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55614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docx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清民救〔2018〕11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遵循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日常护理经费、住院护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负担,同时可以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2章能力评估

第五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三类。

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1)全自理:

6项都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2)半失能: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全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如已评定为“能力完好”的,则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如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则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如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则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失能。

第六条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经评估后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期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特困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予以更新,加强动态管理。

第3章护理标准

第十条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清民救〔2018〕118号),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标准三档确定。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当月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当月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当月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第十一条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每年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4章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二条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结合个人意愿原则上集中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照护人、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分散供养日常照料护理委托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照料护理服务提供者应做好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姓名、委托者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住院照料护理

第十五条患病住院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金。

住院照料护理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证明(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查验),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金申请审批表。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住院在一个月内的申请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申请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住院照料护理金的特困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金划拨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护人的账户。

第十七条住院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住院照料护理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章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十九条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的护理资金,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照料护理服务费用。

由供养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提供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拨付到照护其生活的供养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

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亲属(或照护人)提供日常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直接支付到其亲属(或照护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金,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照料护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下拨照料护理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核拨照料护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

审计部门负责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护理补贴和住院照料护理金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定期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开展照料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定期巡查制度。

市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对居家照护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X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