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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012年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2年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

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新城疫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狂犬病、炭疽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其他动物疫病因病设防,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省级兽医部门制定全省动物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执行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做好疫苗的保存、使用、监管等。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除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疫苗补助经费外,各级兽医部门要向财政部门争取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2012年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针相结合。

(二)开展技术培训。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严格免疫程序,规范免疫操作,防止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同时,进一步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建立疫苗领用、发放台帐,提高疫苗使用效率。

(三)健全免疫档案。

不断健全完善免疫档案,规范、详细记录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免疫家畜佩戴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按时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80%和地方财政20%的比例分担,地方20%的省、地、县分摊比例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黔财农〔2001〕137号)、《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4〕7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

(三)疫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必须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免疫责任制。

建立免疫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到人。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

各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立即进行加强免疫。

省农业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对动物疫病免疫失败原因要及时调查处理。

七、其他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5: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域内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禽流感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H9N2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建议主要用于蛋鸡强化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H9N2Re-2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

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口蹄疫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

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

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其他疫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一)鸡新城疫: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狂犬病:

重点做好城镇、疫情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三)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四)其他疫病:

对发生过猪丹毒、猪肺疫、鸭瘟、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病的地方,由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畜禽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鸡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

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免疫一次。

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

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2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二)狂犬病: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其他疫病:

对发生过其他疫病的地方,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每月定期进行补免。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三、疫苗的使用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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