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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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依法治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坚持预防为主、过程监控、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四)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六)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法律事务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法律事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归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三)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四)对公司的经营、改革、管理、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参与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并对全部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
(七)参与公司有关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八)规范和管理公司授权委托行为;
(九)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或承办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负责公司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工作;
(十一)负责公司选聘律师中介机构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普法宣传教育、企业法律顾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权利
(一)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的范围
根据领导具体要求,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司重大决策组织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或审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章程;
(二)订立重大合同;
(三)决定起诉、上诉、申诉、索赔或者申请仲裁;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权;
(五)开除职工,对职工按离职处理,或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一)参加相关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领导和各部门批转的法律文书及时审查,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样式见附件1)。
第四章法律文件及规章制度审核
第十三条法律文件的范围
法律文件是指设立、变更或终止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公司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或对外涉及法律适用的其他文件。
重点包括:
(一)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等诉讼和仲裁文书;
(三)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法律文件;
(四)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审核的法律文件;
(五)领导要求审核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法律文件,须经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一)法律文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主办部门填写《法律文件审批单》(表格样式见附件2)附法律文件送综合办公室签署法律意见。
(二)主办部门将《法律文件审批单》及法律文件送公司领导审批。
(三)印章管理部门凭《法律文件审批单》,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加盖公司印章。
《法律文件审批单》和法律文件原件由主办部门保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须经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规章制度在正式印发之前,通过发文会签形式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一般规定
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
(一)公司或与该纠纷案件有关的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称“送案单位”)需以公司名义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应至少在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届满前6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二)公司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送案单位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日内报公司综合办公室;重大案件,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告知并及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三)送案单位在报送案件材料时,应当指派该纠纷案件的经办人作为联系人,与综合办公室保持联系。
(四)以公司名义涉诉的案件,综合办公室应直接参与诉讼或仲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案件的评审与审批
综合办公室在接到案件材料后,要重点审查下列材料:
(一)案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有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相对人目前的经营状况、财产情况;
(五)诉讼时效及法定期间;
(六)需要审阅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各项证据材料不全或有遗漏的,综合办公室应要求及时补全有关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综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案件综合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向领导做详细汇报。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的重要性等,经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第十九条案件费用的承担
各部门移交案件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和委托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的上报备案等有关要求按公司具体执行。
第六章专项法律事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专项法律事务
公司所涉及到的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属专项法律事务:
(一)公司产权转让、股权或其他投资、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公司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法律服务
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法律事务,需要聘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的,由综合办公室推荐,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费用承担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资料收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法律资料的收集
综合办公室通过有效方式收集、整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文书、条约等资料。
各部门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并根据资料收集情况,不定期向综合办公室报送有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法律资料的使用
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法律资料,并作必要的解释。
第八章对外联系交流
第二十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第二十七条外聘律师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聘请、联系、监督考核等工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外聘律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及工作需要,负责与国家有关法律协会的联系工作。
第九章普法与法律培训
第二十九条目的
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条普法与培训对象
普法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普法与法律培训的重点是: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经营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普法与培训内容
(一)基本内容:
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专业内容: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开办专题培训。
第十章法律事务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综合办公室的法律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卷号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编号。
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案卷材料的整理
综合办公室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归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法律意见书
2.法律文件审批单
附表1: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意字[201__]第__号
×××单位或部门:
1、事项和案由
2、相关法律规定
3、可能存在风险或问题
4、法律意见或建议
附件:
1、×××
2、×××
法律机构名称:
(公章)
企业法律顾问:
(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法律文件审批单
文件编号:
送审单位
送审日期
文件名称
1.
承办人
2.
联系方式
事由
主办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发送单位
会签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综合办公室
法律意见
年月日
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