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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

  篇一:

新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二、派遣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地点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如下:

  

(1)岗位,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以上合计人,派遣期限均自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甲乙双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是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要求:

  四、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

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2、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方用工需求,甲方向乙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3、派遣期内,甲方对员工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权;

  4、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

  派遣协议期满的;

  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乙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乙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乙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造成损害的;

  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的;

  乙方依据本条-项退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甲方承担法定退工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转帐给甲方,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依据本条-项退

  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

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5、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乙方给予配合。

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引起的费用,甲方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费用,其它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全面办理。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乙方支付;

  7、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乙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甲方向该被派遣员工进行追偿;

  8、被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五、劳动报酬:

  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派遣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技能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包含工龄工资,以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2、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变化幅度超过2%,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六、计费标准:

  单价:

/月(包含加班费、夜班津贴及必要的矿山补贴)工作量:

个月;

  六、费用总额:

  :

  (注:

费用总额中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计划生育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业健康检查费、退工经济补偿金和综合管理费等)。

  七、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1、甲方先预付三个月合同费用,用以劳务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

  2、转帐支付,按月结算。

  乙方于次月5日前将每月劳务费用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在到帐后5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八、甲方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

  账号:

  九、甲方职责:

  1、确保按乙方要求完成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义务,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支付所发生的经济补偿。

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

  篇二: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贰年:

自2013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

  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

  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若派遣人员在100名以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派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元(人民币)支付。

  2.本市社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篇三:

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国内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工资发放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及开户人:

  鉴于甲方已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海外事业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签订了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友好协商,

  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订地)签订本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该合同受用人单位监管。

  第一条工作内容

  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安排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全部

  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乙方承诺服从甲方对其合

  同工种以外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第二条合同试用期

  1.乙方的试用期为1个月,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试用期间,如甲方或总包商认定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等费用和为乙

  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期限

  1.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期限暂定为24个月,自离中国境之日起算。

(乙

  方的离境日期为年月日)

  2.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用人单位拥有适当延长或缩短乙方工作期限的权

  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条相关费用

  1.甲方有权代用人单位向乙方收取人民币2,000元作为综合管理费,由

  甲方统一提交给用人单位管理和使用,该费用在乙方通过了用人单位

  的考试后,办理护照前提交。

  2.用人单位负责向乙方提供劳动服装两套(冬、夏装各1套),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担。

  3.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

  体检、考试、培训及出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收取

  任何费用。

  4.甲方在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代替用人单位向乙方收取前期垫付款人

  民币10,000元,用于垫付往返机票、出国签证、在工程所在地应办理

  的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前期准备等费用,该费用在用人单位启动签证

  办理手续前提交。

如乙方圆满履约,甲方将在乙方回国后的56天内将

  该费用退给乙方,不计息。

如乙方不能正常履约而在合同期内提前回

  国,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八、九条之规定从乙方前期垫付款中扣除相

  应费用后,将余额返还给乙方。

  5.用人单位在给乙方办理出国签证手续过程中出现拒签或其他非乙方原

  因而不能出国,则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退回乙方所缴费用余额;若乙

  方无故在签证手续办理过程中终止出国,则用人单位扣留7000元后退

  回余额。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5.

  6.

  7.

  第六条

  1.

  2.

  3.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体检、考试等,并负责收集办理签证所需资料后统一上报用人单位。

参与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产管理,包括工作安排、统一调配、用工结算及工资支付等。

参与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活管理,包括提供住宿用房及床铺,但床上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统一提供食堂。

参与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向乙方提供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并承担费用。

为管理方便,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户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必要的时候借助相关力量协助总包商和中建国际劳务公司统一进行劳务管理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隐瞒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一旦乙方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将立即终止乙方的外派工作,乙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机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业主、总包商、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劳动分工

  及工程所在国各项目间的统一调动。

  4.应自行承担床上用品、个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承担伙食费,伙食

  标准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自备本工种的手头工具,根据自身条

  件自备生活常用药品。

  5.应保证遵守工程所在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应完全遵守和尊重当地

  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甲方及总

  包商声誉的行为,乙方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不享受探亲假。

  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操作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由于操作不当而引

  起返工修补的,则甲方不支付相应工资,并且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

  怠工。

  8.乙方在施工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发生

  非正常损坏,应如数赔偿,甲方将从应付工资中扣除。

如果由此而造

  成误工,误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人工工资及支付

  1.支付方案一:

  

(1)乙方圆满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且为甲方完全认可,则乙方的工

  资将为人民币6万元/年;

  2.支付方案二:

  

(1)人工单价为人民币80元/定额工日,人工耗量按照《2001年江苏定额》定额计算;甲方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2)施工期间,因甲方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对于超出7

  天部分,甲方将按照实际窝工天数支付乙方窝工费,窝工费为人民币80元/日历天。

  3.支付方案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方式(须明确结算和计量标准、依据等)

  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实行计时

  工资,计时工资为180元∕天。

  4.5.6.7.

  第八条

  1.2.3.4.5.用人单位每月底对乙方当月工资进行结算,并与乙方正式签订当月工资结算单,对当月有争议部分最长可转至次月商议解决。

甲方保证用人单位在乙方回国前完成其国外工作期间全部工资的结算。

用人单位每月向乙方每人支付折合50美元的当地币作为乙方伙食费及生活零用钱;并在工资结算中扣除。

乙方在与用人单位就每月工资进行结算后,采取记账方式委托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并由用人单位每年统一支付两次,分别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底前,支付比例为当期累计应付结算工资的60%。

剩余的工资支付将在乙方回国后的56天内一次性完成,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汇入乙方国内个人帐户。

以上工资,均应在扣除应从乙方工资中抵扣和截留的金额(包括乙方的各种借款、罚款和其他应扣款等)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汇款支付。

保险、工伤及伤病问题出国前用人单位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或按照工伤保险条理有关规定办理理赔,保险期限与工作期限相同。

如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工程所在国发生工伤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理赔款项扣除事故处理等费用后由用人单位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乙方在国外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乙方非因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因乙方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用人单位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除工伤保险应得之赔偿外,乙方在外期间的生病救治和医疗费用已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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