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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4-04公布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许可程序…………………………………………………………………………………(3)

4.1申请和受理……………………………………………………………………………(3)

4.2企业实地核查…………………………………………………………………………(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审定和发证……………………………………………………………………………(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5.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

6证书和标志……………………………………………………………………………(11)

6.1证书……………………………………………………………………………………(11)

6.2标志……………………………………………………………………………………(12)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2)

8收费……………………………………………………………………………………(13)

9工作人员守则…………………………………………………………………………(13)

10附则……………………………………………………………………………………(14)

附表一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5)

附件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卡产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为:

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三个产品单元。

企业申报IC卡读写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

1.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

1.4.1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

1.4.2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集成电路(IC)卡及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

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

100083

电话:

(010)51615856、51615895

传真:

(010)51615896

电子信箱:

nctc@

网址:

联系人:

李震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

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编:

100083

电话:

(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

传真:

(010)51615885

电子邮箱:

nctc@

网址:

联系人:

符荣梅李俊智李晓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

(2)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

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

510610

联系电话:

(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

传真:

(020)87236171

联系人:

陈立辉杨林宋丹玫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

(3)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

通信信箱:

北京1101信箱

邮政编码:

100007

联系电话:

(010)84029573

传真:

(010)64007681

联系人:

王颜尊齐建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

IC卡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

(4)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邮政编码:

200233

联系电话:

(021)64701065

传真:

(021)64701065

联系人:

胡西虹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IC卡读写机应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规格型号。

如果企业申请办理双界面卡、复合卡生产许可证,须同时申请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两个产品单元,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填写“双界面卡”和(或)“复合卡”;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规格型号、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①IC卡(带触点)

产品标准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16649.1-2006(ISO/IEC7816.1:

199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

GB/T16649.2-2006(ISO/IEC7816.2:

1999)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2部分:

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16649.3-2006(ISO/IEC7816.3:

199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3部分:

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14916-2006(ISO/IEC7810:

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2006(ISO/IEC10373-1:

1998)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

GB/T17554.3-2006(ISO/IEC10373-3:

2001)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3部分: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

GB/T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ISO/IEC7816-1:

199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ISO/IEC7810-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

ISO/IEC10373-1:

1998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通用特性测试》

ISO/IEC10373-3:

2001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3部分: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和相关接口设备》

②IC卡(无触点)

产品标准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17554.1-2006(ISO/IEC10373-1:

1998)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

ISO/IEC14443-1:

2000

《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接近式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

ISO/IEC14443-2:

2001

《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接近式卡第2部分:

射频功率和信号接口》

ISO/IEC15693-1:

2000

《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邻近式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

ISO/IEC10536-1:

2000

《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紧贴式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

ISO/IEC10373-6:

2001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6部分:

接近式卡》

③IC卡读写机

产品标准

GB/T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4943-2001(idtIEC60950:

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9254-1998(idtCISPR22:

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2003(idtIEC61000-3-2:

1995)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A450-2003

《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

注:

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的产品标准。

5.2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2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IC卡(带触点)

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卡片铣槽设备;点胶、贴片设备。

功能检测设备;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

IC卡(无触点)

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绕线设备;焊(粘)线设备;层压设备;冲压设备。

功能检测设备;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

IC卡读写机

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10米;耐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安全性能测试仪(产品采用交流供电时,每种不少于一套)。

元器件和外购部件测试仪器或装置;耐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安全性能测试仪(产品采用交流供电时,每种不少于一套);产品自检测试软件或者测试卡;常温或高温老化试验条件。

注:

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的必备条件。

5.3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原则

对IC卡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元,每个单元随机抽取一种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

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型号,分别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同一产品单元、使用不同注册商标、同一生产场地、应用功能不变、安全部件(IC卡读写机的结构、主板、电源)不变的产品不重复抽样检验。

5.4.1.2抽样方法和要求

对IC卡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

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其它附件。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表3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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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生产单位

主导产品

生产地址

抽样方式

商标

抽样领域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系人

被抽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台)

样品数量(台)

检验目的

IC卡(带触点)

□初次/换证申请

□增加单元

□其他

IC卡(无触点)

□初次/换证申请

□增加单元

□其他

IC卡读写机

□初次/换证申请

□增加单元

□增加型号

□其他

被抽单位法定

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

经手人(签字)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姓名

姓名

姓名

抽样日期

年月日

注:

①.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主导产品;

②.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承检单位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③.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

④.对IC卡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

⑤.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其它附件。

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产品抽样

企业对样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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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型号及报告号

单元

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部件与主导型号不同(√)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版本)

生产厂家

CPU

存储器

结构

电源

主板

显示器

键盘

IC卡读写模块

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

其他

申证企业代表签字

申证企业:

(盖章)

填写说明

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检验机构将根据此表说明决定对样品做全部项目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此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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