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6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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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64页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红星·中茂城1#、3#、4#栋土建主体工程

工程地点:

湖南长沙星沙板仓路与向阳路交汇处

发包人:

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厅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实施红星·中茂城1#、3#、4#栋土建主体工程项目,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并中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红星·中茂城1#、3#、4#栋土建主体工程

工程地点:

湖南长沙星沙板仓路与向阳路交汇处

工程内容:

红星·中茂城1#、3#、4#栋总建筑面积133138平方米,其中1#栋建筑面积39950平方米,3#栋建筑面积10702平方米,4#栋建筑面积82486平方米。

计划打造成大型购物中心、风情商业街、专业写字楼和高端商住公寓于一体的高端商业综合体。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包括红星•中茂城1#、3#、4#栋施工图纸范围内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墙面抹灰工程、给排水及电气工程(与其他分包单位界面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及弱电工程、网络工程、通风空调系统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高低压配电及设备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门窗栏杆百叶工程、地下室地坪及标识标牌工程、外墙面装饰及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屋顶钢结构及连廊工程、燃气安装工程、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铺装、室外标识标牌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等,以上项目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指定。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13年7月20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2015年4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49天。

(具体节点工期以双方约定的管控计划为准)

主要节点工期:

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完成时间(±0.000以下部分):

正式开工三个月内;

裙楼(四层)工程完成时间:

正式开工四个月内;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一次验收合格,力争芙蓉奖

5合同价款

(大写):

暂定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小写):

¥:

220,000,000元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

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项目总指挥长: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7月

本合同订立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6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监理人1份,合同备案机关1份。

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包发人:

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化石、文物

1.9.1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专利技术

1.10.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

3.6.1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

3.7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分包

4.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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