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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

  一、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基本含义

  宪法学中具体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

也有学者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自由有三种含义:

其中一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关于自由,康德认为:

“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可以被称为自由”。

他认为权利与自由密不可分,权利就是自由并存和协调的全部条件,从原初意义上说,权利就是自由。

权利是自由的表现,公民为或不为的自由就是权利。

从定义中我们知道,公民权利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和其他部门法规定的,但另一方面,应该还有一些权利是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仍然存在于自然之中。

法律中未规定的权利,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权利。

这些自然权利在自然的被人类所使用。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10条规定:

“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抹煞”;

“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者人民保存之”。

上述规定就是从规范角度表明了个人自由的开放性。

即是对权利的一个开放规定,笔者相信法律未到完全合理的程度,也不会到达完善的地步。

每个阶段只是应该有每个阶段的法律。

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界定,我们应该限于其目前在法律上的理解。

据此笔者统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是指,公民在表达意志的时候,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为或不为的自我选择。

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是共通的。

  二、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主要是在宪法中予以阐明。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义务。

这一条款是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非绝对保护主义。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要素考量

  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制度保障,在制度的规定秩序内行使,又需要公民的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达到个人自由的状态。

在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在义务履行的必要条件下,以平等为原则,认识自己权利的界限,对自由采取正确的态度。

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一种法治的观念。

公民行为都有目的,在做出行为的时候,要追求一种正当的利益,追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协调平衡。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一)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

  宪法的制定是公民意愿的集合,突出表现在宪法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的。

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提供一定的义务,这是为保障大部分权利而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以达到宪法符合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目的。

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合理有效的运行,公民必须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以遵守平等为原则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正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又必须加强在行使自由时对平等的要求。

以遵守平等为原则来行使权利和自由。

洛克认为:

每一个从自然或从社会中取得财产的人,都必须遵守这样一条原则:

他必须“为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

体现在公民行使权利与自由上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干涉、不侵害,这是“为其他人”;

另一方面是要求对每个人公平的提供一种“足够的和同样好的”权利。

  (三)加强对权利行使的保护和引导,制定“程序”规范

  笔者认为需要对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引导。

因为缺乏保护和引导,更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

我们讲对权利进行限制,并不是对权利本身要进行限制,权利本身不存在限制问题。

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使的时间空间,行使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现在笔者在此讲对权利正确行使的保护,亦不是对权利进行保护,而是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

对权利的保护是对事物本体的保护,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是对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方法的保护。

在法律上相当于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权利保护是实体问题,对正确行使权利保护是程序问题。

  笔者主张应该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加强“程序”上的保护,方便公民正确行使权利。

只有有利方便的权利,才是公民乐于正确行使的。

只有对权利行使加强程序保障,才能推动实质权利的行使。

“程序”上的欠缺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某事件上自身权利与自由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对公民缺乏救济途径。

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建立专门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帮助引导公民理解自身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提出一些类似美国的人身保护令、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的救济措施。

因为公民对权利性质的不理解和公民被侵害权利缺乏救济,所以会出现滥用其他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

上访中的滥用权利大多就是这种情况,例如信访时找不到负责人,所以出现了越级上访,堵截公务车辆等行为。

因此加强理解和救济有助于公民克制自己,减少为此而引发的错用其他权利的现象。

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可以加快推进法制进程,宪法中规定公民管理,公民参与,也是这个原因。

只有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才可以推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发展和良性互动。

  (四)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界限内行使权利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

但是目前还没有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现今的大多数公民依然对大部分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处于道德制约的状态。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

许多学者因此主张发展大众法学,推动公民法律思想的提高。

笔者认为人才的培养靠教育,人才的更新换代靠教育,而要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公民社会,也要靠教育。

因此开展大众法学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亟不可待,必须时时抓紧。

这是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方法。

  (五)追寻正当利益,采取合理方法,合法行使权利

  人的行为绝大部分具有目的性。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具有目的性。

公民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基于自身的利益,为此目的的行为可能正当可能违法。

为了保证行为的正当,要确保公民追寻的是正当利益,只要公民取得了利益与正义的统一,公民行使的权利与自由就是正当的。

权利的行使要使用合理的方法,不能为正确的目的而采取不合理的手段,这也会造成违法。

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提出人类合理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自由的程度决定于行为合理的程度。

因此公民追寻正当利益,采取合理方法,行使合法权利,才会正确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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