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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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不断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再审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问题浅谈如下意见,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

  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

  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运用了失效的法律;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

  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裁定再审立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是指:

  申请再审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判决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证据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

  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具体是指:

  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以国家行正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7、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

  8、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具体是指:

  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禁止性规定;

  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再审立案的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始于立案。

立案工作做得好,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基础。

相反,如果立案带来很大随意性,且搞得很混乱,质量不高,必然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而要做到严格依法立案,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就要正确地适用程序,把好再审立案的程序关。

  大家知道,引起再审的因素有当事人的申诉,有人民法院自我检查发现,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但是主要的、大量的是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渠道,当事人的申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申诉是再审程序必要的准备阶段,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的继续,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

  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把申诉、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三个诉讼法本身就说明了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

因此,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了专门的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进行审查。

下面笔者就再审立案适用程序谈一些认识。

  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

  1、登记收案。

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均应先进行登记,审查。

  2、审查申诉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全面审查。

承办人接受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以后,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制作审查报告。

在认真阅卷、调查核实,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制作审查报告。

  5、合议庭评议,承办人写好审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评议。

  6、审查后的处理。

首先,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其次,当事人申诉经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其三,经审查,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立案复查,报院长审查,必要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民事、经济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后,应对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进行审查,同时应审查当事人是否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法律文书、有无证明原审错判的证据材料。

  2、经程序、实体审查后,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立案复查,报请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认为不符合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通知驳回申诉或驳回申请再审,并摆事实,讲道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对申诉的初步审查。

首先对申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诉人是否属原裁判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原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申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提出申诉的理由和根据等。

  2、对申诉实质要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原判认定事实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正确。

  3、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经合议庭评议后,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做好息诉服判的教育工作。

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可能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评议后,立案复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总之,再审立案适用程序,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的申诉复查立案和“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复查再审立案两个立案程序,是当前再审立案的可能性程序,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严肃性,杜绝随意性,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申诉权利,做到规范办案,有利于法官廉洁、公正审理申诉案件。

  综上所述,再审立案适用程序,笔者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来访申诉听证→复查立案→申诉复查听证→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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