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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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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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本资料仅供参考)

―――――――――――――――――――――――――――――――――――――――――――― 

 ************公司文件

关于发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的

通  知

本劳动管理制度于*年*月*日经公司第*届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 

 

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十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员工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培训员工的,应当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

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

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按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

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司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五)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员工身份证、资质、学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对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

在此期间,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认定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员工本人一个月的工资额;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四)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员工与公司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资料或工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经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

**

冬季:

**

第三十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未经批准擅自加班加点的,不予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每年年休假3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年休假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未满三十年者每年年休假15天,满三十年以上者每年年休假20天。

(二)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四)产假: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五)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当月工资于次月***日前支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涉及到工资统计计算困难需要延迟支付的,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制订工资支付表,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盖章。

员工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交员工的委托书。

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同时每月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当月的工资清单

第四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不低于三门县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工资÷167.36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十六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日加点,支付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七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八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非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九条 员工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五十条 员工病伤假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停发病伤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五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不低于三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五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三门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并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六十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打卡(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证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公司分管经理反映。

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二条辞职规定: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通知书》的,可向分管经理投诉,并直接向分管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

(二)部门经理或主管接收《辞职通知书》后,递交公司经理或主管审批。

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部门经理或主管故意刁难的,可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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