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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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57号)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统筹公共法律资源,建设全国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遵循“搭平台、整资源、强服务”的建设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促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跨行业、跨平台、跨地域整合互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新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与总体框架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区本级、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智慧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架构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区本级、街道、村(社区)三级构成。

分别在区本级建设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村(社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三)时间节点

2018年10月底前区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部建成,村(社区)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一)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建设标准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划拨独立办公区域,建筑面积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方案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业务量和服务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划分为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办公区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服务区设开放式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和座椅,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服务大厅安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宣传和导引。

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搭建有联接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远程视频系统。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2.主要功能

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提供值班律师远程视频服务,指导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和调解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指导、考核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3.人员配备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由司法局配备专职人员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人员两部分组成。

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律师专业调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4)人民调解岗,负责纠纷调解,化解矛盾。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增加或整合。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编办、区财政局

4.经费保障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人员和正常运营经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财政保障并列入区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5.完成时限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1.建设标准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街道司法所或街道综治中心建成,应选择临街一楼位置,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各街道可根据实际业务量和服务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2.主要功能

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

具体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及特殊人群帮扶等工作;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参与指导、考核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3.经费保障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建设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4.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

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编办、区发改统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5.完成时限

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

(三)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村一法律顾问)

1.建设标准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原则上要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处办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

每个村(社区)设立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社区、农村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原则上一人最多可以担任5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2.主要功能

协助司法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协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协助司法所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接受司法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指派,做好社区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等其它工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3.经费保障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建设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法律顾问的服务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法律从业人员配置比例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4.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

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5.完成时限

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力推动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区政府成立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赵德武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单丙星、区司法局局长郭冰任副组长,区编办、发改统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范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局长郭冰任办公室主任。

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参照区政府做法成立专门组织,加大对本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力度。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提供有利政策保障。

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建设标准,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层层抓好落实。

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体平台总体推进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加大保障力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立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平台建设规模和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重点放在职能作用发挥和服务效果上,促进平台建设均衡推进。

要将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台账,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体系,抓好督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平台建设各项任务按节点推进,按时限落地见效。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作用与成效,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

四、推进平台规范化运行

(一)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工作督办、舆情分析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编办、发改统计局、财政、人社、民政、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的对接,提高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二)强化平台工作力量

适应平台服务职责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配备,通过抽调选派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工作力量。

也可以将实体平台建成定编机构,平台工作人员纳入编制。

有效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严格购买流程,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

要综合考虑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素养等因素,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取专家型人才,组建区级法律专家库,为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要落实在区本级设置3名、街道设置2名、村(社区)设置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人员数量,切实打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养提升和业务能力提高。

(三)加强评估考核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综合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促进提高平台服务水平、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执行和业务水平等作出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

加强绩效考评,通过网络、媒体或书面形式定期通报平台建设考评结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于群众满意度高、服务效果显著的服务平台要进行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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