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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安全播出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阔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领导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将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各分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组织严密、保障有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管理体系。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2004〕33号〕;

〔二〕国家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

(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

(四)

〔四〕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五〕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广网发〔2011〕3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防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对各类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三章安全播出组织体系

第四章

 

第五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各级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工作的相关领导和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节目编辑制作、网络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后勤物资、经费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部门同时负责安全播出日常运行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建立相应制度,落实安全播出责任。

全公司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责任层层落实、防范步步到位、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全面负责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的工作部署与检查、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指挥、调度工作。

主要负责省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市〔州〕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

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图〔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1,详细职责见附件2。

第七条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传达、检查与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主要负责市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县〔市、区〕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

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3,详细职责见附件4。

第八条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所在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与检查;负责各类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5,详细职责见附件6。

第九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由公司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时邀请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应与关键业务流程各环节涉及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涉及业务核心技术或具有关键权限的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审计;

〔五〕将代维单位人员、外来驻场人员统一纳入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开展培训、考核;从维护工作连续性考虑,对其人员流动性进行约束,在人员变更后及时对人员资料、操作权限、出入门禁等进行更新。

第三章技术系统配置

第十一条公司各类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级前端、有线分配网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

省公司播出前端、成都分公司前端应按一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市级分公司前端、用户数大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二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用户数小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三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覆盖用户大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一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覆盖用户小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二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二〕各级光缆传输干线网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应按照《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

省干基础网络系统应到达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省干业务系统应到达一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业务系统应到达二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电总局或信产部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四〕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四章安全播出制度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技术维护、信息安全、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三〕安全制度(技术、网络信息、施工、消防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

〔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

〔六〕自办节目内容审查制度;

〔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制度;

〔九〕维护检修制度;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十二〕设备、管线巡检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当预算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

〔一〕有自办节目的播出单位应建立播出内容审查制度,负责节目和广告内容审核,落实自办节目的安全播出责任,防止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节目内容不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各前端机房应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接入、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三〕各分公司应采用上级前端通过光缆干线下传的信号作为主用信号,卫星信号作为备用信号;当地电视台节目引入应采用双路由至播出机房;卫星信号源接收应采用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

〔四〕各级前端应建立健全数字电视应急备播系统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实现重要节目和部分主要节目的应急播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7〕。

〔五〕各前端机房应确保对播出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按安全播出相关预案的规定流程上报。

第十五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

〔一〕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按公司统一的技术标准、标准和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二〕涉及前端机房〔含分机房〕、干线网络〔机房间信号传输网络〕、业务平台和一次性投入的接入网等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报公司技术规划中心,由该中心组织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进行安全播出专项验收;

〔三〕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需要试播的,应当通过公司报省广电局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播期间的非责任性停播事故不纳入安全播出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指标:

(二)

1、公司总前端、成都市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一级前端,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2、各市〔州〕分公司以及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二级前端;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3、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下的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三级前端,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三)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指标:

(四)

1、光缆干线阻断率应不大于0.8次/百公里年;

2、光缆线路平均衰耗〔155Onm〕不大于0.25db/km;

3、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95%;

4、光缆阻断时间不大于4.8小时/百公里年;

〔三〕日常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按《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运维与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各前端播出机房必须实行7×24小时有人值守,省级、市州级前端应配置双人双岗,县级前端宜配置双人双岗,对播出的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以及接收终端呈现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在重点时段要重点监听、监看重要节目的播出;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网络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如无人值守机房〕要具备防范措施〔防火、防盗、防鼠等〕和应急准备〔应急发电机、车辆、备品备件、抢险物资等〕;

〔六〕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各个环节之间要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七〕对外委托代维〔代管〕的设备、线路与系统平台,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在代维〔代管〕的协议中落实安全播出措施,签订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播出责任、保密责任、信息安全责任;

〔八〕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公司技术规划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对自评估结果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章事件〔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事件的界定

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8。

第十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

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详见〔川广网发[2017]165号关于《网络安全与运行报告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

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到达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事故的分类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9。

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

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

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

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详见〔川广网发[2017]165号关于《网络安全与运行报告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事件〔事故〕的记录

〔一〕各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二〕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三〕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四〕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五〕以下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的停播;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

 

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二〕事件事故逐级上报流程:

在各类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中,根据事件、事故影响程度的界定〔安全播出事件界定标准见附件8,安全播出重大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9〕,实施分级处置和逐级报告。

具体流程为:

1、破坏侵扰事件、攻击破坏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应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2、

3、各类安全播出重大或重大以上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4、

5、省级干线光缆网络的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6、

7、市州干线光缆网络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所属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8、

9、各级前端节目停播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10、

11、1万户以上的接入网停播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12、

13、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接入网停播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14、

15、5000户以下的接入网停播事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发生地本级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16、

〔三〕事件事故的上报标准

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按上报流程逐级上报。

其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向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快速报告单〔格式见附件10〕;8小时内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6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快速报告单;2小时内上报简要书面报告,8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四〕各前端机房在接到各级监测台站发出重大事件〔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核实,在30分钟内将核实情况回复相关监测台站。

确有重大事件〔事故〕发生的应按上述规定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良措施;

〔六〕如果重大事件〔事故〕的原因、性质有关部门暂时无法定性的,可以报告重大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出重大事件〔事故〕的主要原因后,再补报详细报告;

〔七〕广电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和省广电局;

〔八〕因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改造等工作,需要在例行规定的停机操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各相关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作计划停机处理,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认真填写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月报表,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1。

各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汇总并分析其行政区域内所辖各县〔市、区〕分公司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上报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汇总并分析全省各分公司、各部门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广电局。

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全省每月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月报情况按季度向公司提交全省安全播出形势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件〔事故〕的管理要求

(一)公司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应设立24小时值班,设置专岗处置事件、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指定专人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快报单》的记录、填报,并按规定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及时上报和管理工作;

(二)

〔二〕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内容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准管理;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事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否则,导致事件〔事故〕危害扩大或影响事件〔事故〕处理的,或导致不能正确判定事故性质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应下发通知及相关安全播出工作部署,实施重要保障期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播出重要保障分级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播出分级保障体系,有效管理和控制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风险,预防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事故,保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

〔一〕按照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重要性、影响力、涉及范围的不同分为一级和二级保障两级。

其中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二级为普通保障等级。

〔二〕全国及全省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和启动时间依照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或转发的调度令执行。

〔三〕各市〔州〕、县〔市、区〕的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和启动时间依照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布或转发的调度令执行。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前的分级保障

〔一〕二级保障的重要保障期前:

各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要提前做好发动部署和安全防范、要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实施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设施的检查、备品备件的补充,保障人员值班安排等准备工作。

〔二〕一级保障的重要保障期前:

应在二级保障的基础上,由各级网络分管安全播出的领导牵头设立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领导小组,召开发动部署会,组织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制定各级干线网络和前端的重要保障期预案。

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开展网络隐患排查,做好前端机房供配电系统、播出系统、辅助系统〔空调、消防〕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做好各级干线网络传输系统、技术系统的巡查、检修、测试工作。

开展各类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集中演练,签订各级安全播出责任书落实安全播出分级管理责任。

与设备厂商、系统集成商、代维单位、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协调,落实网络系统及动力、通信的应急保障措施。

向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逐级上报值班安排表。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的分级保障:

〔一〕二级保障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间,各级网络应加强值班,严格值班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播出监测和保障,前端机房及重要干线要取消应急抢修以外的所有例行检修操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上报各类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现场指挥。

〔二〕一级保障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间,在二级保障的基础上,各级前端应安排政治可靠、业务精良的技术骨干值班,确保双人双岗7*24小时值守,各级相关领导要到播出一线靠前指挥。

加强各级网络的巡查守护,重要线路、重点区域、故障隐患段落要实施专人蹲守,保障期间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重要保障期后的总结

一级保障的重要保障期后,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要将重要保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逐级上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内容包括重要保障期间的安全播出保障措施,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处置情况,零报告执行情况等,公司汇总各级分析各级网络安全播出情况,向省广电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将主要情况向各分公司通报。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应做好各类广播电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完善与修订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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