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9306647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1.4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6页
第6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7页
第7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8页
第8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9页
第9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37页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ppt

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旅游管理类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规划教材,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案情简介:

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实际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30万元税款。

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

导入案例,问题,1、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有关法律对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要点:

1、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因为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续,少缴税款20万元,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

由于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数额达20万元,且占应纳税款的40%,已构成犯罪。

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章旅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10.1税收制度概述10.2旅游税收制度概述,10.1税收制度概述,税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固定的结构,国家每开征一种税,都要制定相应的基本法规,以便依法征税。

基础知识概述,10.1.1相关基础概念,1、税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能需要缴纳几种税成为几种税的纳税人。

3、课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指税法明确规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课税客体包括标的物和行为。

前者如商品、劳务、财产、资源等,后者如证券交易、书立、领受凭证、车辆购置等。

4、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

税率与纳税主体、课税客体是税法构成要素最基本的内容,每部税法都必须具有这三个要素。

目前,各国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5、纳税环节是指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

例如,关税中的进口关税是在进口报关环节征收。

6、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

税法明确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

纳税人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纳税人如不按期交纳税款,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例如,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1年。

7、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场所。

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不完全相同,就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来看,纳税地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经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固定业户所在地申报纳税,或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户或临时经营户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8、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鼓励和照顾措施。

税收优惠在形式上包括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9、法律责任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人员违反税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

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对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的处罚措施。

10.1.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即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亦称实体税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征管程序法税收征管程序法,即税收征管法,是指以保证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者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规定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的纳税程序等内容。

10.1.3我国税法主要法律制度,1、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税务代理法律制度是指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税的制度,它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3、税法责任法律制度税法责任是指纳税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1,案情简介:

某税务机关在其辖区内企业向阳旅游公司交纳2012年5月份税款后,发现其少缴税款36270元,即通知该企业补缴。

该企业接到补缴税款通知书后,又一次进行核算,认为税务机关审核有误,公司根本未少缴税款,于是拒绝补缴,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要求纠正错误。

上级税务机关未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公司认为,上级税务机关有错不纠,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便以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

孙子文旅游法规教程大连市: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问:

该公司能胜诉吗?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应搞清楚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发生争议后,应以什么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纳税,然后在接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向阳旅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先补缴税款,在未取得缴款凭证的情况下,复议机关自然依法不受理他的复议申请,其指控复议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显然不能胜诉。

10.2旅游税收制度概述,旅游业中的税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税收,即与其他经济领域无区别的都要开征的税收,另一类是针对旅游业中特定行为的税收。

旅游免税业是国际旅游业的重要支柱。

它主要是向出入境旅客销售免除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免除国内税收的国产商品。

免税商品销售业务作为旅游购物的一部分,在许多国家是旅游创汇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知识概述,10.2.1相关基础概念,1、旅游税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或法规,由政府专门机构对纳税人的有关旅游领域的收入进行强制性再分配的一种行为。

2、旅游免税是指出人境旅客购买免除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时,不再承担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纳税义务的税收优惠。

10.2.2旅游业经营中的税收制度,1、旅游业经营中的主要税收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3)营业税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关税关税是指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一种税。

(5)所得税所得税是旅游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案例2,案情简介:

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8月发生有关业务及收入如下:

(1)旅游景点门票收入650万元;

(2)景区索道客运收入380万元;(3)民俗文化村项目表演收入120万元;(4)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以景区内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作经营景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旅游公司每月收取20万元的固定收入;(5)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准予其生产的旅游产品进入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次性收取进场费10万元,当月该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旅游公司普通发票。

(案例来源:

李凤荣,张小静税法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计算民俗文化村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4)计算合作经营酒店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5)计算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6)计算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评析:

(1)门票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6503%19.5(万元)(文化业)

(2)索道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3805%19(万元)(服务业)(3)表演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1203%3.6(万元)(文化业)(4)合作经营酒店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205%1(万元)(服务业-租赁)(5)商店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105%0.5(万元)(服务业-租赁)(6)商店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0(13%)3%0.87(万元)因此,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是19.5万元,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是19万元,民俗文化村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是3.6万元,合作经营酒店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是1万元,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是0.5万元,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是0.87万元。

案例3,案情简介:

北京某旅游公司接法国一个旅游团,该团到中国、缅甸、新加坡旅游,公司全部旅游收入为20万欧元,折人民币166万元,在中国支付有关单位食宿费30万元,交通费4万元;而后,该旅游团由广州一家公司接团,赴缅甸旅游,支付给广州旅游公司旅游费6万欧元,折人民币48万元。

(严振生税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问:

该旅游公司应纳多少营业税?

案例评析:

根据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旅游公司组织旅客在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公司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承接团的旅游公司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16630448)5%845%4.2(万元)因此,该旅游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4.2万元。

案例4,案情简介:

王某2012年8月份领取工资3800元,当月其所在旅游公司发给王某奖金2500元。

请分析并计算:

王某8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评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将王某的两项所得加起来,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公司发放的奖金是不能免税的,因此王某8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为:

38002500=63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380025003500)10%105=280010%105=280105=175(元)答:

王某8月份应缴纳175元的个人所得税。

10.2.3关于旅游免税问题,1、旅游免税的产生和发展免税商品免掉的是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等中央税收,而且免税业务涉及到免税商品的监管、核销、国家税收的征缴、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免税商品销售业务作为旅游购物的一部分,在许多国家是旅游创汇的重要组成部分。

2、海南的离境退税政策在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以后,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于2011年1月1日试点执行,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

离境退税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旅游业的政策创新带来了一个良好开端。

模拟法庭:

红叶旅游有限公司诉H市国税局旅游税收纠纷案案情简介:

红叶旅游有限公司于2007年度取得进项专用发票47张,进项税额累计为797536.69元。

红叶公司仅于当年1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缴纳增值税59231.07元,并抵扣4张进项发票,抵扣额为37251.85元。

2008年6月1日,红叶公司就其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间增值税额向原国税二分局递交逾期申报报告,请求确认其2007年末留抵税额。

红叶公司请求留抵的依据是一份2008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该表“抵扣审核情况”栏中,签有“留抵人民币252512.19元”及审核人“廖”字样,并盖有“H市地方税务局(47)征税专用章”,但未注明审签日期。

据此,原国税二分局准允红叶公司2007年末留抵税额为252521.19元。

红叶公司2008年度总销售收入(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售收入)为21578558.62元(已剔除2009年4月已申报纳税的398498元)。

红叶公司在本年度共开出6张普通发票、收到货款1291980元。

红叶公司将此列入等预收货款科目未在当时申报纳税。

2009年6月12日,H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对红叶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并于同年8月13日作出H市国税三立2009094号关于对红叶旅游有限公司税务稽查的处理决定认定红叶公司2007及2008年度有瞒报销售收入和调减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一般销售收入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为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874428元,加收滞纳金82415.29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966843.29元。

红叶公司不服,向H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2009年12月31日,H市国家税务局作出H市国税发2009763号复议决定书,认定红叶公司2007年度逾期申报纳税、2008年度有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依据H税发2007514号通知和H税联发200725号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红叶公司作出决定:

一、对红叶公司2007年度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款346124.87元,并对不按期申报纳税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二、红叶公司2008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并对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行为和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0.2倍罚款即98391.10;三、取消原处理决定中对红叶公司收取滞纳金82415.29元的决定;四、红叶公司2007年和2008年共应补交税款838080.43元,罚款100391.10元,总计938471.53元,已入库966843.29元,应退还给该公司28371.76元;五、红叶公司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径向第三稽查分局和福田征收分局办理退库手续。

红叶公司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诉讼角色有:

原告:

红叶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被告:

H市国家税务局,庭审图示:

原告诉称1:

2007年度未依法申报原告诉称2:

原告2008年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中,除1张原告诉称3:

请求撤销被告复议决定,被告辩称1:

对原告2007年度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不予抵扣。

被告辩称2:

原告2008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

法官,原告诉称1:

2007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是事实,但在经办逾期申报过程中,是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

被告在复议时,对2007年原告取得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准再报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纳税人办理逾期申报和抵扣进项的合法权利。

原告诉称2:

原告2008年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中,除1张价款为4500元的发票当时应作销售收入处理而误作预收货款处理、未依法报税外,其余5张均为带有预收订金性质的预收货款。

原告诉称3:

撤销被告复议决定第一、三项,变更第二、四项,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8126.28元。

被告辩称1:

对原告2007年度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款346124.87元。

原告请求留抵的依据是一份2008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该表“抵扣审核情况”栏中,签有“留抵人民币252512.19元”及审核人“廖”字样,并盖有“H市地方税务局(47)征税专用章”,但未注明审签日期。

原地税四分局和原国税二分局在原告逾期申报2007年度税项,且进项发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给予抵扣,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依照H市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的43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应该追缴增值税款346124.87元。

被告辩称2:

原告2008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并对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行为和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0.2倍罚款即98391.10元。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度原告未依法申报增值税的事实清楚。

被告除对原告罚款二千元外,又对原告2007年度43张进项发票以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为由不予抵扣。

被告在复议决定中适用的H税发(2007)514号通知、H税联发(2007)25号通知分别是由H市税务局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及各分局、稽查大队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及转发H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H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

上述两通知并未向社会公布。

被告认定原告将2008年度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挂入“预收货款”未如实申报纳税。

其中1张发票已在复议期间被准予列入2009年4月申报纳税;另1张20万元的发票收入因原告遗失有关缴税资料,复议期间被告对其申报不予认定。

被告的复议决定将原处理决定收取滞纳金改为罚款处理,罚款数额达10万余元,但并未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法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1、原告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2007年度原告未依法申报增值税的事实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除对原告罚款二千元外,又对原告2007年度43张进项发票以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为由不予抵扣。

其不予抵扣的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H税发(2007)514号通知及H税联发(2007)25号通知属税务机关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撤销。

2、原告2008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并对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行为和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0.2倍罚款即98391.10元。

经查证原告2008年度一张200000元发票收入应税额,已于2009年2月纳税入库,被告复议决定第二项认定原告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被告复议决定第四项中对原告科处罚款共计100391.10元,数额较大,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鉴于被告复议决定第三项和第五项基于以上三项作出,应予一并撤销。

3、原告请求判令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H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H市国税发2009763号复议决定。

2、由被告对原告2007年度和2008年度纳税情况查证核实后,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案例来源:

110法律咨询网:

http:

/,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熟悉我国的旅游税收管理制度。

掌握我国税法中相关法律知识,如税法的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旅游税收的概念及作用以及旅游业经营中的税收规定等内容,尝试用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税收的相关问题,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从而能够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本章结束,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