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318329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docx

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精品

上海法院《庭审百问(三)》

 

三十二、当事人当庭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如何处理?

答:

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负有审查责任,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当然也不例外。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当庭要求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或处理随意,任由当事人撤回而不加千预。

我们认为,当事人撤回证据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

当事人搞错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无关;当事人认为该份证据对其主张的证明力弱,意义不大,且其他相关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在对方当事人抗辩后认为提交的证据对己不利等等。

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中,第一、二种撤回情形可能不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三种情形则可能涉及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

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均需要法院的审查确定。

审判人员遇此情况,不应听之任之,应当主动审查撤回的原因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比如:

该证据是否确与本案无关?

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

等等。

具体处理中,应注意做好以下环节:

1、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该方当事人撤回证据是否有异议。

2、结合对方当事人异议情况,审判人民审查判断撤回证据与本案查明事实有无关联,无关的,可同意撤回;有关的,告知不同意撤回。

3、审查过程记明笔录。

 

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和证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接受询问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

若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的知情人,需要对当事人和证人分别询问时,有些审判人员采取在该当事人和证人同时在场情况下分别询问的做法。

我们认为:

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事件的知情人时,该当事人实际上兼有证人身份,若按照上述做法,会严重影响质证效果。

因为,该当事人是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很有可能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甚至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的可能。

故我们建议,在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知情人情形下,应采取将该当事人和证人分别隔离作证的方法进行对质。

询问顺序上可采取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再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

 

三十四、当事人陈述不明确,审判人员未能听明白时,应如何处理?

答:

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原因而辞不达意的情形。

我们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口气生硬地问:

“啥意思?

”、“再讲一遍!

”。

这种方式不太规范,而且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而言,仍然可能复述不明确。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一般情形下,审判人员所提的要求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比如:

“原告(被告),请你将刚才所讲的内容解释一下,以便于法庭记录”。

2、对于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宜采取诉讼指导的方法,引导当事人陈述清楚。

比如:

被告可能不理解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陈述的含义,审判人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项引导:

“被告,原告提供的xx证据,你认为是不是真实的?

”、“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原告刚才所说的xxx意见?

”等等。

这种方式比简单让当事人复述更有效果。

 

三十五,在庭审发问阶段,当事人称对方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时,审判人员如何处理?

答: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互相发问阶段,时常会提出自认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相关案外事实的问题。

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会在当事人发问后立即干预,如直接指出“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予制止。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妥当,因为:

—方当事人所提问题有可能与本案确无关联,但有的可能是为了迂回证明本案事实,也有的可能是为了通过设问而让审判人员了解双方的诚信度,最终来信其主张,等等。

故审判人员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后再判断或干预,兼听则明,更会有利于综合了解事实过程;假如审判人员先于对方当事人回答而立即干预的话,有可能会失去裁判的中立地位,因为审判人员在干预“有无关联”时,实际上已经传达了审判人员“不予采纳”的倾向,直接代替了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容易形成提问一方对审判人民产生对立情绪。

所以,在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前,审判人员不宜直接干预。

具体方法可参照如下意见;

1、在一方当事人提问后,审判人员宜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

2、若对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提问—方当事人:

“你方提出的这个问题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

3、在提问方作出回答后,审判人员应当场判断一方当事人的提问有无关联。

确无关联的,应明确告知提问一方当事人:

“这个问题与本案审理的事实没有关联,请你方围绕本案事实提问”;有关联的,应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回答:

“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联,请你方予以回答”;

4、若对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明确有关联性后仍然以与案件事实无关联为由拒绝回答的,审判人员可在双方当事人发问程序后,依职权询问;

5、若一方当事人所提问题确与案件审理无关联,对方当事人在回答时又没有提出关联性异议的,审判人员可在对方当事人回答后告知提问一方:

“请注意所提问题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6、在—方当事人提问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审判人员无法当场判断该提问是否与案情有关联的,可告知另—方当事人:

”这个问题可能与本案有关联,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请你方予以回答。

 

三十六、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

诉讼请求的明确、具体,是被告进行针对性答辩和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

实践中,诉请不明情形较多,如:

有多个被告的,诉请是针对哪一个被告所提的不明;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不明;要求赔偿的,损失构成不明,等等。

这些诉请若不及时明确,势必影响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准确处理。

然而,我们发现,在诉请不明确时,有的审判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及时明确诉请的重要性,有的在被告答辩后才对原告询问;有的甚至在事实调查程序接近尾声时再作询问;有的却始终未进一步询问。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妥。

在原告诉请不明确时,审判人员应注意:

l、对诉请的审查应在原告陈述诉请完毕后及时进行,有利于被告作出全面有针对性的答辩;

2、在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前,可先引导被告发表意见,如告知其:

“被告,你方对原告提出的xx诉请是否已明确?

”,这样可以避免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对抗;

3、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注意进行诉讼指导,比如:

“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你方是否已了解计算方法?

 

三十七、需当庭调解而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能需当庭调解,但有时会遇到委托代理人无调解代理权的情形。

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有的审判人员则直接宣布不再调解。

我们认为,这两种做法可能会贻误调解时机,即便后来再行调解,也会增加诸多不便。

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做法:

1、可要求代理人与当事人屯活联系,转告情况并询问调解意愿。

若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的,则可马上主持调解;

2、若一时联系不到当事人,不能确定当事人调解意愿的,除非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参加调解外,审判人民可视情继续主持调解,但应要求代理人庭后向当事人转告调解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意见,补办委托手续。

 

三十八、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

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均能注意在庭审中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但我们也发现,在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异议后,有的审判人员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或不了了之,或不作修正继续审理。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将审判人员意志代替了当事人意思,不利于准确、客观地确定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归纳之后,应及时征询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尊重当事入的意思表示;若当事入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对已归纳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在当事人明确无异议后,再记明笔录。

 

三十九、当事人提交证据繁多,又叙述无条理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引导举证?

答:

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交多组证据,每组证据又包含多份证据,且当事人叙述无条理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听取当事人举证陈述,不加引导。

例如,某案件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二十多份证据材料,但未作分类,当事人在法庭上逐份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花了半个多小时。

有些证据有共同证明对象的,完全可归类的,却分散陈述。

整个举证过程显得纷乱混杂、条理不清。

而,审判人员未在庭审期间作任何引导,放任当事人陈述。

上述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也不利于书记员记录,更不利于厘清案件事实的脉络。

因此,我们建议,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及时指导,引导当事人归类证据,并围绕举证要求陈述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

如审判人员可询问:

“原告,根据你方诉讼主张,对xx主张,有哪几份证据证明?

”;

“根据你方刚才陈述,xx证据和xx证据均是为了证明xxx内容,你在下面的举证陈述时,请你将有共同证明目的的证据分组陈述”;

“你方已陈述了这组证据中每份证据的名称,现请你明确一下这组证据共同要证明的目的(观点、事实、对象)是什么?

审判人员在庭审前阅卷时,如发现当事人提交了较多证据,最好应安排庭前证据交换,这样有利于正式庭审时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四十、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如何引导质证?

答:

在庭审举质证阶段,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繁多且分类较乱的情况下,未能把握好庭审的节奏和顺序。

比如:

待一方当事人提供并陈述完所有证据后,再让对方当事人质证。

这时,因举证—方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陈述证据,而容易使质证一方当事人未能听清或完全记住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而难以保证其质证的完整,影响证据的审查效果。

我们建议,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宜采取“一组一质”的方法,即在举证一方当事人陈述完一组证据后,视情及时让对方当事人作针对性质证,然后再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质证。

 

四十一、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实为质问,或就某一问题询问对方当事人的观点或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

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会发生有的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实为质问或是询问对方的意见的情况,比如: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依据?

”。

这可能与当事人不理解“发问”的目的有关。

我们认为,这时,审判人员直通过向发问一方当事人释明告知的方法进行干预,比如:

“现在是互相发问阶段,当事人可以就尚不清楚的事实部分提出问题,你方刚才提出的问题不属了解事实的发问范围,观点性的意见可以在后面的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发表。

 

四十二、当事人当庭递交证据时,在审判席前对审判人员小声说话,审判人员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

庭审中,有的当事人在当庭将证据呈递到审判席时,有时会站在审判席前与审判人员小声说话。

此时,该当事人一般是就证据向审判人员作某些解释。

但是,需引起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易使对方当事人对“小声说话”产生猜测,甚至怀疑有不便公开的内容,而对审判人员产生合理怀疑。

如果小声解释的是有关证据本身的.更应在法庭上进行公开陈述。

因此,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呈递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

1、在当事人递交之前,应明确告知证据的递交方式。

比如:

“请原告将证据递交给书记员,并将证据副本交与被告,然后发表举证意见”;

2、若当事人欲单独向审判人员低声说话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告知。

比如:

“请原告坐回自己的席位,然后向法庭陈述与证据相关的内容”;

3、如审判人员未来得及制止,则可将当事人小声说话的内容在庭上复述一下。

 

四十三、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询问程序应在哪个阶段进行?

审判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在事实调查阶段何时运用职权调查手段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有的是在当事人举质证后即依职权直接调查;有的是在当事人互相发问后,即事实调查的最后阶段,依职权调查。

我们认为,前者做法不够妥当。

因为,审判人员在双方尚未形成对抗之前,即依职权直接调查的话,极易造成替代一方与另一方对抗的局面,法院既陷入被动,也不利于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因此,审判人员应注意:

1、对于案件事实不明之处,审判人员宜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在此基础上再就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部分,依职权进行调查询问;

2、对于重要事实当事人回避或回答模糊的,审判人员应及时追问,以彻底查明事实;

3、依职权调查询问时,应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即审判人员每调查一个问题,均应听取双方的意见,不应将所有问题向一方当事人全部司完后,再询问对方意见,这样不利于通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及时查清事实。

 

四十四、当事人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

当事人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原因各不相同,如:

1、对方提交证据的时间较晚或当庭提供,当事人当庭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等情况发表质证意见;2、证据未提交原件;3、当事人的代理人需向当事人本人或相关人员了解后才能发表质证意见等。

实践中,对于上述合理原因当事人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有的审判人员缺乏应对办法,不作任何告知和引导,不了了之,有可能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们认为,遇此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庭作如下处理:

1、应询问当事人不予质证的原因,如明显不能成立的,应根据《证据规则》告知其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

2、如属上述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可同意其暂不发表质证意见,告知其在庭后一定时间内到法院质证或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3、如属上述列举的第二种情形,首先应询问提供证据一方能否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则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仅就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如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未携带,审判人员应告知质证一方可先就复印件发表意见,并责令提供证据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原件,交对方核对,也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在对方提供原件后另行安排质证;

4、如属上述例举的第三种情形,如有关人员在场或能及时取得联系,可宣布暂时休庭,待当事人的代理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再继续质证;如有关人员不在场也无法取得联系的,则告知其庭后了解情况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四十五、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的事实,是否需要举证和质证,审判人员应如何把握自认规则?

答:

《证据规则》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于该条规则,实践中的认识和把握不一,存在两种做法:

一是“一刀切”,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外,当事人自认的,一律不再主持举证、质证,直接认定;二是对自认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排除自认规则的适用,如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为原、被告的诉讼中,原、被告的自认即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可排除自认规则的适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

我们倾向于按第二种做法处理,在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应慎用自认规则。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明确、具体,与对方陈述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告相关规定,对该部分内容不予组织举证、质证,并在双方陈述完毕后及时归纳该部分无争议的事实,提示书记员记录在案。

 

四十六、如何衔接好庭前证据交换与庭审的关系?

答:

实践中,在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市关系问题上,某些审判人员不够重视,未能将两者充分衔接,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1、对已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的,庭审质证时仍然出现举证序号与庭前递交的证据目录、名称等不一致的情况,造成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质证混乱、冗长,影响庭审效果;

2、对当事人在庭前交换中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仍逐一举证、质证。

我们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应尽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按照证据编号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在正式开庭时,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1、庭审调查开始时,审判人员可归纳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和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引导当事人按照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2、告知当事人对于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的证据,其交换时发表的意见可作为正式质证意见,合议庭明确予以确认。

告知内容注意记录在案。

3、对庭前交换时已质证的证据,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庭审时无需再一一核对,当事人可仅就争议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四十七、对哪些证据应尽量当庭认证?

答:

当庭认证可以使当事人及早明了纠纷的责任。

然而,实践中审判人员很少当庭认证,即使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审判人员也不予认证。

这主要是因为:

部分审判人员有顾虑,怕当庭认证出错;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庭认证需台议庭评议,较为麻烦。

我们认为,谨慎认证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处理,但对能当庭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也不妥当。

当庭认证应因案而异,至少但不限于下列证据可当庭直接作出认定:

1、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2、庭前已交换过并已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

3、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

4、有效的公证文书,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

5、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否定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四十八、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步骤应如何?

答:

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做法不一:

有的审判人员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而拒绝质证时,不再对该证据继续审查;有的审判人员直接强制要求对方质证;有的审判人员不审查该证据是否构成新证据,宣布“是否构成新证据待法院认定”,并让原告先质证等。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均欠妥。

第一种做法丧失当庭审查新证据成立与否的审查机会;第二种做法忽视新证据构成要件的审查,可能有损质证方当事人的权益;第三种做法尽管作了说明,但实际上仍然没有对新证据是否构成进行必要地审查。

可行的步骤是:

1、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审判人员应先询问提交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具体原因;

2、如其逾期提交证据有合理的理由,审判人员应让其具体陈述相应的依据,比如:

出国延误的,应提供护照等在国外期间的相应证据;

3、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是否是新证据提出抗辩,如当事人放弃抗辩或予以认可,审判人员可让其直接发表质证意见;

4、如对方当事人对新证据提出抗辩,并且明确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后才可质证的,此时审判人员不宜要求当事人质证,可宣布:

“对该证据是否为新证据,当事人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

如果当庭或短暂休庭后能够作出决定的,即应在当庭或恢复庭审后宣布该证据是否是新证据。

然后再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如果不能当庭作出决定的,审判人员可告知当事人“评议结果xx天后通知当事人,如认定为新证据,再发表质证意见。

5、如当事人虽对新证据的构成提出抗辩,但仍发表质证意见的,法院可参照上述第4步处理。

但此刊.审判人员可告知:

“该证据是否为新证据山法院决定,如法院认定为新证据,今天当庭发表的意见可作为正式质证意见,双方无需另行发表质证意见;如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双方的陈述将不作为质证意见,现在发表意见并不表明已放弃对新证据的抗辩,对上述告知内容,双方是否清楚?

有无异议?

6、上述各步骤均应记明笔录。

 

四十九、当庭无法认定为新证据时,能否先予质证?

答: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另一方对新证据的成立提出抗辩,而法院又难以当庭作出决定时,此时当事人是否可先予质证,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审判人员可进行释明和引导后再决定当事人是否继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人员可告知当事人:

“是否构成新证据,由合议庭庭后评议并作出决定。

为节省审判和当事人旅途往返时间,双方今天可发表质证意见,如法院认为不是新证据,则不作为本案证据采用,现在发表意见并不表明已放弃对新证据的抗辩;如法院认为是新证据,双方今天发表的意见可作为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上述告知内容,双方是否清楚?

如该证据关系重大,不宜由当事人先发表意见的,审判人员可告知:

“你方也可暂不发表意见,待本庭对是否为新证据作出决定后再另行组织当事人质证。

 

五十、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复制件,对方当事人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质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

实践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原件时,审判人员一般只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原件,不再有其他处理措施。

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质证的,审判人员不应简单地停止对证据的审查,应视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对于有些证据虽无原件可供核对,对方又拒绝质证的,但审判人员仍可依职权进行补充调查,比如,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公司登记情况、身份情况等复印件的,审判人员可直接依职权,就证据所载明的内容直接进行询问。

具体操作中,审判人员可参照如下方法引导处理:

1、审判人员首先应询问提供证据一方是否能够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应让其说明理由;然后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你方仍可就复印件、复制品发表质证意见,如拒不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2、如提供证据一方称能够提供原件,只是无法当庭提供,待其说明原因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其提供的时间,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先就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也可确定在对方提供原件后另行组织质证。

3、对于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当事人自己应当知道情况的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审判人员应依职权主动调查相关内容,告知其应当配合法院调查其应当知晓的内容。

若当事人仍不愿质证的,可告知具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并提示书记员记录在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6年第39期《庭审百问(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