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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业主临时规约116Word文件下载.docx

物业名称华美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美太古广场商业区);

座落位置;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服;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随意改变车库、商服的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07:

30—12:

00;

下午13:

30—19:

周六、周日上午:

8:

3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7:

30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周六、周日需静音施工。

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施工,不得进行拆改承重墙和破坏楼板结构等建设部门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各种管线,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人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小区内的依法营业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1)门前实行三包责任制。

保证无垃圾、无积水、无积雪,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业主自行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冬季清雪工作。

2)营业时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扰民,按规定时间营业。

3)营业中安全秩序由经营者自行维护。

4)烟道的安装位置应报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安装。

小区规划中没有烟道的禁止私自加装烟道或占用共用烟道。

5)垃圾必须装袋,不得外溢,自行负责清倒。

6)商服的招牌、广告、霓虹灯应整洁统一。

安装牢固,无安全隐患,电线按安全标准敷设,没有破损。

业主必须事先将安装方案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报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其安装后效果不得影响其他业户及小区整体形象,方案须经物业公司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2.小区租有停车位车辆凭证出入,租有车位业主(住户)自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及车辆保险单据(无保险单据者需另据相关材料)到小区管理处办理车辆出入证。

3.小区建成后无车位业户车辆禁止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除外,如业主搬家、医疗、消防等。

5.因本小区属住宅小区,车辆进入小区时速不许超过5公里每小时,全责瞭望,出现事故,司机应负全责。

车辆在小区内应按规定路线行驶,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6.小区管理处维护公共秩序,保证道路畅通、整洁、便利,但不承担小区车辆的各种意外赔偿。

小区业主或司机有义务加强自用车辆的管理,离开车辆时应做好检查防范工作,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确保安全。

7.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位内,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行驶,否则,由此引起刮车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私自安装防护网;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业户不得在公共地方,公共走廊或门前摆放自行车、拖鞋或有碍观瞻的物品。

9、室内采用地热采暖,禁止使用射钉枪、冲击钻等工具在住宅室内地面及天棚上进行穿凿,打孔,破坏原有层面;

10、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3、破坏小区绿化整体风格,私自种植植物或瓜果蔬菜;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以上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

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饲养宠物的业主要向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出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件;

2、按规定执行动物出户时间:

每天19时至次日6时,宠物出户必须由主人手牵看护(大型凶猛的宠物需要戴必要的护具),拉绳不超过2米,避免咬伤或惊吓小孩和路人,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及损失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

3、动物粪便主人应随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4、如因饲养的宠物噪声或气味扰民,主人必须妥善处置或停止饲养;

5、小区内禁止饲养羊、鸽子、鸡、鸭、鹅等畜类和家禽,业主应遵守并监督此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景观道、亭台内或人工湖、水景周边嬉戏打闹,并妥善照顾好老人,看管好儿童。

禁止跨过围栏或从无围栏处私自下去靠近水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承担原则:

1、物业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当地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住宅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公共设施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三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手册》及各项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制止、批评教育、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承担违约金方式,直至进行法律诉讼等处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设立布告栏,用于张贴通知、布告及有关管理服务告示,任何通知、布告、告示张贴后,既视为全体业主已周知。

物业公司可以在业主欠费3个月以上,依法起诉。

可以采取电话、书面、公式栏等方式催交,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物业管理费:

高层多层普通住宅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停车:

人民币100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人民币6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电梯费:

电梯费=基础费用+运行电费。

基础费用为30元/月﹒户,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运行电费以二层为基础层,以30元/月﹒户为标准,每增一层加2元/月﹒户,一层业主原则上不收电梯费。

电梯起始层为地下一层的,运行电费以一层为基础层,以30元/月﹒户为标准,每增一层加2元/月﹒户。

有关规定收费。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费为预付,每年交纳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三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以下费用按实计算:

A、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换、可向物业公司提出,所需费用由该业主负担。

B、业主应如期付清因房屋所有权或物业使用发生的(包括将来发生的)分摊费用(如维修基金等)。

C、业主房屋发生的供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由该房屋业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或物业管理企业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房产所有权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新业主有责任在受让房产前确定前业主已付清转让日以前的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新业主有义务清偿前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函件、单据,可派专人送达业主房屋或投送业主的信报箱内。

需送达业主本人的,以该业主、使用人或委托人签收为准。

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

若是其他通讯方式,则业主须将其通讯方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以供物业公司联络。

如果有函件给物业管理公司,应直送物业公司办公室,或投入物业特设的信箱内。

第四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不适用于小区内已批准的规划建筑、配套设施、道路、公益设施的继续建设施工。

第四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2015.11

承诺书

本人为“华美太古广场”区号(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哈尔滨华美太古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单位)制定的“华美太古广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五、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妨碍小区内已批准的规划建筑、配套设施、道路、公益设施的继续建设施工。

甲方:

哈尔滨华美太古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号楼单元室

业主/授权代表:

丙方:

华美太古广场物业公司

盖章:

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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