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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孝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共孝感市委办公室文件

 

孝办发[2010]39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孝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孝感市委办公室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

 

孝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鄂办发[2009]18号),督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安委会办事机构,依法对本市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第五条市安委会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在研究、制定本部门(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涉及项目审批时,严格执行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六)建立本部门(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基础数据库,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整改和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七)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八)当本部门(系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九)主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上报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数据。

(十)完成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安委会中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统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或事故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八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九条孝感军分区职责

负责协调驻孝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武警孝感支队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负责调集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较大以上事故的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市检察院职责

(一)依法调查和参与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全市有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整改,健全制度。

第十二条市总工会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与市政府、市安委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发动并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有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共青团孝感市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纳入孝感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协助安监部门向上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人大、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督促、协调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加快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企业和项目退出。

(三)在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工作中,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

第十五条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全市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电力、冶金、建材、磷化、盐化、食品、医药、包装、国防工业等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督促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为全市应急救援行动提供通信、网络保障。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大中小学、幼儿园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期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接送学生的校车、组织大型活动、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四)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促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负责市科技局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履行全市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

按规定对全市的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处置,负责地震灾情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

对重大震情和灾情作出评估,提出防御措施。

(四)组织编制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政府开展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和大型群众文体娱乐活动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交警支队

1、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核发《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3、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4、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5、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消防支队

1、组织全市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全市火灾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市、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

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监管。

2、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4、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市消防信息。

5、根据全市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市治安支队

1、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对持证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使用和储存。

按安全规定监督管理大型焰火燃放工程活动。

3、组织或参与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检查。

建立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输入系统数据库。

督促各地治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的排查、评估及治理工作。

4、根据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及时提出防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湖北省监察机关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督促、指导全市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

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督促劳教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因安全事故被劳教的人员改造学习和组织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意见。

(四)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

(六)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组织、指导、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活动、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及防范事故的措施,适时组织演练;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地质勘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积极排查因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有关方面通报。

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防与治理工作,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组织和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协助并参与地质灾害以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签订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桥梁基础设施等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

组织开展全市建筑系统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建筑系统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市、县、企业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建筑行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五)制定建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防范事故的措施,适时组织演练。

参与全市建筑安全、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负责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城区内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公用场地、路牌等)维修、维护及环卫设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横幅布标审批设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击非法拆迁行为;指导、督促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建立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三)参与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实施,制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防范事故的措施,并组织演练。

(二)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危险路段、码头设施、船舶、航道安全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市、县、企业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三)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指导、督促港航海事部门和道路运政机构根据职责做好危险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促使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指导、督促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船舶检验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道路运政机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

负责客运、货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维修企业和物流企业等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签订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七)负责组织全市公路建设、养护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八)承担协调服务铁路、民航、邮政等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管辖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和事故防范工作。

(在经信委职能划转之前由经信委承担该职责)

(九)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市地方海事局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水上环境保护、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督促指导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做好航道维护、水上搜救、消防监督及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民用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证书的核发等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负责所辖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码头设施、船舶、航道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评估、治理、监管,建立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六)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洪(枯)水期、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编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组织实施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七)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水利局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和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水利工程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市、县、企业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四)积极排查因受洪水、泥石流、淤积等自然灾害影响有可能引发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溃坝、溃堤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有关方通报。

(五)根据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防范水利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组织或参加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市农业局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负责农副产品加工和种子、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参加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编制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药药害事故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的核发、检验、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及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组织开展全市农机系统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农机系统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农机行业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三)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指导农机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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