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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案例集

基础会计案例集

第一章概述

【案例1】关于会计的对话:

在我们开始学习会计的一些基本知识之前,我们先来看一段关于会计含义的对话:

甲、乙、丙、丁是四个好伙伴,有一次在一起聚会,一通天南海北之后,聊起了什么是会计这一话题,四人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甲:

什么是会计?

这还不简单,会计就是指一个人,比如,我们公司的刘会计,是我们公司的会计人员,这里会计不是人是什么?

  乙:

不对,会计不是指人,会计是指一项工作,比如我们常常这样问一个人,你在公司做什么?

他说,我在公司当会计,这里会计当然是指会计工作了。

  丙:

会计不是指一项工作,也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一个部门,一个机构,即会计机构,你们看,每个公司都有一个会计部,或者会计处什么的,这里会计就是指会计部门,显然是一个机构。

  丁:

你们都错了,会计既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一项工作,更不是指一个机构,而是指一门学科,我弟弟就是在湖南大学学会计的,他当然是去学一门学科或科学。

    结果,他们谁也说服不了谁。

亲爱的朋友,如果让你来谈谈什么是会计的问题,你会怎么说呢?

    在日常生活中,会计确实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甲、乙、丙、丁四个人的看法都说明了会计含义的一部分,但又都不全面。

我们说会计主要还是指会计工作和会计学。

    会计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一项为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社会实践,这就是说,认为会计是指会计工作。

同时,又认为,既然有会计工作的实践,就势必有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就有会计的理论,就有会计工作赖以进行的指导思想。

会计是解释和指导会计实践的知识体系,是一门学科。

也就是说,会计是指会计学。

可见,会计既指会计学,也指会计工作。

也就是说,会计既包括会计理论,也包括会计实践。

【案例2】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与经济上的法人不是同一概念,一般,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如独资及合伙企业。

如甲、乙、丙等人准备成立A公司,这家特定的A公司就成为了一个会计核算的主体,只有以A公司的名义发生的有关活动,如购进原材料、支出生产工人的工资、销售产品等,才是A公司会计核算的范围,而作为该A公司投资者的甲、乙、丙等人的有关经济活动则不是该A公司会计核算的内容,向A公司提供材料的另一些公司的经济活动,也不是A公司的核算范围,还有借钱给A公司的银行的财务活动也不是A公司的核算范围。

这样,作为A公司的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就界定为A公司,即只核算以A公司名义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从而就严格地把A公司与A公司的投资者、借钱给A公司的银行以及与A公司发生或未发生经济往来的其他公司区别开来。

另外的公司就是另外一个会计主体了。

【案例3】世界各国的会计年度

    一、采用历年制(1月--12月)的有:

中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多M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巴拉圭、洪都拉斯、秘鲁、巴拿马、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塞浦路斯、约旦、朝鲜、马来西亚、阿曼、阿尔及利亚、叙利亚、中非帝国、象牙海岸、利比里亚、利比亚、卢旺达、塞内加尔、索马里、多哥、赞比亚等。

    二、采用4月至次年3月制的有:

丹麦、加拿大、英国、纽埃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日本、科威特、新加坡、尼日利亚等。

    三、采用7月至次年6月制的有:

瑞典、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埃及、冈比亚、加纳、肯尼亚、毛里求斯、苏丹、坦桑尼亚等。

    四、采用10月至次年9月制的有:

美国、海地、缅甸、泰国、斯里兰卡等。

    五、其他类型的有:

        阿富汗、伊朗:

3月21日至次年3月20日。

        尼泊尔:

7月16日至次年7月15日;

        土耳其:

3月至次年2月;

        埃塞俄比亚:

7月8日至次年7月7日;

        阿根廷:

11月至次的10月;

        卢森堡:

5月至次年4月;

        沙特阿拉伯:

10月15日至次年10月14日。

【案例4】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合资企业,采用业务收入大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资料:

某市红旗股份有限公司系合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往国外销售,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拓展,外销业务不断扩大,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2年10月,外销业务占整个业务的80%以上,而且主要集中在德国等西欧国家。

企业财务部门考虑收入业务主要是德国等欧元区国家,而且每天按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也非常繁琐,于是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计核算由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改为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

分析:

会计核算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动性,因此,《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同时对于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红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德国等地,货币收支主要以欧元为主,因此可以选择欧元为记账本位币。

    应当注意: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年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案例5】副总统卷入假账丑闻

   新华社华盛顿2002年7月10日电美国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法律机构10日对副总统切尼和他曾经担任过首席执行官的哈利伯顿能源公司提出起诉,指控其虚报公司收入以欺骗股票持有者。

   这一名为“司法观察”的法律机构是在哈利伯顿公司总部所在地、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这一起诉的。

   这个法律机构称,在切尼担任首席执行官时,哈利伯顿公司虚报了尚未入账的公司收入,虚报数额高达4.45亿美元,从而抬高了公司股票并给股票持有者造成了损失。

   这个机构是在布什总统9日宣布一系列打击财务欺诈的措施后对切尼和哈利伯顿公司提出起诉的。

白宫发言人弗莱舍当天表示,这一起诉缺乏根据,不会有什么结果。

切尼于1995年至2000年曾担任哈利伯顿公司首席执行官。

   (《半岛晨报》2002.7.12第10版)

【案例6】可比性原则的一个案例:

    现有甲、乙两人同时投资一个相同的商店。

假设一个月以来,甲取得了20000元的收入,乙取得了17500元的收入,都购进了10000元的货物,都发生了5000元的广告费。

假设均没有其他收支。

月末计算收益时,甲将5000元广告费全部作为本月费用,本月收益为5000元(20000-10000-5000);而乙认为5000元广告费在下月还将继续起作用,因而将它分两个月分摊,本月承担一半即2500元。

因而乙本月收益也为5000元(17500-10000-2500)。

从经营过程看,甲显然比乙要好,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甲比乙取得了更多的收入,但从收益计算的结果看,甲与乙是一样的。

可见,收益结果未能客观地反映经营过程,原因就在于对广告费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正是由于收益计算的基础或依据不一样,使得甲、乙二者的收益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各自计算出的收益一样就断定两者的经营效益相同。

可以想象,如果每一个企业都利用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无法用他们提供信息来判断哪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效益更好。

这就是会计核算中要使不同企业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以便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的原因。

可比性原则要求不同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进行,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比较。

仍以上述案例,如果规定广告费必须全部计入当月费用,则甲的收益仍为5000元,而乙的收益则为2500元(17500-10000-5000)。

此时,由于他们是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因而结果具有可比性,即我们可以据此结果得出结论:

本月甲的经营效益要比乙好!

第二章会计要素及会计平衡等式

【案例1】 会计事项发生后会计等式还继续相等吗?

一、资料

    安安公司1月份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如下:

    1.商店购买并收到商品存货5000元,答应在30天内付款。

    2.成本为1500元的商品存货售出,得到现金收入2300元。

    3.成本为1700元的商品存货售出,销售价格为2620元,客户同意在30天内支付贷款2620元。

    4商店购买了一份3年期火灾保险合同,支付现金1224元。

    5.商店购置了两块同样大小的土地,共计24000元,其中现金支付6000元,其余18000元为10年期抵押付款。

    6.商店把其中一块土地卖出去,售价12000元;收到现金3000元,另外,买方承担9000元抵押付款;换言之,安安公司对这一半不再承担责任。

    7.因诚实经营,商店收到了别人提供的33000元;虽然他的权益当时只有26970元,她还是拒绝了这番好意。

显而易见,商店已经取得丁6030元的商誉。

    8.老板从商店的银行存款账户上取走了1000元现金,以供个人消费之用。

    9.老板从商店的存货中取走了成本为750元的商品,以供个人消费。

    10.老板得知买了那块土地(第6笔交易)的人又把它以14000元的价格卖出去了。

安安公司所有的这块土地在价值上与那块土地相同。

    11.商店还清了6000元的短期借款(不计利息)。

    12.老板将他拥有的安安公司1/3的股票转让出去得到现金11000元

    13.现金销售成本为850元的商品存货.售价为1310元。

二、要求与讨论:

    1、分析以上发生的会计事项对会计等式或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取一张纸,以文中描述的最后一笔交易(1月4日)发生后的时点为准,先用铅笔草编安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注意在各工程之间留下足够的空间。

然后,分析下列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影响,若有,把它们记录下来,你可以修改表上现存的数据(划去重写但不要擦去原数据),若有必要。

也可以增加新工程。

其中至少有一项事件对资产负债表不产生影响。

请注意基本方程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必须始终保持平衡。

你可以把每笔交易的影响单独列示出来。

用(+或-)标出其变动的数量与方向,这样可尽量减少错误的发生。

2、登记完这些事项后,请您用正确的格式为安安公司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

第三章账户和复式记账

【案例1】 试算平衡表不是万能的

   小甄从某财经大学会计系毕业刚刚被聘任为启明公司的会计员。

今天是他来公司上班的第一天。

会计科里那些同事们忙得不可开交,一问才知道,大家正在忙于月末结账。

“我能做些什么?

”会计科长看他那急于投入工作的表情,也想检验一下他的工作能力,就问:

“试算平衡表的编制方法在学校学过了吧?

”“学过。

”小甄很自然的回答。

   “那好吧,趁大家忙别的时候,你先编一下我们公司这个月的试算平衡表”。

科长帮他找到了本公司所有的总账账簿,让他在早已为他准备的办公桌开始了工作。

不到一个小时,一张“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试算平衡表”就完整的编制出来了。

看到表格上那相互平衡的三组数字,小甄激动的心情很难予以言表。

兴冲冲的向科长交了差。

   “呀,昨天车间领材料的单据还没记到账上去呢,这也是这个月的业务啊!

”会计员李媚说到。

还没等小甄缓过神来,会计员小张手里又拿着一些会计凭证凑了过来,对科长说,“这笔账我核对过了,应当记入‘原材料’和‘生产成本’的是10000元,而不是9000元。

已经入账的那部分数字还得改一下。

   “试算平衡表不是已经平衡了吗?

怎么还有错账呢?

”小甄不解的问。

   科长看他满脸疑惑的神情,就耐心的开导说:

“试算平衡表也不是万能的,比如象在账户中把有些业务漏记了,借贷金额记账方向彼此颠倒了,还有记账方向正确但记错了账户,这些都不会影响试算表的平衡。

小张才发现的把两个账户的金额同时记多了或记少了,也不会影响试算表的平衡。

   小甄边听边点头,心里想:

“这些内容好像老师在上《基础会计》课的时候也讲过。

以后在实践中还得好好琢磨呀。

   经过一番调整,一张真实反映本月试算平衡表又在小甄的手里诞生了。

第四章会计凭证

【案例1】大肆虚开增值税票家族罪案实属罕见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丰县物资公司原副总经理潘光始及其儿子潘英平、儿媳罗媚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4亿余元的案件。

这种家族式的虚开税票案实属罕见。

一、皮包公司专做发票生意

   由于担任公职不便出面,潘光始首先借用朋友潘某的身份证开立了新丰县新城物资有限公司,然后又指使自己的儿子潘英平成立新丰县万源有限公司,指使冯泽段等人申请成立了商发、长能贸易有限公司。

据公诉人讲,1997年,潘光始竟然在一天之内成立了两家所谓的“贸易公司”。

而这些公司既无厂房工地,又无贸易往来,惟一的生意是兜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父子儿媳齐上阵

   有时需要出具的虚开发票太多,忙不过来,潘光始就指使自己的儿子和儿媳罗媚一齐动笔开票。

检察院诉称,潘光始等3人从1996年1月至2000年11月,利用开设5家皮包公司的幌子,先后为中国石油物资装备总公司、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广东湛江制药总厂等全国100余家单位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实,被告人潘光始共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亿多元,税额5900万元。

每一次做生意,潘光始都坚持要求按价税总额的1.5%——1.8%收费,如此计算,潘家从中获取的不法之财达数百万人民币。

   (《半岛晨报》2002年7月19日第20版,原载《南方都市报》) 

【案例2】为他厂填开发票8张侵吞国家税款123万

   1996年4月,山西省榆次市南关村新开张了两家企业,一家为榆次市中信机械厂,另一家为物资佳丽有限公司。

中信机械厂的企业负责人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经榆次市国税局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限暂定一年。

物资佳丽有限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却不办理税务登记。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信机械厂,从1996年5月起先后两次在榆次市国税局征收分局服务大厅领取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本。

1996年8月,物资佳丽有限公司经理伙同他人经营生铁发往河北唐山。

购进生铁的唐山厂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资佳丽有限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自然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使生意顺利成交,物资佳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范小虎找到了中信机械厂的负责人孙俊华,要孙俊华用中信机械厂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唐山的购生铁厂家,条件是每吨付给孙俊华40元好处费。

孙俊华满口答应,先后为范小虎填开售生铁专用发票8份,数量7400吨,价款将近851万元,税款123.5万元。

而在存根联上只填开数量740吨,价款78.2万元,税款11.4万元。

孙俊华从中收取非法所得近30万元,而那11.4万元税款也未申报缴纳。

同时,唐山方面将8份发票如数抵扣(注:

指企业按规定用购入材料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产品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范小虎侵吞税款123.5万元。

   (整理于乔世震著:

《会计案例》1999年5月第1版,原载《税收与企业》1997年12期)

【案例3】记账凭证先盖章会计人员钻空子

   企业的现金应由专职的出纳员保管。

现金的收支应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出纳员在有关的凭证上签字盖章。

这是现金收支业务的正常账务处理程序。

   但在大连某实业公司,这个正常的账务处理程序却被打乱了。

企业的现金由会计人员保管。

现金的收支也由会计人员办理。

更为可笑的是:

该企业的记账凭证也是由出纳员张某先盖好印章放在会计人员那里,给会计人员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该实业公司会计(兼出纳)邵某就是利用这种既管钱,又管账的“方便”条件,尤其是借用盖好章的记账凭证,编造虚假支出,贪污公款1.4万余元。

(整理于《司法会计与鉴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

提示:

《现金管理暂行制度》规定,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一律不得经手现金。

【案例4】 出纳员的业务规范 

    甲企业出纳员张秋收到乙企业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4000元后,同时签发了一张金额为4000元的现金支票,然后一并到银行办理银行存款进账业务和提取现金的业务。

问题与讨论:

    

(1)出纳员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正常的经济业务范畴?

为什么?

    

(2)对这两笔经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你作为一个审计人员,对这类经济业务应如何查处?

提示:

出纳员的这种做法一般情况下属于异常的经济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出纳员可能利用银行存款同时一增一减两笔相同金额的业务,使银行存款余额没有变化,其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不易看出漏洞,从而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

因此,对这种贪污行为,审计人员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收支业务逐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银行对账上有金额相同且时间间隔不长的一收一付两笔业务而银行日记账上没有记录,应要特别注意,询问会计人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查不清原因,可到银行调查该收付业务的具体内容,从中查出会计人员有无贪污公款的行为。

【案例5】 涂改发票与发票审核马虎进行贪污的分析

    甲企业采购员李××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

旅馆开出发票记载单价为50元,人数1人,时间为10天,金额为500元。

而李××却将单价50元直接改为350元,小写金额改为3500元,将大写金额前加了一个“叁仟”,报销后贪污金额为3000元。

思考与讨论:

    

(1)出纳员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

    

(2)对采购员李××应怎样进行处理?

    (3)出纳员应如何审核这类虚假业务?

提示:

(1)出纳员应负责追回损失的现金,若无法追回,出纳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出纳员应首先检查原始凭证,即应检查发票有无部门领导的签字,发票金额的笔体是否一致。

发现有疑点时,应采用函询法调查住宿单价。

【案例6】只因对方财务章少了两个字发票无效被判败诉

因财务人员一时大意,付款未仔细核查发票,诉讼时才发现发票上所盖的财务章与供货商名称不一致,导致了经济损失。

日前,东城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供货商某石油液化气站支付货款二万余元。

  2003年下半年开始,

某公司向供货商先后采购了二万余元液化气,双方履行顺利未见纠纷。

2004年3月2日,该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

原来,供货商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货款2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承认供货事实,但称已经支付了该笔货款,并提供原告给其开具的发票为证。

原告却提出发票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该公司的,并拿来了财务章当庭对照。

这时,被告才发现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供货商名称“北京市某某液化气站”比原告名称“北京市某某石油液化气站财务”少了“石油”两个字。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案被告既然主张支付了货款,就应提供有效证据,现发票所盖印章名称与供货商名称不附,即无法认定系原告开出,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发票的真实性,所以因证据不足,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供货商支付了全部货款。

  承办法官提示,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发票是作为付款的唯一有效凭证,所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支付货款时,对发票的任何工程都应仔细审查,如果取得了伪造或无效发票,经济损失就不可避免了。

第五章会计账簿

【案例1】税务干部丢失纳税人账簿引发的诉讼

  最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县个体工商户包某状告该县国税局非法调取账簿后丢失,请求判令赔偿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判县国税局未按程序调取账务、且造成账簿丢失属违法行为;对上诉人包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诉讼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5日,四川省某县国税局某税务所干部陈某和廖某。

来到个体工商户包某副食门市部进行税务检查,包某对陈、寥二人出示的税务检查证存有疑义而发生争执,并拒绝提供账簿。

后经该镇派出所干警劝解,包某才将10本账簿拿出。

检查人员在开具收据后将账簿带回。

  次日,陈、廖二人因保管不善,将调取的10本账簿全部丢失。

同年11月28日,包某以账簿上有10余万元的债权凭据为由,向县国税局申诉某税务所扣押账簿违法,并要求赔偿因债权凭据丢失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99年1月20日,县国税局做出了《关于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及处理意见》,认为“陈、廖二人对包某实施的税务检查合法,对其赔偿请求视为无依据而不予赔偿”。

包某不服,于2000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县国税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确认税务所干部陈、廖二人于1998年10月5日对包某所实施的税务检查,收取包某账簿,以及《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及处理意见》合法。

  二、驳回包某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包某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案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被告某县国税局未举证证明在调取包某账簿时所填写的上述法规文书,且将原告包某的账簿丢失,故其调取包某账簿的具体程序违法,原判的此项认定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某县国税局做出的《关于对包某来信的回复和处理意见》,且包某未就该行为起诉,故原判确认该回复及处理意见合法亦属不当,一并予以纠正。

包某账簿中记载债权凭据,属非有价证券,并且债权凭证的丢失,也不必然导致债权的丧失。

县国税局丢失包某记载有债权凭据账簿是事实,但包某在债权凭据丢失后,是否已经导致债权丧失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债权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判驳回其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法理分析

  从上述案件及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依法调取业户的账簿资料进行纳税检查,本是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法定职能。

但由于某些税务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甚至将所调取的账簿资料随便搁置而造成丢失,结果引来诉讼纷争。

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被告为进行税务检查而调取账簿,为何被判违法?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因此,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税务检查的规范管理,税收法律既赋予了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限,同时又规定了实施中的法律限制。

就法律限制而言,执行税务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不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税务检查,而且必须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检查步骤妥善实施。

从本案实施检查和调取账簿的情况看,一方面税务人员所出示的究竟是检查证或工作证不能准确认定;另一方面在调取账簿时,并未填开由县国税局局长签署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其越权调账的做法已明显超越法定程序,自然此种调账行为被判违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丢失业户账簿是一种什么行为?

虽然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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