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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119平台培训-不良资产行业问题100问(中)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31.新包的评估方法?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这里的新包评估是指购买前的评估。

资产包估值,有两种方法,即全面调查估值法和抽样调查估值法。

全面调查指将所有的调查企业的估值累计相加后,即可获得资产包的估值;由于受时间和人员的限制,新包尽调一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抽样调查企业的估值除以抽样调查资产的债权金额获得一个估值系数,然后用该估值系数乘以资产包债权总金额,可以初步得出对总资产的估值,再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得出整个资产包的估值。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32.新包尽调抽样尽调如何进行抽样呢,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项目作为重点尽调?

一般要根据资产包的组包特点而定。

我们可以对资产包里的项目首先进行分类,如地区较多的,可以按地区分类尽调;涉及到执行中、终结、未诉、破产等案件状态的可以以尽调执行中的项目为主;也可以按照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分类,重点尽调有财产抵押的项目;卖方提供亮点项目的,也可以重点尽调亮点项目。

新包尽调选择重点尽调项目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多种分类方法结合,选择有抵押的、尚在执行中的、区域相对密集、有亮点的项目进行重点尽调。

33.不良资产包含哪些种类?

包含但不限于:

银行不良、企业应收账款、PE/VC失败投资、P2P/小贷公司不良、政府债,基本上都是基于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34.行业目前现状?

利:

市场足够大,并且未来呈上升趋势。

弊:

(1)行业缺乏规范。

(2)行业缺乏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而非投机者。

(3)行业缺乏专业人才。

(4)行业缺乏有体系的专业服务商。

(5)经济下行期导致退出难度增大。

35.关于不良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不同的投资人、投资机构对投资回报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不良资产行业。

投资不良资产的相关数据:

(1)采购成本;

(2)财务成本;

(3)处置周期

(4)成本摊平周期

(5)总回现额(扣除外部相关服务费)

每一个数据的变动都会影响最终的投资回报率,其实这也是投资人在投资前应考虑的几个重点因素。

36.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对于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意义是区别于其他金融投资行为的。

可疑、次级类打折幅度有限,通常是亮点保本、非亮点盈利。

损失类,看似一堆垃圾,但行业内有句话“可疑发财,损失暴富”。

不同类别的资产包尽调重点、尽调思路、尽调方式是不同的。

37.对于不良资产网络平台的观点?

淘宝的产品和不良资产相比,其不具备投资性:

显而易见,你买衣服的同时从未想过转手赚钱吧?

既然如此,单纯的线上营销不足以解决不良资产的退出问题。

对于投资,我们关注的无非是收益与风险,而对于不良资产,明确收益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然还有运营团队的干系;而风控,指望平台去解决风控显然是不明智的。

互联网是一种趋势,它在弥补各个行业现有的不足,它是助力,而非牢笼。

现有的平台即使模式不同,但都抓住了信息+资源这两个核心点,如何弥补线下团队的空缺应当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38.不良资产行业竞争激烈吗?

这是一个蓝海行业,起码现在为止,谈不上太多竞争,除了四大和省AMC以及部分资本大鳄在部分地区针对某些资产包的屡屡出手,作为在这个行业中游走的民营资本远远谈不上竞争,两个婴儿的斗争,能有什么意义呢?

39.投资失败的共同点?

没有做好投资前的项目尽调。

很多投资者没有对意向购买的资产包进行深入尽调并出具可行性报告,单纯的依靠卖方的推荐信息来判断资产包的质量,这是致命的错误。

40.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1.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

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

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

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2.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是否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43.流质契约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

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

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许多国家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

在不良资产的债权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流质契约条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4.同一债权,既设立抵押担保又设定保证担保,抵押权如何实现?

不良资产中的有些债权,设有双重担保。

双重担保的形成,源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证担保,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

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我们应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

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为各国立法都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45.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法学理论上物的不可分原则,主物用于抵押时,主物抵押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

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筑物为从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土地上的建筑物。

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为从物,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物中的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原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46.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如何实现?

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

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

47.抵押设定后,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后的抵押物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在不良资产债权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

财产出租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义务将同一财产有抵押的事实通知承租人。

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的财产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48.不良资产投资项目筛选要点有哪些?

1)一看有无关系资源,是否可以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底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二看债务人偿债能力强弱。

也就是要看债务企业的资金或资产的总额的多寡。

3)三看债权占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比重。

偿债是是属于割肉剜疮,还是事关生死。

如采取法律措施,分配资产是否能够起主导作用。

4)四看债务企业资产的可分割性。

不动产是一宗,还是多宗。

5)五看债务企业的整体质量,发展前景,有无挽救,起死回生的希望,能否进行资产重组。

筛选项目就是价值发现,发现价值,辅以恰当的处置方式,就会事半功倍。

不良资产就是发现价值、价值评估、价值提升、价值实现的过程。

49.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国内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这些资产管理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的不良贷款后,是如何进行处置的?

是否就只有一种?

下面介绍几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帮助大家加深认识。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

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

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

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

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

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4)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5)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

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

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

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

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

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

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

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50.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是多少?

尽管今年银行业已披露的16家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当前银行资产质量正在持续承压,平均不良率达1.38%、不良贷款余额达9080亿元,比2019年末增加2048亿元,但这可能远不是最坏的结果。

11月24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最新的研究报告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率上升还会持续4-6个季度,并预测在2019年四季度末不良贷款规模为16154亿元,不良率为1.94%。

51.什么是债权表见转让?

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

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

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

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的有哪些呢?

债权表见转让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因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

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2、至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

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转让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

”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

假如,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

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52.如何正确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1)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收回规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正确的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可中断诉讼时效。

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局盖章收取的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

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三是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

有以上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

(3)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

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政局得到“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

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XX时间内偿还,或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只对自然人而言。

(4)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

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帐户,在有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中断诉讼时效。

(5)正确的公正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

当面公证人当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

即同一时间、相同的公证人、相同的银行人员、不同的主体。

在诉讼时效内,这是针对债务人不同意签名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

(6)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可中断诉讼时效。

(7)正确的诉讼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

如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后,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

另外,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3.为什么很多项目没有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

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

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

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19年11月1日,银行于2019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答辩称2019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19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

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

截至2019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

2019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

2019年6月,银行发现张某返回住处,遂起诉。

张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账户存款上也没钱,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的,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自存扣款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3)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

2019年,抽纱厂对银行的欠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

2019年10月31日,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

2019年11月20日,银行起诉抽纱厂,抽纱厂答辩称银行没有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4)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

2019年,某公司对某银行的700万贷款到期未还。

2019年3月,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采取诉讼手段。

在法庭上,某公司称诉讼时效已经丧失。

银行提供了一份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19年8月。

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债务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5)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

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

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担保,保证期间2年。

在保证期间期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建筑公司,保证人建筑公司答辩称已过2年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重签保证合同,否则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败诉。

原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

从法律上讲,也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本质不同。

54.超过担保期间的有什么补救的办法?

(1)可以与保证人达成新的保证合同。

什么叫重新达成保证合同?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

因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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