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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310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招聘录用2

第三章培训管理规定3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3

第五章工作时间7

第六章休息休假8

第七章劳动报酬10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13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14

第十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14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16

第十二章附 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煤炭用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五条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六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综合汇总各科室、队组用工需求,确定拟招聘人数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向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申请根据用工时间统一向社会发布招工信息。

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按需求人数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三章培训管理规定

 第九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招聘人员培训计划,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计划组织培训,拟培训人员必须委托具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职工培训时间不低于20学时,新招务工人员培训时间不低于96学时。

考试合格后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

 第十一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培训机构了解培训情况及合格人员情况,并根据培训合格人员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煤矿企业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三年。

合同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持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6张、2寸照片6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天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

员工花名册内容有: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九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80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作本员工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

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

第二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十九、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归属矿劳动用工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一人一档,专人专柜专管,并使用《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三十、从业人员档案实行编号管理,且编号必须与从业人员合同编号、合格证编号为同一号码,便于现场检查、调档查阅和网上检查。

三十一、从业人员档案包括:

1、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必须为2011年3月1日正式启用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新合同文本。

2、上岗合格证。

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发放。

3、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4、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每年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年检并存档。

5、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6、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签订申请书。

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9、其他考察、政审材料;加入党团材料;处分、任免,调动;工资、待遇考核等供参考材料。

三十二、从业人员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凡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需经本人见面签字的,包括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评议考核等材料,一般应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人事管理员注明。

盖章或签字后方能归档。

三十三、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但可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其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十四、凡属于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省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干部档案材料需统一使用规定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笔书写。

三十五、从业人员的档案应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规范的保管,要有专门的从业人员档案室,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灭火器等相关设备。

非内部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人事管理员要做到入室开锁,离室上锁,室内要做到防水、防潮、防蛀,防盗、防晒、防高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三十六、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三十七、因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确定参工时间、入党、工伤、职称待遇、退休等事宜需查阅人事档案时,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能查阅,并且只能在档案室内阅看,外单位查阅需凭介绍信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

查阅档案时,查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只能查阅需要的内容,严禁篡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属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处理。

三十八、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确因工作需要需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矿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摘抄、复制的材料由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认同盖章,使用人员要保管好,不得传给无关人员,用毕要立即销毁。

三十九、从业人员档案不得外借,如确实需要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用毕及时归还。

第四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一般情况下,下级不得查阅上级领导的档案。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劳动用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档案转出,人事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将转出的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并存入档案袋中,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必须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四十二条因人事调动调入的员工,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材料的目录进行清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对档案进行编号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归档。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劳动用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章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三十一条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3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

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2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2年(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五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条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

①“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4、婚假。

项目

标准

条件

备注

一般

3天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

12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

有薪

5、丧假。

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0天

其中:

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有薪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有薪

3-7个月

50天

护理假

7天

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医疗期。

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

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数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

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全年事假不得超过60天。

11、紧急假:

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四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5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四十二条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的基薪(如计件单价)工资的20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基薪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0%,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八条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

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五十一条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

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

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五十四条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七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五十八条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六十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六十六条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十八条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六十九条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条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二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七十六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巨开元煤业有限公司所有。

第七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2012年1月10日生效。

 

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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