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361501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docx

职业病防治法答题答案可编辑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

5、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6、新《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修改。

7、在工作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感到身体不适,可以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8、《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9、职业病危害项目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10、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8、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1、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合理,应当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6、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8、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

29、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3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4、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5、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可以单独诊断职业病。

36、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0、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检查。

41、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和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45、《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4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7、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9、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0、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5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3、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

5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5、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6、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5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9、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0、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6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

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6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3、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5.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66、劳动者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67、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69、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70、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7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

74、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7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7、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78、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9、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0、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8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82、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84、职业病病人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工伤伤残待遇等待遇。

85、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8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享有适当岗位津贴。

88、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8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90、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9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9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9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94、尘肺病是我国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目前世界各国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预防尤其重要。

95、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并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

96、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7、我国颁布实施的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8、《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7项.

99、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00、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