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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鲁交院学发[2003]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我校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有关群众、共青团、学生组织等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予以实施。

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同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试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每学期要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强化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学校卫生部门要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其它相关部门和系(部、院)要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和系(部、院)要注重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系(部、院)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落实到系(部、院)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学校签定综合治理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各学生班级的班主任要与其所属系签定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学生入学时要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保证其本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享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学生本人与学校签定的安全责任书由系(部、院)责成班主任监督执行。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总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安全保卫部门配合系(部、院)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系(部、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责任的由相关系(部、院)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试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相关系(部、院)或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要与系(部、院)签定安全责任书;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相关系(部、院)或组织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务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十七条学生组织大型课外活动,须经系(部、院)和有关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应予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与卫生制度。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在校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未经系(部、院)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系(部、院)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按照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

第二十条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校、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

学生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校或他人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但不离开学校的,假期在1天之内的可向班主任请假,3天之内的可向辅导员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向系(部、院)负责人请假。

学生请假需离开学校的,必须向系(部、院)负责人请假。

学生请假不得超过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

学生假满必须向批准人销假。

如缺课时数超过规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周末假日一般不允许离开学校,如需离校,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五一”、“十一”和元旦等放假期间需离开学校的,也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批准人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允许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公需在校内住宿的,负责部门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负责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学生因个人原因需留校住宿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管理费,相关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安全保卫部门和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涉及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调查结论、事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被窃、失火等事故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相关学生所属系(部、院)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安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如涉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批评、扣发工作津贴、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授权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学校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个人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由安全保卫部门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要将事故的主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学校同意后在一天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其所在系(部、院)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学生假期以学校正式通知的时间为准,不能按期离校的学生,要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校住宿手续,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时应办理人身保险,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相关系(部、院)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相关系(部、院)要协助做好学生退学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事故,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如责任方无经济承担能力或责任方难以落实,学校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校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生的当年学费的总额。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协调、督办。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学校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结合《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随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脱产进修学习的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安全责任书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国家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履行完全的法律义务。

取得山东交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籍、并按相关规定报到注册后的学生,享受学校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学生应享受的安全管理的权利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的精神,学校应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原则出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并实施保证学生安全的措施。

现就学生的安全责任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自觉树立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个人安全问题。

学生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避免因个人的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二、学生要自觉接受安全教育,自觉树立安全意识,树立人身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提高防范能力,以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学生要熟悉并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规定》,避免发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处罚的行为。

四、学生在日常学习和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要遵守学校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五、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实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须经系(部、院)或有关部门批准,服从批准系(部、院)或部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要求行动,并保证自身安全;学生个人一般不得外出从事或自行组织上述活动,如确属需要,必须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服从批准其请假人的安全教育,按其要求行动,并承担自身安全责任。

六、学生组织、参加校内大型课外活动,须经系(部、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并服从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组织活动的学生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七、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和卫生制度。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未经系(部、院)同意,不得私自到校外居住;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系(部、院)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学生无论何种情况在校外居住,对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八、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学生在周末假日、“五一”、“十一”、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允许离开学校,如需离开,也要按《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凡请假的学生,要服从批准其请假人的安全教育,并按要求或建议安排请假期间的行动,并承担在此期间的安全责任。

九、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得私自在校内留宿。

如需留校住宿的,要按《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服从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校、他人或自身利益的事情发生。

学生如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校、他人或自身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十一、在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学生如在场应保护现场,要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规程行动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三、学生应主动接受卫生防疫教育,自觉接受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防疫措施或自觉采取其它防疫措施,避免传染病的流行。

如因未按要求接受或采取防疫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应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主动进行心理咨询,积极治疗心理疾病。

学生如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十四、学生要按照正常、积极、健康的原则从事人际交往活动,慎重、理智地处理人际关系和个人感情问题。

因在人际交往和个人感情上的过分、过激或越轨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建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人身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六、学生应承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而应该承担的其它安全责任。

学生如愿意在校就读,须承担以上安全责任,并在本责任书上签字。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学生和学校各持一份。

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学校责成系(部、院)监督执行。

学生(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交通学院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班主任是系(部、院)聘任的从事班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管理的指导老师,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骨干力量,是班级工作的指导者,是学生工作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主任对其所负责班级的学生的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现就班主任在受聘期间须承担的安全责任规定如下:

一、按照《班主任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要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年级特点相应实施安全教育,特别在入学、毕业、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要及时、深入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要善于运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三、在系的统一部署下,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两次集中安全或法制专题教育活动;应利用班会、班干部会议或其它方式及时落实学生安全的有关问题。

四、每周要不少于一次深入班级教室和宿舍,检查防盗、防火、防意外事故等情况,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或协助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提醒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

五、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行为动态,切实进行校规校纪教育,尽量避免因学生的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对重点人物要重点防范,如发现安全隐患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速、处理,同时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六、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内务卫生、饮食卫生习惯和良好的生活方式,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七、要切实注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排解心理障碍。

八、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帮助、引导学生妥善处理个人感情问题。

九、要及时、准确掌握学生作息情况和考勤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

负责审批学生1天之内但不离开学校的请假行为。

批准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要及时报告系(部、院)和学校,并做好和协助做好寻找、通知家长和学籍处理等工作。

十、根据学校或系(部、院)的安排,学生如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实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事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或协助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般不允许学生以班级、班级小组或个人名义外出从事上述活动,如确属需要,须经系(部、院)批准,班主任承担安全责任。

十一、根据学校或系(部、院)的安排,学生在校内参加大型课外活动,应带队参加,或指定专人或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班主任承担安全责任。

十二、做好寒暑假期间经系(部、院)批准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报告系(部、院)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人身、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要及时做好和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的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要做好和协助做好抢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和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做好和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学生家长的接待、安抚工作。

要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十四、要做好和协助做好学生精神病患者、伤残学生的监护、护理工作和学籍处理工作,以及学生家长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

十五、做好学生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工作。

十六、承担按学校和系(部、院)的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安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班主任和系(部、院)各持一份。

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系(盖章):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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