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条文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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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一、术语

城建档案指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工程建设活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二、城建档案重点管理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档案必须依法移交到城建档案机构。

其中,重点是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的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城建档案移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的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100年。

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测、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测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不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的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馆移交。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

500城市地形图的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

6.0.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7.0.3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6、《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规定:

7.1.1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已归档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档案。

移交方式包括在线式和离线式。

7.2.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一套工程电子档案。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单位按规定对应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信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四、城建档案管理程序规定

1、《建筑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释义] :

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作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早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

在此条件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单项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进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

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本《条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所包含的内容,详见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释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式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收是施工合同的附合。

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

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规定

第八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

3.0.3.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0.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0.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0.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1.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3.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盖章手续完备;

4.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0.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7.0.1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0.1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7.0.2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6、《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2007)的规定:

3.0.3.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建设(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纸质档案进行预验收时,应同时提请对工程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

7.2.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纸质时,应当同时移交一套工程电子档案。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8、湘建255号文件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检验材料之一。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五、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换发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五、城建档案管理处罚规定

1、《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1号)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有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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