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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四篇

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四篇

篇一:

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村(社区)组织上的公益性组织。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是为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四、援助范围:

(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7)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服务对象:

本镇居民。

六、工作人员要文明、公正、公平、依法。

七、对咨询法律的问题,可以直接解答,对一时无法解答的,经共同探讨后,及时予以反馈。

八、对于需上门提供诉讼服务的人员,及时与本村(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联系,以求帮助。

九、对采访当事人的隐私问题,严格为当事人保密。

十、对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当事人,及时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20XX年3月1日

篇二: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

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

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

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

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篇三: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有关法律问题,落实“首问责任制”。

四、法律援助中心收案、接案认真要做好《法律援助事项登记》记录,必须做到规范严整。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六、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及时按卷宗要求整理装卷,统一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八、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九、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篇四: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

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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