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请假制度范文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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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请假制度范文通用版

 

青海省请假制度范文(通用版)

QinghaiProvinceleavesystemmodel(generalversion)

青海省请假制度范文(通用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规范我站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农牧厅青农人[2004]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现对我站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和因公外出及考勤等做出如下规定。

一、事假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请假一日内要征得本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因事请假,由站长审批。

两日以上(含两日)由副站长审批,处级干部因事请假,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事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须填请假表,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限上班当日补填请假表,由相关负责人补签后,交办公室备案。

未按时办理的,事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原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按请事假的天数相应停发。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日内的,由本人所在科室审批。

两日以上(含两日)的因病请假,由副站长审批。

副科级以上干部病假由站长审批。

处级干部因病请假,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半日(含半日)以上的,需有医疗机构证明。

限上班后两天内补齐相关手续,愈期未办理的,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病事假待遇:

事假每日扣50元,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者,病假全年累计四十天以上者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待遇(包括十三个月工资、文明单位奖励工资)。

三、探亲假

为解决长期与亲属分居两地的工作人员的探亲问题,根据青政[1981]282号、青劳薪[1982]135号文件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日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职工,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工资。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

根据青劳薪字[1980]102号、青财企[1980]157号文件规定,正常婚丧假为3天,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5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一般不超过6天。

职工正常婚丧假期(包括增加的婚假)内的工资按出全勤发放,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婚丧假往返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劳险[1988]2号、青劳人险[1988]347号文件规定,产妇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者可另加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休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者休假42天;哺乳期内产妇每天享受30分钟哺乳时间。

根据青海省九届人大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领证本月起产假可延长到半年,男方可享受15日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六、休假

按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2月27日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35号)执行。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2、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3、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1、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2、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3、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4、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2、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3、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1、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五)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1、各科室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2、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3、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

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因公外出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开会、考察、执行公务、短期培训学习等)要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或打招呼。

各科室因公外出,需经站长批准,单位的领导因公外出,还需向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和主管处(室)打招呼。

八、几点说明

1、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站全体工作人员。

2、增加考勤内容,各科室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并做如下规定:

(1)按照国务院规定,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

30-12:

00,下午2:

30-6:

00。

(2)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超过5次者,每次按50元增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者,该次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3)各科室各部门确定考勤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

负责考勤人员严格考勤制度,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并公开批评。

3、工作人员请假,首先要到办公室领取、填写“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4、工作人员假满回单位后,要按请假审批程序逐级销假,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签字手续。

未经办公室签署意见,有关假期享受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核报。

5、工作人员请假和因公外出,未经批准而不上班或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6、工作人员在假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申请延长假期,待同意后方可延长,假满回单位后补办延假手续。

如未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无故延长假期者,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7、工作人员不得在请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请假期间全额工资,并以旷工论处。

8、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9、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

10、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处以每日50元罚金,全年旷工累计超过五天者,年终奖励性待遇均不得享受;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

11、对于长期基层蹲点、每月实际工作日超过法定工作日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站上研究后,其规定天数可适当予以宽限。

12、凡受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以及待聘职工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待遇。

13、本单位考勤由各科室负责,月底汇总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计后进行公布(每月一次),并通知财务室。

14、本《制度》自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需要调整和补充的由站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5、本《制度》由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

为配合《xxx大学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和《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实施,规范干部请假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常任代表制接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特制定《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

制度如下:

一、《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全委会通过生效。

二、《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制度》适用于xxx大学学生会全体干部。

三、xxx大学学生会干部有需要参加某项会议和活动者,有特殊情况(上课、参加其它活动、身体不适等合理理由)可用学生会规范假条书面请假。

四、xxx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干事书面假条需由部长、副部长或分管签字批准,再由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五、xxx大学学生会各、副部长书面假条需由主席团成员签字批准,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六、xxx大学学生会书面假条,需由主席团成员签字批准,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七、xxx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书面假条,需由常任代表制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考核生效,不得代签。

八、xxx大学学生会干部请假条需交于考核部门常任代表制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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