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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点

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

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

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

书面:

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

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

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

票据保证必须按票据法第46条规定记载事项,其中“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程序包括持票人的请求付款和付款人的付款。

持票人应在票据法第53条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票据法规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查义务。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包括两个条件:

符合票据法第61条规定情形;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必须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受领追索金额。

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向其中一人请求清偿。

票据抗辩。

对于符合票据法第13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票据抗辩。

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无效。

票据无效的情形包括:

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未记载或欠缺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更改;使用非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签章不符合规定等。

票据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上的签章为本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则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应为其预留签章。

票据期限计算。

票据期限使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从次日起算,遇休假日,休假日次日为最后一日。

按月算计算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以月末日为到期日。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包括全国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省辖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出票。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应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明“现金”字样,使用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银行汇票使用。

银行汇票可用于单位和个人各项资金结算活动。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付款。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代理付款行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兑付汇票时,应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因超过提示付款期不获付款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退款。

三省一市汇票。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代理付款行受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汇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汇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汇票后,银行汇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出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收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利息的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目前的银行本票均为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

出票银行签发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签发用于取现的现金本票,应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使用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密押不得更改。

银行本票使用。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付款。

因超过提示付款期不获付款的银行本票,持票人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退款。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银行本票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五、支票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支票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由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六、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汇兑。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并办理汇款以后向汇款人签发的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入银行收到款项并直接入账后向收款人发出的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托收承付。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济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式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

使用委托收款结算,必须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方能办理。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第二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基本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办法》第17条规定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等证明文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办法》第13条规定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办法》第19条出具存款人证明文件。

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类账户审查责任。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且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财政预算外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生效日制度。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工资、奖金收入等11项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人民银行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银行管理职责。

银行应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存款人管理职责。

单位存款人加强预留签章的管理。

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部分支付清算系统

一、支付清算系统概述

支付清算系统按处理业务种类可分为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票据交换系统等;按结算机制分可分为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延迟净额结算系统,混合结算系统。

我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业务系统、证券结算系统、行业清算组织和互联网支付服务组织业务系统等。

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和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实时处理同城、异地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20000元)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用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为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浙江省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接入小额支付系统集中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系统。

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二、支付系统

总体结构。

支付系统采用了两级两层结构:

第一层是国家处理中心(NPC),第二层是城市处理中心(CCPC),NPC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分别与各CCPC连接,各参与者通过所属CCPC接入支付系统。

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清算账户。

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的设置,采用“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的办法。

运行时序。

大额支付系统日间运行时间是8:

30至17:

00,其中8:

30是登录时间,17:

00是业务截止时间,17:

00至17:

30是清算窗口处理时间,清算窗口关闭后进行日终业务处理,日终业务处理完成后进入下一工作日营业准备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连续7×24小时运行,16:

00是日切时间,系统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

00至本自然日16:

00。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

⑴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⑵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⑶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⑷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⑸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目前系统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

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目前系统设置金额起点为2万元。

大额支付系统基本业务处理流程:

支付业务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不足支付的,接资金清算的优先级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除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基本业务处理流程:

“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NPC负责接收、转发跨CCPC的支付业务和信息,并对跨CCPC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CCPC负责接收、转发同一CCPC覆盖范围内的支付业务和信息,并对同一CCPC覆盖范围内的支付业务(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NPC和CCPC逐包实时按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双边轧差,定时将各清算行轧差净额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支付系统的清算机制:

大额支付系统:

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大额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支付业务,实时进行资金清算;小额支付系统:

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

净借记限额。

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清算。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处理需要调整清算账户圈存资金。

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分配在CCPC和NPC两地使用,分别用来衡量直接参与者在该节点某一时点的最大付款能力。

直接参与者某节点(NPC或CCPC)净借记可用额度=该节点的净借记限额-该节点已提交未清算业务的净借记差额±本场轧差场次的当前净贷(借)记差额。

轧差及轧差排队。

CCPC或NPC对小额净借记限额检查后释放的小额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双边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小额非实时贷记支付指令或借记成功回执纳入排队处理。

按金额大小进行排序,小金额业务在前,大金额业务在后,同等金额业务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轧差排队业务的解救措施包括:

⑴调整净借记限额;⑵NPC、CCPC额度均衡;⑶撮合处理:

CCPC或NP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不同参与者的多笔排队业务进行配对处理。

清算及清算排队。

已轧差的净额原则上纳入当日清算。

节假日每日实行一场轧差,节假日期间的小额轧差净额不提交清算。

已提交SAPS的小额净额清算报文当日必须清算,不可撤销或退回。

小额净借记差额只能用圈存资金以外的可用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清算处理中如发现某清算账户可用于日间清算的头寸不足时,对不足支付的支付业务按照《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顺序进行排队等待清算的处理。

清算窗口。

清算窗口时间内,支付系统仅受理《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NPC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仍在排队的小额轧差净额、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当日必须完成清算,上述业务未清算前,SAPS不得关闭清算窗口进入日终处理。

支付业务的撤销。

仅允许付款清算行发起撤销指令。

大额支付系统撤销支付业务应为未被清算资金,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小额支付系统仅允许对未纳入轧差的非实时贷记业务包、非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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