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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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原《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委,以便及时修订。

附件:

1.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

2.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个人信用部分)

3.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

附件1:

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记录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部分)

1.1 

通用标准

1.1.1 

不良行为扣分

1.1.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扣5-10分。

1.1.1.2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1.1.1.3 

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和年检记录的,扣5-10分。

1.1.1.4 

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1.1.1.5 

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扣5-10分。

1.1.1.6 

不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费用,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扣3-5分。

1.1.1.7 

外地进威企业未办理进威备案手续,擅自承揽工程的,扣5分。

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视情况加扣1-5分。

1.1.1.8 

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5分。

1.1.1.9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扣3-5分。

本项1-9条由各资质主管部门负责。

1.1.1.10 

招标投标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降低或抬高取费,或者投标单位自行及相互串通恶意报价,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责任单位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1.1.1.11 

服务或提供产品质量差,未有效履行投标承诺的,扣2-5分。

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加扣1-10分。

1.1.1.12 

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的,扣5-10分。

本项10-12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1.1.1.13 

未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的,扣1分。

1.1.1.14 

不按时参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视情况扣0.5分。

1.1.1.15 

在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中,不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每一次扣0.5分。

1.1.1.16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借用档案未按时归还,每次扣1分;

造成丢失的每次扣2分。

本项14-16条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1.1.1.17 

违反《威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扣1-5分。

1.1.1.18 

本办法未包括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

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

1.1.2 

良好行为记录加分

1.1.2.1 

工程获得“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市优质结构工程”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06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4分;

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8分;

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每100平方米加0.01分,最低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小区”每100平方米加0.012分,最低加1.5分,最高不超过2分;

获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省优质结构工程”、或“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每100平方米加0.014分,最低加2分,最高不超过2.5分;

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最低加3分,最高不超过4分;

获得省“市政金杯奖”加3分;

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国家装饰金奖”的,每100平方米加0.02分,最低加5分,最高不超过7分;

1.1.2.2 

获得经市建委认可的荣誉称号(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企业)分级加分。

各市、区建设局荣誉加0.3分;

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荣誉加0.5分;

市建委及以上,加1分。

1.1.2.3 

在市建委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或作为现场观摩的企业加1分。

1.2 

专用标准

1.2.1 

建设单位

1.2.1.1 

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扣2分。

1.2.1.2 

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扣2分。

1.2.1.3 

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3分。

1.2.1.4 

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1分。

1.2.1.5 

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扣3分。

1.2.1.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广告宣传或虽经批准但广告宣传有夸大或虚假现象的,扣1分。

1.2.1.7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扣1分。

1.2.1.8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的,扣2分。

1.2.1.9 

不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的,扣2分。

1.2.1.10 

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有改变而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扣2分。

1.2.1.11 

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的,扣1分。

1.2.1.12 

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2分。

1.2.1.13 

不及时报送相关统计年报、半年报的,扣1分。

本项1-13条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1.1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5分。

1.2.1.15 

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扣5分。

1.2.1.1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扣5分。

1.2.1.17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扣2分。

1.2.1.18 

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扣3分。

1.2.1.19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扣3分。

1.2.1.20 

少批多建的,扣3分。

1.2.1.21 

不按规定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或串通承包单位撤消保函的,扣2分。

1.2.1.22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和预拌砂浆的,扣3分。

1.2.1.23 

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规定次序办理或不办有关建设手续的,扣1-5分。

1.2.1.24 

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扣3分。

本项14-24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的,扣5分。

1.2.1.25 

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扣3分。

1.2.1.26 

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5分。

1.2.1.27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未依法及时解决的,扣3分。

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2分。

1.2.1.28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扣3分。

1.2.1.29 

擅自变更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未经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核批准的,扣3分。

1.2.1.30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3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

本项24-30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2.1.31 

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建设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扣5分。

1.2.1.32 

经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扣3-10分。

1.2.1.3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扣3-5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

本项31-33条由建管部门负责。

1.2.1.34 

在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不按规定通过招标发包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肢解工程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扣5分。

1.2.1.35 

不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的,扣3分。

1.2.1.36 

索贿、受贿,以及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扣5分。

1.2.1.37 

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取费、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扣3分。

1.2.1.38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扣2分。

1.2.1.39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扣3分。

1.2.1.4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扣3-5分。

1.2.1.4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少于3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2.1.42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扣3分。

1.2.1.4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扣5分。

1.2.1.4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扣5分。

1.2.1.45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扣5分。

1.2.1.4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扣3分。

1.2.1.47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扣5分。

1.2.1.48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扣5分。

1.2.1.4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扣2分。

1.2.1.50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扣2分。

1.2.1.51 

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扣5分。

本项34-51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2.1.52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未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扣2分。

1.2.1.53 

在与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未对工程文件归档的标准、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的,扣1分。

1.2.1.54 

未履行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职责的,扣1分。

1.2.1.55 

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未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扣1分;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

1.2.1.56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测量成果和档案的,扣2分。

1.2.1.57 

在组织竣工验收前15日内,未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扣2分;

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组织竣工验收的,扣2分。

1.2.1.58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备案前、后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扣1分。

本项52-58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1.2.1.59 

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引发居民投诉或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3分。

情节恶劣或未及时解决引发矛盾升级的,加扣2-7分。

本项59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2.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2.2.1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10分。

1.2.2.2 

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扣5分;

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扣2分;

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扣1-2分。

1.2.2.3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1.2.2.4 

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擅自采用未经法定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的,扣4分。

1.2.2.5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定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扣4分。

1.2.2.6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未按规定审定的,扣3分。

1.2.2.7 

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1.2.2.8 

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扣4分。

1.2.2.9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扣3分。

1.2.2.10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的,扣4分。

1.2.2.1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扣2分。

1.2.2.12 

施工图设计深度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2-5分。

本项1-12条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2.13 

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扣2分。

1.2.2.14 

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扣3分。

1.2.2.15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扣2分。

1.2.2.16 

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4分。

本项13-16条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记录。

1.2.2.17 

勘察、设计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承揽按规定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扣5分。

1.2.2.18 

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扣3-5分。

本项17-18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2.19未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的,扣1分。

1.2.2.20勘察、设计单位在任务完成时,测绘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扣1分。

本项19-20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1.2.3 

 

施工企业

1.2.3.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扣3分;

1.2.3.2 

1.2.3.3 

不按规定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或与建设单位串通撤消保函的,扣1分。

本项1-3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扣2分。

1.2.3.4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扣3分。

1.2.3.5 

企业报审工程量或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10%以上的,扣1分。

本项3-5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2.3.6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2.3.7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2.3.8 

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扣1分。

1.2.3.9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2.3.10 

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扣2分。

1.2.3.11 

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安全事故的,扣2分。

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3分。

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

1.2.3.12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扣2分。

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视情况加扣1-5分。

1.2.3.13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扣2分。

1.2.3.14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2.3.15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扣0.5分。

1.2.3.16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扣0.5分。

1.2.3.17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扣1分。

1.2.3.18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扣1分。

1.2.3.19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扣0.5分。

1.2.3.20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扣1分。

1.2.3.21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0.5分。

1.2.3.22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扣1分。

1.2.3.23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扣1分。

1.2.3.24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

1.2.3.25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1.2.3.26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1.2.3.27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扣1分。

1.2.3.28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2.3.29 

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扣1分。

1.2.3.30 

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视情节扣3-10分。

1.2.3.31 

施工现场土方、建筑材料、裸露地面等防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2.3.32 

违规倾倒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扣1分。

1.2.3.33 

洗车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本项6-33条由建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企业由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1.2.3.34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扣2分。

1.2.3.35 

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2.3.36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不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投诉的,扣1分。

1.2.3.37 

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2.3.38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扣2分。

1.2.3.39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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