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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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3篇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3篇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条例》第七条规定: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

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

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

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

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文秘站刊出农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困难农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加大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促进全省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五)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三公开。

三、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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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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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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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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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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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股息、红利所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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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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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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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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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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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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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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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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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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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金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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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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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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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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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0?

逼渌?

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

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的增加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中央及省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资金发放。

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八、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喻户晓,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要统筹考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低保工作队伍,增加办公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要公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乡村群众最低保障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

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

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

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

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

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

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

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

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

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

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

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

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

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

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

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

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

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

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

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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