞新闻精品奖、东莞文化精品贡献奖(对东莞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文化精品进行奖励)等四部分。

(一)东莞文学艺术奖是我市最具权威的文学艺术大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分文学和艺术两大类:

1、东莞文学艺术奖(文学类)的奖项设置分为7个类别,即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纪实文学奖、诗歌奖、散文奖、文艺评论奖、儿童文学奖,每个类别每届评出2—5部作品。

凡东莞籍作家或最近两年在东莞连续居住的作者,于评奖年度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公开发表和出版的前述体裁、门类的文学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东莞文学艺术奖(艺术类)的奖项设置分为12个类别,即戏剧、电影、电视片、广播剧、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剧本,每个类别每届评出2—5件作品。

参评作品必须已经完整地公开发表、展演、播放(影视剧作品以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批准发行放映日期为准)。

参评的综合性作品,其制作单位或演出团体须是隶属于东莞市或由东莞市主管的单位。

参评的个人作品,其作者需具有东莞户籍或最近两年在东莞连续居住。

(二)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三个类别进行评选,每个类别均设一、二、三等奖,每届共评出21个奖项,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为1:

2:

4:

1、著作类:

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

2、论文类:

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

3、调研报告类:

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对策建议等。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者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需具有东莞户籍或最近两年在东莞连续居住。

(三)东莞新闻精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共评出10个奖项,不分类别、不设等级,申报作品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报刊类作品:

消息、通讯、评论及系列报道(连续报道)、新闻摄影等新闻作品;报纸版面、新闻标题等其他类作品;

2、广播电视类作品:

广播、电视消息,广播电视新闻专题;广播电视系列报道(连续报道);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编排;

3、网络类作品:

网络新闻专题、网络新闻评论、网页设计。

凡加入东莞记协的市直媒体团体会员和各镇(街)个人会员,在评奖年度内刊播的新闻作品,符合评选要求的均可参评。

(四)东莞文化精品贡献奖每年举办一次。

凡代表我市参赛参评,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权威性奖项的文化精品,一律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奖励额度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东莞文学艺术奖

文学类成书(包括单篇中的长篇)每部3万元;单篇(中、短篇)每篇1—2万元。

艺术类获奖作品中,戏剧、电影、电视片每部10万元,广播剧、曲艺、舞蹈、民间文艺、剧本每部2—3万元,音乐、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每件(组)0.5—1万元。

(二)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每部2万元;单篇作品一等奖,每篇1.5万元;著作类二等奖,每部1万元;单篇作品二等奖,每篇8000元;著作类三等奖,每篇5000元;单篇作品三等奖,每篇3000元。

(三)东莞新闻精品奖

每件1万元。

(四)东莞文化精品贡献奖

根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额度,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其中,奖励等级分为A、B、C、D四大类:

1、依据中宣部2005年制定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精神,在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新闻出版、文艺、社科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A类奖和B类奖;

2、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省常设性新闻出版、文艺、社科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B类奖、C类奖和D类奖;

3、在常设性、权威性的国际文化精品评奖(以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中获奖的,按A类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出版和发表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补贴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出版补贴、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补贴、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出版补贴、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发表补贴等四部分。

此前已获得东莞市文化精品项目扶持经费的作品,不列入出版补贴范围。

(一)文学艺术作品出版补贴范围:

1、已经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个人文学作品集,印数必须不得少于1000册,无论以何种开本印制,均不得少于6印张;作品必须有1/2以上文字在省级以上纯文学报刊上发表,其余的在地市级报刊发表,并按小说、诗歌、散文(随笔)、报告文学、文学理论等体裁分类出版,此前已收入个人作品集中正式出版的作品,除特别有代表性的少数篇目之外,不得重复收入;

2、已经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其出版要求根据各自艺术门类的特点具体把握;

3、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优先列入补贴出版项目:

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该艺术领域先进水平,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或文联及其属下协会主办的各类文艺竞赛中获奖的作品;

4、个人多体裁作品合集,如新闻报道、公文材料、学术资料汇编以及工具书等非文艺创作类项目,以及我市各单位编选的各种文艺作品专集、选本、丛刊,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出版补贴范围:

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社会科学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在对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进行归纳分析、整合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研究中具有创新理论价值的著作,即作者运用新的理论观点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能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著作;

4、社会学译著、教科书、工具书(包括辞书)、科普读物、通俗读物和资料汇编等,以及申请者与国(境)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补贴范围:

A类:

在文艺类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B类:

在省文艺期刊《作品》上发表或选载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四)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发表补贴范围:

A类:

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含外文版)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论文;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论文等;

B类: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入选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L)入选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国家级报纸发表的研究论文(不含增刊、研讨会论文、地方专版)等;

C类:

在其它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发表的理论研究文章。

以上受补贴期刊论文不少于2个版面,报纸论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补贴额度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文学艺术作品集、个人哲学社会科学著作,每种补贴2万至5万元;

(二)文学艺术作品发表补贴额度:

A类:

文学作品3000字以下,补贴1000元;3000字至8000字(不含8000字),补贴2000元;8000字至2万字(不含2万字),补贴3000元;2万字至8万字(不含8万字),补贴5000元;8万字以上(含8万字)补贴1万元。

书画、摄影、音乐等艺术作品,单件补贴1000元至2000元,一组或专题作品补贴3000元至5000元;

B类:

补贴额度按A类标准减半;

(三)哲学社会科学作品发表补贴额度:

A类:

每篇补贴5000元至1万元;

B类:

每篇补贴3000元至5000元;

C类:

每篇补贴1000元至3000元。

(四)同一作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东莞市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补贴每年申报一次(重要文化精品出版项目不受此限制)。

申请人必须具有东莞市户籍或最近两年在东莞连续居住,并且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提出申请,并有全体人员的签名。

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十七条每位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1个出版补贴项目,且过去出版补贴项目业已完成。

获得补贴的出版项目,由评审单位统一组织出版并验收。

第六章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扶持的范围包括社会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重点扶植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社会办艺术团(队)。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活动的专业文化艺术团体,包括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的专业文艺表演团体。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镇(街)、学校、社区以及个人兴办的各类以舞台艺术(含音乐、舞蹈、曲艺、戏剧)表演为主的非营业性艺术团(队),但不包括我市各类业余粤剧团队(曲艺社)。

第十九条我市各类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扶持: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的扶持条件:

1、持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有可供正常演出的剧目;

3、每年公开演出不少于50场;

4、合作办团的必须完全履行与我市合作方签订的协议;

5、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的扶持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艺术档案;

2、有必要的人员、设备,有一定的艺术水平;

3、演出内容健康向上,自觉抵制“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

4、面向社会演出,每年不少于15场。

第二十条我市各类社会办文艺表演团(队)按如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社会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的扶持标准:

1、视其办团规模、档次、影响力,给予30—200万元的办团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

A类:

最近三年内创编剧目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性文艺表演竞赛常设性奖项最高奖,视其剧目创编投入及影响,给予150—200万元的办团补贴。

B类:

最近三年内创编剧目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性文艺表演竞赛常设性奖项,视其剧目创编投入及影响,给予80—150万元的办团补贴。

C类:

最近三年内创编剧目获市级专业性文艺表演竞赛常设性奖项最高奖,视其剧目创编投入及影响,给予30—80万元的办团补贴。

2、参加境外演出按演出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个团队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剧目两年内演出50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演出100场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演出150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社会办业余艺术团(队)的扶持标准:

1、视其人数、水平、演出的不同,每年分别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

A类:

最近三年内创编剧(节)目在省外演出或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奖项,视其剧(节)目创编投入及影响,给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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