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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及模式资料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及模式

裴立新广州体育学院

一、组织性质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主要是以单位制度为基础,包括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四种主要类型,《民法通则》从法律上对这四种法定社会组织的职责、权力与义务给予明确。

我国法定社团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种组织形式。

分别为财团性、社团性和服务实体性非营利组织。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系法定社团组织,登记注册的主要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个别进行企业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分别给予了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运作与管理方面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事业单位不同,有着符合其自身规律的运作与管理模式。

以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和科学理论为依据,合理的诠释其基本定义、属性和类型,将有助于加深了解,提高对规范化运作与管理的认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定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政府倡导和体育彩票资助,依托各级各类学校、体校、体育场馆、社区和基层体育项目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习惯,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才,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化、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名词解释,国家体育总局)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政府倡导、支持和资助,社会有条件的单位举办的以青少年为主,以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习惯,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才,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和管理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群众体育服务组织机构。

对定义中二个问题的说明:

1、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活动。

“非营利性”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强调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运作不是以牟取利润为目的,但并不包含限制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思。

如果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本质和范围的界定标准概括可为三个方面:

一是举办主体,二是举办资产来源,三是活动性质。

前两个标准用来界定“民办”,举办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社会力量;举办资产是非国有资产,后一个标准用来界定“非企业”,即非营利性,其中还隐含着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这个定义看似明了,但仔细推敲,其中自相矛盾,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即一方面不允许开展营利性活动,另一方面又允许收费,二者是矛盾的。

2、如果二者均为独立法人,举办单位是否与俱乐部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有几点需要了解。

一是把举办单位称为依托单位,可能会使举办主体不明确,虽由举办单位发起和申请,但批准后二者均为独立法人,成为一种契约关系;二是依托有依靠或从属之意,缺乏独立性;三是就成为对等关系,并不意味着举办单位没有责、权、利了,也不意味着俱乐部就摆脱了举办单位。

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的控制权、决定权在董事会或理事会,即出资者。

出资多少决定了控制权的大小。

目前大部分举办单位都是出资者,所以,就不必担心控制权问题,同时,也要清楚自身责任。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彩票公益金是国家资助创建俱乐部的,而不给举办单位的,如果举办单位以公益金为注册资金,如何处理至今亦未能明确,但有必要搞清楚。

(二)基本属性

基本属性即事物的本质特征。

揭示本质属性,对于创建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青少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属性包括如下方面:

1.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本质属性之一。

它强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社会功能上有着与政府类似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又是与政府组织体系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

其非政府性包括二层含义:

第一、俱乐部的产生是以社会需要,而不是以国家职能为基础。

俱乐部的存在基础不同于政府,它不是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工具,其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是国家职能,而是一定的社会需求。

第二、俱乐部作为非营利组织在体制和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不隶属于国家的政治和行政体系。

俱乐部与举办单位的关系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自愿合作为根基。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即不营利为目的,或者说俱乐部存在目的不是积累财富或者创造利润,而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何判断俱乐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理解其非营利性的关键,衡量指标有下三个方面:

第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财产基础是基于捐赠的公益产权

一个组织的财产基础决定于其基本的产权属性,产权属性取决于组织的资产来源。

政府的财产基础是由于税收的国有资产决定,所以政府要服务于全体纳税人。

企业是创造利润和积累财富的部门,资产来源于投资形式,在机制上属于投资者所有。

民间组织其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等。

如同政府不能将公共财政的资金分红给个人一样,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受托人来经营管理社会的公益资产,也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剩余索取权。

政府购买服务,虽然运用的是财政资源,但是作为公益信托可理解为一种财政捐赠,减免税待遇也是一种财政捐赠,体彩公益金作为国家预算外收入实质上也是一种财政捐赠。

志愿服务是表现为人力资源的社会捐赠形式。

捐赠者在捐赠行为发生时就意味着宣布放弃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而受赠者要在宗旨宣称的范围内用于公益事业。

第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明确的公益性或互益性宗旨

  基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公益产权性质,它必须要有明确的利他的、非营利的组织宗旨,表明它承担的社会或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责任。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宗旨应当体现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要求。

通常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方面要看它的主要活动领域是否属于社会公共事业的范畴,青少年体育应属于社会公共范畴,受益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要看它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否采取市场机制,比如价格、竞争、利润等形式,消费具有非竞争性。

为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组织开展活动时,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资产和产生的利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或进行分配

首先,基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公益产权性质,其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侵占民间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资产都是公然侵占公益资产,应受到法律制裁;其次,基于公益产权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资产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利润都不得分红,因为俱乐部作为公益资产的托管机构不具有剩余索取权,俱乐部的利润无权用于成员或相关人员的分配;最后,当一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解散的时候,其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继续用于公益目的。

这也是由民间组织的公益产权性质决定的。

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将将有利于理解俱乐部的资产属性与其非营利性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

目前普遍认为:

俱乐部既然是公益性和非营利的就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

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民间组织和企业一样是一定的经营主体,只不过它的经营对象不是私有财产而是一定形式的公益资产。

俱乐部接受举办单位的委托来管理、运作和分配一定形式的公益资产,既有责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之最终用于受益人,又有责任最大限度地提高公益资产的管理、运作和分配的效率。

为此,俱乐部不仅要确保公益资产不致流失,还要努力使公益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公益事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俱乐部将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获得收入等等,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是可行的。

换言之,俱乐部并不是不能经营或者不求利润,更不能不讲经营效率任意消耗资产。

“非营利性”是一个用以界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的词汇,它强调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不是以牟取利润为目的,但并不包含限制俱乐部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思。

第二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其核心标准是净收入进不进行了分红或分配,而不是它有无收费行为。

民间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社会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收费现象,收入可用于组织发展,但不能在成员之间不进行利润分配,除工资收入和合理福利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形式的个人受惠。

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企业等市场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

判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红、分配,还是禁止分红、分配。

换言之,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剩余财产的处置,而不是活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个问题:

不分配收益

不分配收益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基本准则,根据这一准则,俱乐部的收益不能用于个人分配,但并不意味专职人员就不能获得报酬,一般情况下,可将总收益10%用于人员开支。

目前还存在认识误区。

不少人认为:

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能获得报酬,应该是志愿的。

但也发现如下问题:

一是普遍认为不应分配收益,但大部分都以各种名目发放补助,有的甚至成为单位年度年奖金的主要来源,分配比例高于10%;二是有的地方把俱乐部收益作为预算外收入纳入行政收费管理,由政府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一分钱也不能发。

二种情况都是误区,既不能过度分配,亦不能绝对不分。

要想发展成为有效积累和经营公益资产的社会组织,就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英美等发达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之所以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是和它们拥有一高素质的专业员工队伍分不开的,而英美民间组织固定员工一般都是有薪酬的。

所以对于长年从事俱乐部工作的人员应当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个问题:

利用国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这一点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资产。

而民办则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个人、集体和国内其他非国有企业等非国有资产举办。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不是不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份。

目前大部分俱乐部的举办主体是事业单位,其性质决定了其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它举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自身属性存在差异。

3.自治性

自治性也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重要特性之一。

  自治性指的是: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应依附于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决策及其行使能力,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

  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一样,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也是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体,它们与政府之间有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一面,其自治性体现了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举办单位的社会性格,构成自治基础。

  俱乐部的自治性涉及到一个具体的经济问题,即俱乐部的经济独立性问题。

如果一个俱乐部的主要收入经常性地依赖于政府或者举办单位,那么它的自治性就可能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就难以形成一个自我运作的具有长效性的机制。

  欧美发达国家,政府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为了确保民间组织不因接受政府资助影响其自治性,一些国家也制定了民间组织和政府关系准则,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民间组织的决策。

4.志愿性

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区别:

  

(1)政府组织的行动工具是法律,资源集中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性收取税赋,运行机制是科层制;

  

(2)营利组织的行动工具是资本,资源集中的方式是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

  (3)非营利组织的行动工具是志愿精神,资源集中的方式主要是自愿地募捐,运行机制是自治。

  

  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志愿性有三层含义:

第一是组织的志愿性。

关于组织的志愿性就是应当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行政指令性的产物,不能采取行政指令性分配的方式。

指令性方式会使创建单位失去自主创建的动力,会缺乏积极性,如果造成创建单位从主观上认为是上面派下来的,是你让我做得,不是我自己主动要做的,这样将会导致更大的依赖性。

  第二是服务的志愿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民间组织和政府一样,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但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同于政府的地方在于它提供公共服务基于志愿精神而不是行政权力。

基于志愿精神的公共服务要能够更加确切地反映捐赠者的意愿和受益人的需要。

第三是活动的志愿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关,没有等级森严的科层结构,而开放式的公民志愿组织,其优势不在于结构,而在于它们具有广泛动员青少年或其他社会成员参与的能量。

为此,组织开展活动或参与活动都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采用强制性的办法,这一点以学校为举办单位的俱乐部尤其在注意这个问题,因为检查发现存在着强制性加入的现象。

5.组织性

 组织性指的是一定的组织形式,它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群众体育组织的另一重要特征。

任何组织都要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表现为:

  一是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也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获得法律地位和法定优惠待遇的条件;

  二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一个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正式组织形式,包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固定的人员、经常性的活动、一定的组织章程及制度规范等等。

6.公益性

社会公益事业一般是非营利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

  美国人迪斯(Dees)认为公益组织具有这样的共性:

“需要资助者牺牲资金外的回报;拥有以社会激励为基础的劳动者;它们为顾客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服务;它们为使命而工作”。

  英国上议院将公益事业分为济贫、发展教育、发展宗教和其他有得于社会公众的目的4类。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68条将公益事业概括为:

救济贫穷、发展教育、发展宗教、促进健康、政府或社会目的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利益目的6类。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事业的界定是7类:

即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发展教科文体、发展医疗卫生、发展环保和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事实上,无论界定如何不同,无论在哪个国家,公益事业是政府、市场力量和公民社会组织共同合力推进的一项事业。

公益提供都是多角度、多层面的,政府机构、市场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在提供公益服务。

公益组织或公共利益组织,是指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一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为宗旨而发起建立的民间组织或机构,又称为公益性民间组织(publicbenefitorganization)。

(三)基本分类

1.按照法律地位分类

按照法律地位现阶段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三大类:

法定民间组织、草根民间组织和准民间组织。

法定民间组织是按照现行法规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目前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系法定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登记和管理制度。

2.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

(1)按组织性质分类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两大类。

这一分类标准目前在国际上常常被作为对非营利组织的最基本的分类标准。

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被认为是公益性组织,而社会团体则为互益性组织。

从相同之处来看,这二类组织都具有非政府、非营利、自治性、自愿性等特征,但从组织性质和体制等方面来看,公益性和互益性组织还是存在着较大差别。

  一是从受益对象来看,公益性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它们的受益群体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群;互益性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成员,受益群体是社会上特定人群,也就是说实际受益者并非整个社会,而主要是以会员形式界定的特殊群体,所以国外亦称之为“非营利企业”,但是无论是公益性还是互益性都具有利他的性质,可以把互益性理解为一定范围内的公益性或者较低程度的公益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如果其受益群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群,它就是公益性组织,如果仅服务于青少年这一特定人群,那么它就是互益性组织。

  二是从组织形式来看,公益性组织为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亦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具有实体性特征,作为一种实体性组织,依托专业性设施,由专业人员向社会提供具体的经常性、连续性的专业性服务,其受益群体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群。

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互益性组织,亦称社会团体,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松散型组织形式,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以有限领域为标识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更多的是一个组织共同利益代表,以会员作为组织的边界,非会员不能享有会员待遇。

 三是从职能来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较大差别的。

社会团体作为一种代表一定群体利益的互益性组织,是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它具有广泛的职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亦称民办事业单位)作为一种代表不定群体利益的公益性组织,是一种实体型机构,它具有专业性服务职能。

  四是从税收优惠待遇来看,强调区分这两类组织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2004年有关方面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有关社会立法建议的草案中,明确提出对公益型组织和互益型组织采取不同的登记监管制度、政府支持政策和优惠税收制度。

公益性组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因而享有较高的税收优惠;互益性组织面向社会特定人群,因而享有有限的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政府都对民间组织采取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但是公益程度不同的民间组织往往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如一些国家使用“慈善组织”和“非营利企业”两组不同的概念来区分公益性民间组织和互益性民间组织,并在税收制度上设定两种不同的减免税标准。

(2)按组织体制分类

 民间组织可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大类,它表明了组织的基本建制,也是国际上常用的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是一个以个人会员为主的互益性组织,亦可以是一个非会员制公益性组织。

由于会员制受益对象是特定人群,具有典型互益型组织特征,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个公益性组织,它的受益对象可能不仅是青少年而且还应包括社会其它人群,应该是不特定多数人群。

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需要说明的是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可以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不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申办社会团体。

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不同点。

归纳以上,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属性类型做出如下界定:

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但二者差别较大,前者为公益性、非会员制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实体型服务机构;后者为互益性、会员制的面向社会特定人群的组织。

第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属于公益服务型组织,即以公益服务为核心功能,它的特点是单体规模可能不大,面对受益者的需求,致力于为青少年提供公益服务并谋求社会公益;它们与政府公共服务相辅相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则应属于社会协调型组织。

这种组织一般采取会员制的社团形式,注重社会资本,在会员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益空间并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强调对所在区域俱乐部的代表性。

第三、青少年俱乐部作为一个公益性、专业化、实体型服务机构,按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实施管理可能较为合适。

为了维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成立国家和省区二个层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联合会作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共同利益的代表,按社会团体登记,实行互益性、会员制。

所有的俱乐部都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俱乐部可以采用公益性、会员制亦可采用公益性、非会员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公益性、非会员制可能更有利于发展,如果要采用会员制就应做实而不是虚设的,另外要规范发展单位会员。

 

二、基本模式

(一)定义

所谓模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式样”。

教育学的解释是:

模式就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原则,围绕着某一活动中的某一主题,形成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范型。

由此可见,模式更多的强调的是标准化、规范化。

我个人认为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随着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等方面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自治权进一步扩大,各地都有一些符合自身情况的做法,人们对政策的执行及理解亦不尽相同,此外,地方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特殊性因素。

  上述方面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统一发展模式,当然,一个基本的范式还是存在的。

这个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范型,包括构成要素和运作机制。

这一模式的基本定义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合法、规范、公益、自律、青少年为本的原则,围绕广泛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主题,形成稳定的组织机构、场所和服务功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自律、诚信、长效的运作机制。

(二)组织要素

 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难以称之为社会组织。

  1、组织目标

  没有明确目标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

明确的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是确定组织活动路线的基础,也是衡量组织活动成效的标准。

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组织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特定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

管理学家则从更加具体和操作的角度来认识组织目标,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努力争取达到的、期望的未来状态,它包括使命、目标对象、指标、定额和时限等。

章程的宗旨对组织目标给予明确。

  2、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是关于特定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原则、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活动规则等的规定。

现代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成文的和成体系的。

社会组织自身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规章制度的复杂程度。

3、组织成员

  实现社会组织的目标,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但人们要进入一个社会组织,成为组织的成员,必须通过一定的进入程序或手续。

通过这种进入程序或手续,从而形成社会组织的边界,强化成员对社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明确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4、物质基础

  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来保障其运行,包括资金、设备和活动场所等。

  

  5、权威(也即一种合法化的权力)

  韦伯认为,权威就是获得认可的权力,在社会组织中权威依附于职位。

一个人居于某一职位,他就具有该职位的权威,当他离开这一职位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威。

许多俱乐部都是领导挂名,下面的人干事,但干事的人没名份。

(三)基本模式和条件

1、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即俱乐部的基本构成,其依据为相关法规及组织性质。

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法人代表、主任、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部、场地部)

2、运作条件

 

(1)社会有需求,位置合适,邻近地区没有同类组织;

 

(2)举办者有积极性,申办理由充分,有传统、具备人、财、物条件;

 (3)业务主管单位重视、支持,并主动、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4)民政、教育、税务、物价、街道等部门认识较为统一;

 (5)各种材料规范、齐全;

(6)办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身份;

(7)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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