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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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汇报会,2016年3月22日,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1、近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牵扯了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大量精力,在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不幸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有法可依。

2、条例共设六章六十条,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

3、条例在内容设置上,总体坚持了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具有内容完备、亮点突出、特色明显、操作性强的鲜明特征。

二、条例的基本内容,二、条例的基本内容,1、高等学校的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

(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2、学校教职工的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3、6种“校闹”被禁止,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4、11种情形学校担责,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5、5种情形学校免责,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6、学生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1、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是保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关键,也是立法的重点。

条例明确事故的处理程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涉及事故纠纷的多元解决途径,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事故纠纷。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这是条例最大特色。

条例共用七个条款,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程序、经费保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此来保证人民调解的“第三方”性质和调解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加大对“校闹”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支持事故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2、明确了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预防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也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这些情形如果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有些学校为尽量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少上体育课等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因噎废食”行为,条例规定了学校免除责任的情形。

比如,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学生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

这对于事故纠纷的定分止争、及时解决也很重要。

比如,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如果造成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

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保险理赔制度。

如何建立保险理赔制度,条例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点,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以及附加无过错的责任保险,第二点,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是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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